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元
■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冻结数量包含司法冻结12,500,000股、司法再冻结74,101,400股、轮候冻结39,200,000股;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冻结数量包含司法再冻结32,459,833股、轮候冻结271,641,050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重大事项
1、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等事宜;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调整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情况如下:
(1)第八届董事会组成人员:许钟民(董事长)、黄秀虹、侯占军、陈萍、张晔、邹晓春、毕克、董磊、史录文;
(2)第八届监事会组成人员:曹永刚(监事会主席)、司洪伟、刘伟;
(3)第八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①审计委员会:毕克(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黄秀虹、史录文、董磊。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史录文(主任委员),黄秀虹、陈萍、董磊、毕克;协理:李斌(副总裁)。③战略委员会:许钟民(主任委员),侯占军、董磊、史录文、毕克。④提名委员会:董磊(主任委员),黄秀虹、陈萍、史录文、毕克;
(4)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侯占军为总裁,聘任李斌、王熙红、车德辉为副总裁,聘任黄志宇为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聘任宋学武为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5)证券事务代表:聘任相皓冉、胡秀梅为证券事务代表。
(6)调整独立董事津贴: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及规范化运作要求的持续提高,为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的科学决策支持和监督作用,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税前9万元/年拟调整为税前12万元/年。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详见2022年2月23日,巨潮资讯网《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2022年3月11日,巨潮资讯网《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2、关于增加信息披露媒体的事宜;
为扩大公司信息披露的覆盖面,加强同市场的沟通互动,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增加《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增加后,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详见2022年3月23日,巨潮资讯网《关于增加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3、关于公司与优迅医学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事宜;
2022年5月23日,公司与北京优迅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在北京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优迅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合作背景鉴于甲方在医药生产、销售、研发及养老大健康等方面的布局、发展及运作经验以及乙方在全生命周期的基因检测能力与服务,为有效利用双方优势资源,发挥线上线下渠道和品牌优势,满足不同年龄阶段人群尤其中、老年人的健康需求,双方将集合各自优势,在医药大健康领域展开战略合作,签署本次《合作框架协议》。本次《合作框架协议》仅为双方合作框架性协议,是双方实施具体业务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未明确具体合作规模或金额,由实际业务开展中届时签署的具体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上述合作框架协议涉及的战略合作,有助于提升公司业务发展空间,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双方就推进具体合作事宜将另行签署相关协议。由于政府会根据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变化及时调整防控要求,采集样本数量受北京市海淀区防控政策的影响会产生较大变动,本次合作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但具体金额需视项目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详见2022年5月25日,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与优迅医学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4、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展期、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情况;
(1)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展期情况:2022年4月21日,国美控股与杭爱平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国美控股将所持有公司股份17,500,000股予以质押,质押期为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7月25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详见2022年4月28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上述股份质押到期后,双方上述股份质押展期至2022年10月23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详见2022年8月2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2)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情况:2022年7月国美电器与北京同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于2022年7月25日将所持有公司股份50,000,000股予以质押,质押期为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15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详见2022年8月2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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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债权人《告知函》的事宜;
公司收到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的《告知函》,具体如下:
“贵司控股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与我司签署了合同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1-029]-02的《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雪松国际信托[2021-029]-03的《股票质押合同》,并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
我司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的“雪松国际信托·长惠112号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21年5月28日成立,总规模219,100,000.00元,上述款项分14期打款至国美控股指定账户。
2022年8月18日为第二期贷款到期日,国美控股未能按时足额还款。为保障信托计划投资人的利益,我司将根据经强制执行公证的合同约定,对本项目的质押物一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410.14万股流通股股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鉴于强制执行可能引起贵司股价和股东变化,请及时公示相关风险信息。”
国美控股现持有公司209,213,228股流通股,上述事项涉及7,410.14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票的35.42%,占公司总股本的9.84%【详见2022年8月31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展期、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和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债权人〈告知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
