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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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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B842版)

(6)本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相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内控测试以检查关联交易有关内控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本公司法律部门对关联交易相关合同进行严谨的审核,财务部门对关联交易定价进行管理,合同执行部门及时监控关联交易金额。

(7)本公司按照内控流程实施关联交易,每月要求所有下属公司上报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开展汇总、核对、统计与分析工作,监控各项日常关联交易是否在上限额度内执行,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8)本公司董事会每年度就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每半年度就包含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内容主要包括:该年度或者该半年度本公司与关联方是否履行了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是否在股东大会批准的上限范围内。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对当年度的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述职,其中就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是否(i)在本集团的日常业务中订立;(ii)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及(iii)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进行,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发表意见。

(9)本公司监事会就日常关联交易发挥监督责任,每年就包含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并就当年度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境内外上市地的监管要求、价格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发表意见。

(10)本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年就包含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主要包括: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公正,以及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是否在上限范围内。

(11)本公司外部审计师每年进行年度审计,并就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是否(i)在各重大方面按照本集团的定价政策进行;(ii)在各重大方面没有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进行;及(iii)超逾上限发表意见。

本公司已有足够的内部监控措施,确保每项交易的定价严格根据本公告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各定价原则及政策进行,并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对本公司和股东整体而言属公平合理。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

本集团与国家能源集团在互供煤炭、其他产品及服务方面有着长期的合作经验,为深化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本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签订新《煤炭互供协议》、新《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1)有助于确保本集团继续保持稳定的煤炭销售渠道和市场,获得可靠、有质量保证的煤炭供应,兼顾便利性和经济性,有利于本集团的正常生产经营,降低经营风险和成本;(2)有助于确保本集团继续获得稳定、可靠、有质量保证的材料物资和服务供应,促进本集团业务发展和经营增长;(3)有助于继续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及落实国家能源保供政策,同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公允定价以保障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二)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考虑到宏观经济环境、煤炭市场行情、国家能源集团对煤炭、产品及服务需求的增加及本集团的业务需求,签订新《煤炭互供协议》、新《产品与服务互供协议》有利于本公司合理安排煤炭生产、外购的年度计划,优化运输规模和运行流向,改进生产效率、运输效率和资金周转率,降低经营风险和成本,有利于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新《煤炭互供协议》、新《产品与服务互供协议》项下各项日常关联交易于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均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实施,协议条款、交易上限及定价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按煤炭产销量计算,本公司是中国主要的煤炭生产商和供应商之一,亦提供大规模运输服务、电力供应及煤化工产品等。国家能源集团是本集团的重要客户之一,本集团亦与国内外的发电、冶金、化工等下游重要客户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本公司认为,该等交易不会影响本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对关联方的较大依赖。

特此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宋静刚

2023年4月2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书面意见

● 报备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新《煤炭互供协议》

3.新《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23-015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及无纸化办公系统方式向全体监事发送了会议通知、议程、议案等会议材料,并于2023年4月28日以书面方式召开。本公司全体3名监事审议了本次监事会议案,以书面形式发表了表决意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财务报告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二)《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截至监事会决议出具之日,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三)《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关连)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四)《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23-016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4月28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批准聘任宋静刚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本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即日起,本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吕志韧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宋静刚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58133399 / 58131088

邮箱:1088@csec.com

传真:010-58131804 / 58131814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

宋静刚先生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件

宋静刚简历

宋静刚,男,197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宋先生拥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他于1997年毕业于重庆工业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2005年获四川省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

宋先生自2022年6月起任本公司党委委员,自2022年8月起任本公司总会计师。宋先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任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自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任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一级业务总监。自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任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巡视员、一级业务总监。

此前,宋先生曾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副主任,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产权部部长等职务。

宋先生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23-024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启动收购控股股东部分资产

工作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落实2018年3月1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简称“本集团”)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进一步推动减少和解决同业竞争,本公司决定启动收购国家能源集团部分资产的工作。相关资产情况如下:

(一)范围:国家能源集团下属若干生产煤矿及/或在建煤矿公司的股权(“标的股权”)。煤矿生产能力、建设规模共计约1,600万吨/年,剩余可采储量超过13亿吨;

(二)规模:经初步测算,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标的股权于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占本集团2022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低于1%;标的股权2022年度营业收入合计占本集团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2.5%;

(三)性质:本次交易将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交易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项下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资金来源:本集团自有资金;

(五)风险提示:上述收购处于前期阶段,交易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境内外证券监管规则、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适时披露交易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宋静刚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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