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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承揽至立项、决策阶段

1、项目利益冲突审查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 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 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

(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6号)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对拟承做的投资银行类项目与公司其他业务和项目之间、拟承做项目的业务人员与该项目之间等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审查,并对利益冲突审查结果发表明确意见。

2、工作日志、尽调底稿、尽调报告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6号)

第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指管理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制作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各种工作记录和重要资料的总称。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管理人应当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说明调查的基准日、调查内容、调查程序等事项。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对资产证券化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尽职调查工作组全体成员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和注明报告日期。

第十九条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在资产支持证券备案完成后、挂牌转让前,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3、不动产资产评估报告(如需)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机构对不动产等专业性较强的基础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聘请律所、会所、不动产服务机构及运营管理机构(如需)

5、质量控制报告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6号)

第五十七条  业务部门申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验收。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认真审阅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验收未通过的,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的,不得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6、内核验收意见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6号)

第五十七条  业务部门申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验收。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认真审阅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验收未通过的,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的,不得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二、项目申报阶段

1、项目沟通(如需)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2016年10月)

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与发行

第二部分 确认流程

(六)【项目沟通】资产支持证券拟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可以事先通过邮件与本所就创新、疑难项目的特定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基础资产情况、交易结构设计、风险控制和需确认的问题进行初步沟通。本所将及时给予管理人回复意见。

2、项目申报、材料补正(如需)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2016年10月)

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与发行

第二部分 确认流程

(七)【项目申报】管理人应当通过“债券项目申报系统” (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向本所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 。

单个或多个管理人向本所提交同一原始权益人开展的多个同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的,本所在前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成之前,对其它同类申请将不予受理。

(八)【项目受理】本所接收管理人提交的挂牌转让申请文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材料清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受理审查指南-申请文件的签章》的要求进行核对。文件齐备的,予以受理;文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明显不符合本所挂牌条件的,不予受理。

(九)【材料补正】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管理人应按要求及时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文件。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在收到补正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受理。补正超过三次仍不符合要求的,本所将终止申请文件的申报。管理人需要再次申请的,应重新报送申请文件。

3、反馈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2016年10月)

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与发行

第二部分 确认流程

(十四)【反馈回复】管理人应当于收到本所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申报系统提交《关于反馈意见的答复》,在《关于反馈意见的答复》中对反馈意见进行逐项回复并包含具体文件修订内容,同时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回复涉及申请文件修改的,应当在回复同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及《修改勘误表》(附件三),修订内容应以楷体加粗或黄色高亮的方式注明。

回复意见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落实的重要事项的,本所可在收到反馈意见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再次出具反馈意见。

(十五)【延期回复】因特殊情形需延期回复的,管理人应当在反馈意见回复期限届满前通过申报系统向本所提交延期回复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回复时间。回复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封卷签章、上传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2016年10月)

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与发行

第二部分 确认流程

(十八)【封卷】审议会通过的项目,或者审议会“有条件通过”的相关事项落实完毕的,管理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资产支持证券申报材料清单所列的要求安排签字盖章,并上传扫描件至申报系统。因特殊情形需延期提交的,延期相关要求按照第十五条执行。

4、领取无异议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2016年10月)

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与发行

第二部分 确认流程

(十九)【无异议函】本所收到封卷材料2个工作日内进行完备性核对,对封卷材料无异议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挂牌转让无异议函。无异议函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管理人应委托工作人员携带介绍信与身份证复印件至本所领取纸质版无异议函,同时可通过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无异议函。

三、项目发行、备案、登记、挂牌阶段

1、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如有)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9号)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如有)等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与存续期管理业务指南》(2019年9月)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挂牌工作主要时间表

发行前2个工作日内披露计划说明书业务系统-“临时公告:其他公告”不可豁免

2、关联交易披露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中基协函[2014]459号)

第十四条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重大业务关系的,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交易结构中存在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公允价值公平进行交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发生交易价格超过基础资产总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时,应当在发生之日起2日内进行公告,披露关联关系性质以及重要交易要素。

3、代码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与存续期管理业务指南》(2019年9月)