6、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轮候冻结的事宜;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国美控股的一致行动人国美电器送达的《关于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告知函》及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获悉: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国美控股现持有公司209,213,228股流通股,持股比例为27.78%;国美电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现持有公司55,500,355股流通股,持股比例为7.37%。国美控股、国美电器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法院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轮候冻结情况
①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情况
■
②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情况
■
③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情况
■
④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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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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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被标记股份数量包含在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内。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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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2022年8月31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展期、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和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债权人〈告知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2022年9月14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2022年9月24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2022年10月1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2022年10月13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2022年10月19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2022年10月21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2022年11月8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6);2022年11月15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9);2022年12月9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4);2022年12月13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6);2022年12月23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7)】。
7、关于四环医药收购多多药业9.5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宜;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四环医药收购多多药业9.5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四环医药收购黑龙江省佳建持有的多多药业有限公司9.56%股权。以2022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按照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同华评报字(2022)第041466号】的评估结论为定价依据,经四环医药与黑龙江佳建双方协商一致,四环医药以10,620.00万元收购黑龙江佳建持有的多多药业9.56%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四环医药持有多多药业78.82%股权,仍为控股股东。黑龙江佳建不再持有多多药业股权【详见2022年10月15日,巨潮资讯网《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第八届监事会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关于四环医药收购多多药业9.5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2022年11月1日,巨潮资讯网《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109)】。
8、关于变更股改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事宜。
公司收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出具的《关于更换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07年1月9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目前,国都证券担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持续督导机构。国都证券原委派薛虎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薛虎先生因工作变动将不再继续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都证券现委派毛欣女士接替薛虎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变更不影响国都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为毛欣女士,持续督导期至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非流通股股东所做承诺履行完毕为止【详见2022年10月25日,巨潮资讯网《关于变更股改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
(二)子公司重要事项
1、关于北京华素盐酸羟考酮原料药通过CDE审批及盐酸羟考酮注射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事宜;
下属子公司北京华素“盐酸羟考酮原料药及注射液”通过CDE技术审评,“盐酸羟考酮注射液”获得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
盐酸羟考酮原料药通过CDE审评审批,表明该原料药符合中国相关药品审评技术标准,已批准在国内上市制剂中使用,提高了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盐酸羟考酮注射液获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书》,进一步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线,强化了公司麻醉性镇痛药的国内领先地位,有助于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详见2022年1月10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盐酸羟考酮原料药通过CDE审批及盐酸羟考酮注射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2、关于北京久久泰和中医医院被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事宜;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素堂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泰和中医医院收到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下发的《新增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结果告知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1)61号)文件规定,经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评估,确定你单位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该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泰和中医医院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后,与公司所属的照护中心、养老驿站等养老服务设施,形成医、康、养、护、娱五位一体的全生命周期的养老服务体系【详见2022年2月9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被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3、关于多多药业氨酚曲马多片一致性评价申报、仿制药蒙脱石散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通知书》的事宜;
