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
转自:农视网
第一百六十八期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我们还是用张三和翠花进行举例。2018年5月,张三和翠花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12月,张三因涉嫌犯罪被判刑入狱。入狱后不久,狱管人员告知翠花要替张三准备抗艾滋病药物,这时翠花才得知张三早在2011年被确诊为艾滋病。翠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张三抗辩说自己在婚前告知过翠花自己得了艾滋病,而且在吃药的情况下,自己体内的病毒载量一直为0,但是张三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他的说法。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张三和翠花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是人生大事,对于某些重大疾病,如传染病等,确实会存在危害配偶身体健康的风险。另外,对于某些遗传类疾病,会生育出患同样病的子女。有的重大疾病还可能需要长期进行治疗,甚至随着病情进展还需要另一方贴身照顾,从而加重婚姻双方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长此以往,容易造成家庭不和、婚姻破裂。因此,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对于另一方而言,该信息属于足以影响另一方是否愿意嫁你或娶你的基本信息。所以,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这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抑制骗婚等道德风险的有效手段。
婚前告知的结果无非两种:一种,他依然深爱你,愿意和你领证结婚;另一种,分道扬镳。这时候,可能有人会说,那患病方的隐私权谁来保护呢?我们说患者的病史固然属于患者的隐私,在一般场合下,其隐私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涉及结婚时,因为婚姻不是单纯的个人事务,涉及婚姻双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对另一方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另一方对其结婚对象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享有知情权。此时,患者的隐私权应当让位于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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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贺臣 编辑 | 王会苹
视频编辑 | 王玉琪 摄像 | 徐豫
主编 | 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