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业务

(一)代码申请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应通过业务系统完成债券代码和简称的申请。

计划管理人取得无异议函后至发行前应通过业务系统 “ABS代码申请”流程申请资产支持证券代码和简称。具体包括上传无异议函和代码申请书(附件一) ,并在主界面填写无异议函号、申报系统项目编号、特殊条款等相关要素,本所于1个工作日内反馈代码(确认通过或退回修改)。

4、发行前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2016年10月)

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与发行

第三部分 发行相关事项

(二十三)【发行前备案程序】管理人取得无异议函三个月后发行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履行发行前备案程序。管理人取得无异议函三个月以内发行的,财务数据须处于有效期,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参与主体发生重大变化需向本所报告。

管理人应通过本所资产证券化业务公共邮箱 提交《期后事项承诺函》(附件五),说明财务数据是否处于有效期,以及是否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期后事项承诺函》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模板中的信息,并逐条说明相关事项,涉及与封卷时项目文件不一致的,应明确说明差异内容。相关事项如有重大变化、或因财务数据过期或发生重大变化需更新财务数据,涉及修改项目文件的,应一并提交修订后的材料。原始权益人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的,资信评级机构应根据新的财务数据重新出具评级报告。上述材料应于发行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所资产证券化业务公共邮箱一次递交齐备。

本所将评估相关重大事项是否影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本所的挂牌条件,并在收到管理人《期后事项承诺函》后2个工作日内邮件答复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本所将简要回复原因和需补充回复的事项。管理人在收到本所邮件反馈“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发行及后续挂牌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与存续期管理业务指南》(2019年9月)

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业务

(二)发行前备案

计划管理人通过业务系统“ABS网下发行”流程提交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备案申请材料,并通过业务系统“临时公告:其他公告”提交计划说明书定向披露申请。

其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计划管理人可豁免提交发行前备案申请材料(即可豁免下文“第一步”):

(1)取得无异议函三个月以内发行;

(2)财务数据处于有效期;

(3)未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计划管理人应及时通过“ABS网下发行”履行发行前备案程序。

原则上,分期发行项目各期资产支持证券均应履行发行前备案程序。其中,申报时首期基础资产池已明确,且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首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可豁免提交发行前备案申请材料。

1.第一步:提交发行前备案申请材料

(1)计划管理人应于发行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业务系统 “ABS网下发行”流程提交发行前备案文件,包括:

    关于对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

    期后事项承诺函(附件二);

    计划说明书(PDF版及Word版);

    法律意见书;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财务报告延期申请(如有,附件三);

    涉及修改的其他项目文件;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

①《期后事项承诺函》应由计划管理人加盖公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二的信息,并逐条说明相关事项 、原因及影响。涉及与封卷时项目文件不一致的,应明确说明差异内容。

② 涉及资产池变更、相关重要交易条款修改或原始权益人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等情形的,资信评级机构应重新出具评级报告。

③ 计划说明书引用特定原始权益人 的财务报表应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六个月内,增信方的财务报表应至少为最近一年。各季度末,计划管理人应当就发行前备案申请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及时做好财务报告更新工作。已取得本所无异议函,并拟于季末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发行的,计划管理人可申请财务报告有效期适当延长(附件三),且延期不超过1个月。对于特定原始权益人最新一期财务报告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发生对资产支持证券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计划管理人需将计划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数据、财务分析及相关申请文件更新至最新一期,本所不接受其延期申请。

本所允许其申请延期的情形下,如有最新一期财务报告已在其他市场公开披露,计划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数据可不进行更新,但计划管理人需在计划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提示“已在XX市场公开披露了最新一期财务报告”,并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同时在计划说明书中通过增加附件或索引的方式补充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告。

④ 分期发行的各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循环购买频率、证券期限及分层比例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安排的,计划说明书和期后事项承诺函中应当予以明确说明。分期发行的各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应提供所有涉及修改的项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报告、现金流预测分析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等。

⑤ 除Word版计划说明书外,提交系统的材料需为经相关方用印之后的正式文件,Word版计划说明书应与用印版内容一致。

(2)本所将评估相关重大事项是否影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本所的挂牌条件,并在收到计划管理人发行前备案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处理系统流程。如有异议,本所将在系统中进行回复,计划管理人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备案材料重新提交至业务系统。计划管理人在业务系统审核状态显示为“上传发行结果文件”后方可组织发行及后续挂牌事项 。