(1)公司全资子公司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多多药业收到国家药监局下发的氨酚曲马多片一致性评价《受理通知书》。多多药业的氨酚曲马多片(规格:每片含盐酸曲马多37.5mg和对乙酰氨基酚325mg)于2012年获批上市,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120040。本次申报产品适应症为用于中度至重度急性疼痛的短期(5天或更短)治疗。
多多药业的氨酚曲马多片一致性评价获得国家药监局的受理,标志着该品种一致性评价工作进入审查阶段,公司将积极推进后续相关工作,如通过一致性评价,将增加该品种的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详见2022年3月25日,巨潮资讯网《关于多多药业氨酚曲马多片一致性评价申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2)公司全资子公司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多多药业国家药监局签发的化学仿制药蒙脱石散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情况如下:
①药品名称:蒙脱石散;②剂型:散剂;③申请人:多多药业有限公司;④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注册;⑤上市许可受理号:CYHS2200581国;⑥结论: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多多药业的蒙脱石散仿制药申请获得国家药监局的受理,标志着该品种研制工作进入审查阶段,公司将积极推进后续相关工作,如获得生产批件,将增加消化类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详见2022年4月21日,巨潮资讯网《关于多多药业仿制药蒙脱石散收到国家药监局《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4、关于多多药业取得专利证书的事宜;
报告期内,多多药业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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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发明专利不会对公司近期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充分发挥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形成持续创新机制,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详见2022年5月13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2022年11月4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2022年11月11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8)】。
5、关于北京华素、山东华素健康护理品取得专利证书的事宜;
报告期内,公司下属公司北京华素和山东华素健康护理品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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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发明专利不会对公司近期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充分发挥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形成持续创新机制,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详见2022年5月7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2022年10月21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9)】。
6、关于山东华素取得专利证书的事宜;
报告期内,公司下属公司山东华素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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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发明专利不会对公司近期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充分发挥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形成持续创新机制,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详见2022年6月28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2022年7月18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2022年8月5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2022年9月27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9);2022年11月1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8)2022年11月15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0);2022年11月18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1);2022年12月9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5)】。
7、关于山东华素盐酸贝尼地平片(8mg)通过一致性评价和盐酸贝尼地平片(4mg、2mg)一致性评价获得受理的事宜;
(1)山东华素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2022B03268),获悉,山东华素生产的“盐酸贝尼地平片”(规格:8mg、4mg、2mg)通过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具体内容如下:
①药品名称:盐酸贝尼地平片;②剂型:片剂;③规格:8mg;④注册分类:化学药品;⑤受理号:CYHB2150523;⑥药品注册标准编号:YBH09482022;⑦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84009;⑧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⑨包装规格:铝塑包装,7片/板,1板/盒;12片/板,1板/盒;10片/板,2板/盒。⑩申请内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处方变更、工艺变更、修订质量标准、增加国内同品种已批准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变更、调整说明书。⑾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规定,经审查,本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质量标准和说明书按所附执行,有效期24个月。原料药供应商为自制。本品BE批、工艺验证批批量为60万片,今后的商业化生产如进行批量变更,请注意开展相应的研究及验证【详见2022年8月17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山东华素盐酸贝尼地平片(8mg)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2)山东华素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受理通知书》(受理号:CYHB2250616国、CYHB2250617国),盐酸贝尼地平片(规格:4mg、2mg)一致性评价申请获得受理,具体内容如下:
①药品基本信息药品名称:盐酸贝尼地平片;②注册商标:元治?;③剂型:片剂;④制剂规格:4mg、2mg;⑤申请人: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贝尼地平片被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标志着该品种一致性评价工作进入了审评阶段,公司将积极推进后续相关工作,如顺利通过一致性评价将增加其市场竞争力【详见2022年10月11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山东华素盐酸贝尼地平片(4mg、2mg)一致性评价申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
8、关于山东华素入选第六批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事宜;
公司收到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关于公布第六批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和通过复核的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的通知》(鲁工信产〔2022〕186号),获悉: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山东华素入选第六批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第六批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系根据《山东省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第六批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复核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的通知》要求,经山东华素自愿申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的基础上,并通过限定性条件论证审核、行业审查、专家论证等环节、网上公示等程序,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工业经济联合会评选确定。
