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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渣男骗财骗色,爱情“投资”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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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将至,不少情侣在这样的日子里以转账的方式表达爱意。如果受赠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受欺诈方能否要求对方返还这笔“爱情转账”?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转支的10万多元。

李女士与陈先生于2013年相识。2017年,陈先生称自己已和妻子离婚,二人便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后李女士于2019年7月生下一女儿。交往期间,陈先生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李女士索要钱财。2017年至2020年期间,李女士共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陈先生转款93笔,金额共计105186元。

二人分手后,李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先生的前妻。原来,在李女士与陈先生交往期间,陈先生与妻子一直存在婚姻关系。直至2019年7月,陈先生才与妻子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

得知真相后,李女士认为陈先生通过编织谎言欺骗自己的感情和金钱,其行为已经构成借款的事实。她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先生归还借款本金105186元。对此,陈先生辩称,两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转化型民间借贷情形,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李女士以结婚为目的与陈先生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并为其生下一女儿。而陈先生在与李女士交往的过程中,却故意隐瞒其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且陈先生在与他人仍然存续婚姻关系期间,又与李女士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还生下一女儿。陈先生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亦有悖善良的风俗。

李女士在与陈先生交往期间向陈先生转支的款项,虽具有赠与的性质,但李女士系以希望与陈先生缔结婚姻为目的,系基于相信被告愿意与之缔结婚姻为前提而转支的。陈先生故意隐瞒婚姻存续的事实,以及未恪守承诺与李女士缔结婚姻,因此受有不当利益,故李女士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陈先生虽辩称李女士转支的款项具有共同生活开支、赠与及子女抚养费的性质,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是为共同生活支出。且陈先生认可双方生育的女儿一直由李女士携带抚养,其亦无证据证明该款项是为共同抚养子女的支出,故陈先生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李女士要求陈先生返还转支的款项105186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女士向陈先生转款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以及陈先生应否向李女士返还转支的款项。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基于情感的需要,相互转款、发红包的情况十分常见。在无明确说明或书面凭证的情况下,如“520”“1314”等明显具有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的转账,一般认定为是恋爱期间一方对另一方所作出的赠与。在此情形下,赠与一方事后一般无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但如果受赠一方存在欺诈的行为,受欺诈一方能否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亦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王小佳

编辑 | 蓝梦

校对 | 卢小青

审核 | 奚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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