(3)资产支持证券应于发行前备案完成后两周内发行,如两周内未发行成功或发生其他重大期后事项变更,计划管理人应重新履行发行前备案程序,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提交“ABS网下发行”流程。本所处理程序如前述。

2.第二步:定向披露计划说明书

不论是否豁免第一步“提交发行前备案申请材料”流程,计划管理人均应在发行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业务系统“临时公告:其他公告”定向披露最终版本的计划说明书。

若专项计划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日期发行,则计划管理人应不晚于拟发行日通过业务系统“临时公告:其他公告”定向披露上述情况。

5、退还认购资金(如涉及)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9号)

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专项计划设立完成。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6、资金放款

7、提交登记挂牌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与存续期管理业务指南》(2019年9月)

三、资产支持证券登记与挂牌

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共同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挂牌申请文件一站式递交服务。本所统一受理登记、挂牌申请电子化申报。

(一)登记挂牌申请文件

资产支持证券登记申请文件包括:

1.发行登记上市及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的承诺函(附件四 );

2.债券持有人名册数据电子件(业务系统-ABS登记挂牌申请流程可下载模版,需填写并核对股东代码、证券代码、托管数量) ;

3.验资报告;

4.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模板见业务系统-辅助功能-帮助支持);

5.委托代理资产支持证券兑付、兑息协议(模板见业务系统-辅助功能-帮助支持);

6.承销协议(如有);

7.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登记申请文件。

挂牌申请文件包括:

1.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公告(附件五);

2.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协议(模板见业务系统-辅助功能-帮助支持,并以本所网站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3.其他挂牌申请文件。

为提高工作效率,本所提供网上下载文本的方式签署协议,计划管理人应当根据《关于签署<债券上市(挂牌)协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协议>的通知》(上证函〔2018〕617号)要求签署协议。同一计划管理人在本所有多只挂牌资产支持证券(仍在存续期内)的,原则上只需与本所签订一次《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协议》。本所上市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挂牌不需签订《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协议》。

为便利计划管理人,除相关协议外,各申请文件如无特殊说明,均可使用签字盖章页。

(二)登记挂牌办理流程

计划管理人应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成2个工作日(从设立日下一日开始计算)内提交登记挂牌申请,T日(T日为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日,下同)提交当天登记完成,T+1日公告见网,T+2日挂牌。 

T日上午11:00前,计划管理人通过“ABS登记挂牌申请”流程填写债券基础信息(证券登记表、付息日期等)并提交登记、挂牌申请文件。本所于1个工作日内审核,涉及申请文件或填列信息有误的,本所当日退回;申请文件和填列信息正确的,本所当日审核通过。计划管理人可在业务系统及时查看流程审核状态。

资产支持证券的次级品种也必须挂牌,不允许只登记不挂牌,并保证投资者均事先开立证券帐户。若次级品种不能转让流通,可申请暂停交易,并在公告书表格“是否转让”选项中勾选“否”。

资产支持证券在挂牌转让之前已进行过权益分配(偿还本金)的,在提交登记挂牌流程时应同步通过“ABS按面值分期偿还”流程提交往期的收益分配报告。

T日13:00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资产支持证券登记。业务系统首页提示“ABS登记挂牌申请”流程状态为“登记结果确认中”。计划管理人确认资产支持证券登记完成情况(投资者账户、名称及持仓信息等是否正确),办结该流程。

通常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成功的,计划管理人确认相关登记信息 ,点击“确认”,办结“ABS登记挂牌申请”流程;因各类原因登记失败的,计划管理人在“ABS登记挂牌申请”流程查看相关错误提示,点击“提交”,办结流程,并重新启动新的“ABS登记挂牌申请”流程,再次递交正确的登记挂牌文件。

T日15:30前,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成功的,本所安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计划管理人应保证挂牌前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

T+1日,本所披露挂牌信息。

T+2日,资产支持证券正式挂牌转让,投资者可开始交易。

上述“(一)登记挂牌申请文件”中,登记申请文件的第1、3-6项,挂牌申请文件的第1、2项,如有修改可通过后续“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流程补充提交。