山东华素本次成功入选第六批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对公司战略产品盐酸贝尼地平片(注册商标:元治)的支持与认可,有利于加强公司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将继续专注药品研发,以创新为驱动,不断提升公司主要产品核心竞争力【详见2022年9月1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山东华素入选第六批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
9、关于北京华素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原料药再注册批准及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事宜;
北京华素收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京20150168)、《化学原料药再注册批准通知书》(登记号:Y20190004968)、《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书》【编号:(京)2022GMP0034、(京)2022GMP0050】,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甲磺酸托烷司琼相关内容:
①《药品生产许可证》主要内容:
a企业名称: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b许可证编号:京20150168;c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097157;d分类码:AhtDh;e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工业开发区金光北街1号;f法定代表人:侯占军;g企业负责人:赵君;h质量负责人:张秀鸣;i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j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工业开发区金光北街1号:小容量注射剂、片剂、口服液溶剂、搽剂、涂剂、乳膏剂、凝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原料药,麻醉药品***。k变更内容:经检查,同意你单位《药品生产许可证》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地址项下增加生产范围“原料药(甲磺酸托烷司琼)(原料药合成区、精干包一区:甲磺酸托烷司琼生产线)”,同意甲磺酸托烷司琼(登记号:Y20190004968),生产场地变更为“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原料药合成区、精干包一区:甲磺酸托烷司琼生产线)”,批量为750g/批,要求你单位严格按照药品GMP、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已上市药品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指导原则做好药品注册变更管理工作。
②《化学原料药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主要内容:
a化学原料药名称:甲磺酸托烷司琼;b登记号:Y20190004968;c通知书编号:2022R001565;d化学原料药注册标准编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标准WS1-XG-041-2014;e有效期:暂定24个月;f原通知书编号/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0562;g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h审批结论: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再注册。i生产企业: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j通知书有效期:至2027-07-17。
③《药品GMP检查结果通知书》主要内容:
a企业名称: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b编号:(京)2022GMP0034;c检查范围: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原料药合成区:甲磺酸托烷司琼生产线、精干包一区:甲磺酸托烷司琼生产线)生产原料药甲磺酸托烷司琼(登记号:Y20190004968);d检查结论:根据本次检查情况,经审查,该企业此次检查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和附录要求。
(2)关于盐酸羟考酮相关内容:
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原辅包登记信息主要内容:
a登记号:Y20190000561;b品种名称:盐酸羟考酮;c企业名称: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d企业地址: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e规格:原料药;f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结果:A(已批准在上市制剂使用的原料/辅料/包材)。
②《药品GMP检查结果通知书》【编号:(京)2022GMP0034】主要内容:
a企业名称: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b编号:(京)2022GMP0034;c检查范围: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原料药合成区:盐酸羟考酮生产线、精干包二区:盐酸羟考酮生产线)生产原料药盐酸羟考酮(登记号:Y20190000561);d检查结论:根据本次检查情况,经审查,该企业此次检查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和附录要求。
③《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书》【编号:(京)2022GMP0050】主要内容:
a企业名称: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b编号:(京)2022GMP0050;c检查范围:针剂车间(洁净区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外包装车间小容量注射剂手工包装线生产线)生产盐酸羟考酮注射液1ml:10mg(国药准字H20213987)和2ml:20mg(国药准字H20213988);d检查结论:根据本次检查情况,经审查,该企业此次检查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和附录要求【详见2022年9月16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原料药再注册批准及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2022年11月7日,巨潮资讯网《关于下属公司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5)】。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3-041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16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3-046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852,418.43元。
公司2022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现金分红的前提条件,故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二、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计划
由于公司目前尚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投资规划,经董事会审慎研究讨论,拟定2022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三、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及未来资金发展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与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相符,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核,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截至2022年度末合并报表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不具备现金分红的前提条件,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该利润分配预案是经过公司董事会认真考虑公司股东回报、发展规划和资金安排等情况,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和股东整体利益;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3-048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多多药业2023年度预计
