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克孜勒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会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刘旺龙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涉嫌违法,刘旺龙应承担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在未经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核准情况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于2022年一季度擅自将营业场所搬迁至“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天山东路40号1幢2楼”。截至调查日(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仍未向分局申请变更营业场所,分局未下发批复。
2021年10月-2022年3月,刘旺龙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助理,负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日常工作,应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险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营业场所现场勘察照片、情况说明、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二、将公牛(育肥牛)当做政策性奶牛承保。2022年1月-2022年2月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将115头公牛(育肥牛)当做政策性奶牛承保,涉及保险单38份、保费47790元。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刘旺龙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助理,负责日常工作,应对将公牛(育肥牛)当做政策性奶牛承保的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单抄件和批改处理资料、承保明细清单、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审计核查报告、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助理刘旺龙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上述将公牛(育肥牛)当做政策性奶牛承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助理刘旺龙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经理助理刘旺龙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