资产支持证券如申请挂牌仪式,计划管理人应提前与本所联系办理挂牌仪式事宜。

8、发行结果报备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与存续期管理业务指南》(2019年9月)

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业务

(三)发行后事项

发行完成后,不论是否豁免发行前备案程序,计划管理人均需履行发行后事项。

1.发行完成后,计划管理人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业务系统“ABS网下发行”流程提交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信息,发行情况应包括各档评级、实际发行规模、票面利率等基本要素,并加盖计划管理人公章。

针对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计划管理人,本所将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2.发行完成后,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按基金业协会的格式要求 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文件,同时向本所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挂牌与登记申请,正式挂牌前应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 。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9号)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向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9、投资者适当性资料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六条  专业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

1.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令〔2022〕第1号)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交易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疑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采取以下尽职调查措施:

(一)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二)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并根据风险状况获取相关信息;

(三)对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四)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状况及其交易情况,以确认为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和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以及对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认识;

(五)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状况差异化确定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不应采取与风险状况明显不符的尽职调查措施,把握好防范风险与优化服务的平衡。

10、中基协备案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9号)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证券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转让服务。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中基协函[2014]459号)

第八条  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交易结构图、发行情况报告;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担保或其他增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六)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

(七)认购人资料表及所有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

(八)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说明;

(九)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提交证券交易场所拟同意挂牌转让文件;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与经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后的挂牌转让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首次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人和其他参与机构,还应当将相关资质文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11、挂牌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第十条资产支持证券拟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本所申请确认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并向本所提交转让申请书、专项计划的拟备案文件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所与专项计划备案机构建立挂牌转让与备案的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  专项计划备案后,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挂牌转让前与本所签订转让服务协议:

(一)专项计划完成备案的证明文件;

(二)计划说明书、主要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决议和承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报告等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文件;

(三)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四)资产支持证券实际募集数额的文件;

(五)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文件;

(六)专项计划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2、挂牌转让基协报告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中基协函[2014]459号)

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在签订转让服务协议或取得其他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3、挂牌后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与存续期管理业务指南》(2019年9月)

(三)挂牌后事项

挂牌后五个工作日内,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管理人应将《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资产支持证券兑付、兑息协议》《发行登记上市及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的承诺函》等文件原件邮寄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划付登记费至指定银行账户(联系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34层 傅帅;联系电话:021-38874800-8295)。

计划管理人可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业务专管员申请书面《证券登记证明》和托管费(登记费)、兑付兑息手续费增值税发票(以上两项自愿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计划管理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完成ISIN代码申请。

计划管理人应妥善保管纸质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债券全部兑付之日起3年。本所有权随时调取查阅纸质文件。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存在不一致的,相关申请文件以本所收到的电子文件为准。

四、项目存续阶段

1、中介机构文件基协报告(托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抄送上海局(年度托管报告)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9号)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9号)

第十七条  聘请资信评级机构针对资产支持证券出具评级报告的,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应当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评级意见及参考因素、基础资产(池)的变动概况、专项计划交易结构摘要、当期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情况、基础资产现金流运行情况、现金流压力测试结果、基础资产(池)信用质量分析、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信用分析、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相关各方情况分析和评级结论等。设置循环购买交易的,还需包括循环购买机制有效性的分析。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中基协函[2014]459号)

第十九条  专项计划的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资信评级机构、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需出具相关报告的,管理人应在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

上述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存在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行为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6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应当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2、重大变更基协报告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中基协函[2014]459号)

第十四条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在完成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后的相关文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进行变更时,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前述变更情况包括:

(一)增加或变更转让场所;

(二)增加或变更信用增级方式;

(三)增加或变更计划说明书其他相关约定;

(四)增加或变更主要交易合同相关约定;

(五)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

(六)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3、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9号)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中国证监会[2014]49号)

第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的两个交易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对于设立不足两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二)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和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对设立不足两个月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中基协函[2014]459号)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4、收益分配报告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9号)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中国证监会[2014]49号)