主要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多多药业2023年度预计主要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多多药业向多多集团采购水、电、蒸汽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多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多药业)78.82%股份;黑龙江多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多多集团)持有多多药业20.98%股份。多多集团向多多药业提供能源动力服务,依据双方2022年度关联交易实际情况,并结合多多药业2023年度生产计划和经营预算,2023年度向多多集团预计采购情况具体如下:
■
注:多多药业向多多集团采购电的预计采购单价系多多集团根据2023年4月省内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作出的调整,多多集团将根据佳木斯电业局电价浮动情况及时对供电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时间为佳木斯电业局规定的调价之日起开始执行。
合同签署情况如下:
原《厂区能源(水电)供用合同》已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
新《厂区能源(水电)供用合同》已于2022年12月27日签署,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原《厂区能源(蒸汽)供用合同》已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
《厂区能源(蒸汽)供用合同》已于2022年12月27日签署,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2023年下半年合同尚未签署。
2、多多药业向多多集团支付厂区服务费
多多药业使用厂区的占地面积84,424.93m2,厂区服务费价格为9元/m2·年,厂区服务费为759,824.37元。
原《厂区服务费分摊协议书》已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新《厂区服务费分摊协议书》已于2023年1月1日签署,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厂区服务费价格为9元/m2·年,保持不变。
3、多多药业向多多集团支付租金
多多药业租赁总建筑面积为14,844.87m2,办公楼租金为240元/m2·年,其他厂(库)房租金为120元/m2·年,租金为2,196,824.40元/年。
原《厂房租赁合同书》将于2023年6月23日到期。新《厂房租赁合同书》已于2023年1月1日签署,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租赁总建筑面积为14,844.87m2(办公楼面积为3,462.00m2,其他厂(库)面积11,382.87m2),办公楼租金为240元/m2·年,其他厂(库)房租金为120元/m2·年,租金为2,196,824.40元/年,保持不变。
综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总计为20,975,781.14元。
本次交易对方多多集团系多多药业参股股东,持有多多药业20.98%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本次交易对方为多多药业关联法人,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对于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须书面说明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与多多集团相关联的董事,审议上述事项的董事会无须董事回避表决。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先审核通过。
鉴于本次交易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到三千万元,且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只需提请董事会审批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2023年度预计主要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元
■
(三)2022年度主要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元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黑龙江多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交易对方多多集团系多多药业参股股东,持有多多药业20.98%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本次交易对方为多多药业关联法人,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多多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关联人多多集团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3、履约能力分析
由于我方向对方付款,故不存在对方履约能力评估问题。
三、关联交易协议
(一)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厂区能源(水电)供用合同》
甲方:黑龙江多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多多药业有限公司
(1)本合同所指能源:是指在多多集团厂区内,经过多多集团动力公司购置、生产、加工而成的,达到多多集团能源标准要求的工业用水和工业用电。
(2)能源价格:
①供水价格
A.多多集团供水价格执行黑龙江多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价格,工业用水现行价格按3元/吨(含税)收取。
B.合同期内,如遇水资源费等影响工业用水成本的价格变化或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工业用水成本变化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自当月21日开始执行。
②供电价格
多多集团现行供电价格1.110466元/度(含税)。根据黑发改规〔2021〕浮动情况3号文件精神,2023年省内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上下浮动。多多集团将根据电业局电价相应地对供电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时间为文件规定的调价之日起开始执行。
(3)结算方法:
①用水费用按月结算,现金或银行存款方式交付水费。双方每月21日派人同时抄表,共同记录并确认用水量,甲方开据增值税发票,乙方当月30日前支付费用。否则乙方按未按时交纳能源使用费承担违约责任。
②用电费用按月结算,现金或银行存款方式交付电费。双方每月21日派人同时抄表,共同记录并确认用电量,甲方开据增值税发票,乙方当月30日前支付使用费。否则乙方按未按时交纳能源使用费承担违约责任。
(4)其它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原合同同时作废。
2、《厂区能源(蒸汽)供用合同》
甲方:黑龙江多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多多药业有限公司
(1)本合同所指能源:是指在多多集团厂区内,经过多多集团动力公司购置、生产、加工而成的,达到多多集团能源标准要求的工业用汽。
(2)能源价格:蒸汽价格
A.蒸汽的价格执行黑龙江多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价格,蒸汽现行价格按330元/吨(含税)收取。
B.合同期内,如遇煤炭价格变化或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原材料价格变化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自当月21日开始执行。
(3)结算方法
蒸汽费用按月结算,现金或银行存款方式交付蒸汽费。双方每月21日派人同时抄表,共同记录并确认蒸汽用量,甲方开据增值税发票,乙方当月30日前支付费用。否则乙方按未按时交纳能源使用费承担违约责任。
(4)其它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原合同同时作废。
3、《厂区服务费分摊协议书》
甲方:黑龙江多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多多药业有限公司
(1)分摊面积
经甲乙双方共同测量,乙方实际占地面积为84,424.93m2。
(2)分摊日期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期限一年。
(3)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9元/年,合计一年服务费为人民币759,824.37元,厂区服务费采用每半年一结算的方式,由乙方在每年1月初、7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本半年应缴服务费用交到甲方财务部。
4、《厂房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甲方:黑龙江多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乙方:多多药业有限公司
(1)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厂(库)房10栋,坐落在佳木斯市安庆街555号甲方厂区内,总建筑面积为14,844.87m2。厂房类型为砖混结构。
(2)租赁日期和期限
厂(库)房租赁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租赁期三年。
(3)租金及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办公楼租金每平方米每年人民币240元,其他厂(库)房租金每平方米每年人民币120元,合计年租金为人民币2,196,824.40元,按月交纳。
(二)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
1、房产租赁定价说明
多多集团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街555号,拥有厂房、车间、仓库和办公楼等房产,除部分自用外其余租赁给厂区内生产企业使用。租赁价格制订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