第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的两个交易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对于设立不足两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二)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和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对设立不足两个月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上证发[2019]105号)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披露日应当不晚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前的第三个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与存续期管理业务指南》(2019年9月)

(一)收益分配报告

1.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计划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在【T-8】日向其申请收益分配事宜,并递交有关的申请材料。

2.计划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的5个交易日前上传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附件六)。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包括本金分期偿还、本金提前兑付、本金到期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T-1日。

3.计划管理人应当在【T-2日的16:00前】,将收益分配款项及手续费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4.资产支持证券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一交易日,最后交易日为到期日前第三个交易日。

涉及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摘牌的收益分配公告应从“资产证券化摘牌”通道上传收益分配公告;如涉及提前摘牌(本金提前兑付)的,收益分配公告应从“提前摘牌”通道上传。如涉及分期偿还本金的,收益分配公告应从“ABS按面值分期偿还”通道上传。不涉及上述情况的,收益分配公告应从“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通道内上传,公告类型应选“临时公告”,公告对象应选择“定向-合格投资者”。

如资产支持证券在挂牌前已发生过收益分配,计划管理人需在填报“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流程时将所有已发生的收益分配情况公告一并提交。如该等收益分配涉及本条前述情形的,应按规定的流程从指定通道上传相关公告。

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收益分配日之前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完成指定交易,以免收益分配日当日投资者因为未能及时完成指定交易而收不到无法收取权益资金。

5、收益分配日的变更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与存续期管理业务指南》(2019年9月)

(二)收益分配日的确定与变更

计划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挂牌申请时应当准确填写专项计划约定的各次收益分配日期(系统显示为“付息日期”)。该等收益分配日期应与资产支持证券各计息期间的开始/结束日期一致。

如按照专项计划合同约定,前述收益分配日需进行变更的,计划管理人应于原当期收益分配日前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bond@sse.com.cn邮箱提交申请及相关依据的签章版扫描件。该等申请应载明变更申请事由、申请依据,并以表格形式列示变更前后的收益分配日期。经本所确认,计划管理人应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中“ABS增加付息日”“ABS删除付息日”流程完成收益分配日期的变更。

6、票面利率调整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与存续期管理业务指南》(2019年9月)

(三)票面利率调整公告

涉及资产支持证券票面利率调整的,计划管理人应于T-2日前从“票面利率公告”通道上传相关公告。

7、停、复牌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与存续期管理业务指南》(2019年9月)

(四)资产支持证券停、复牌公告

资产支持证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规定的停、复牌情形的,计划管理人应于T-2日前通过“临时公告:停复牌公告”通道上传资产支持证券停、复牌公告。

8、重大事件临时报告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9号)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证券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中国证监会[2014]49号)

第十九条  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管理人应及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

(三)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

(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

(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 20%以上;

(七)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九)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发生变更;

(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上证发[2019]105号)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于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以及取得相关进展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下调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

(三)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

(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发生重大变化;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

(六)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20%以上,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20%以上;

(七)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监管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九)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发生变更;

(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十一)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

(十二)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

(十三)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十四)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

(十五)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十六)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中基协函[2014]459号)

第十八条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于重大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重大事项处置完毕后,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处置措施及处置结果。

9、ABS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证发〔2018〕28号)

第五十条  管理人应当于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向本所提交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5月31日前提交报告的报告期为前一年11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11月30日前提交报告的报告期为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参考格式详见附件1):

(一)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流程、机制安排、决策程序的建立及变动情况;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及岗位设置情况,相关负责人变动及履职情况,从事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人员配备、专职人员及联络人相关信息及其变动情况;

(三)报告期内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情况;

(四)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违约类专项计划分类情况、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五)次年到期的风险类和需要重点关注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安排(仅适用于下半年度风险管理报告);

(六)管理人认为需要向本所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或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二)款规定的相关事项已于前次报告中报送的,可只报送变化或变动情况。

10、偿付资金筹措情况表

上交所《关于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22〕78号

十三、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的具体要求,及时向本所、地方证监局等监管机构报告信用风险监测、排查、化解和处置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情况紧急的,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口头报告,避免发生超出市场预期的违约风险事件。

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债指引》《资产支持证券指引》相关要求做好还本付息排查工作,并于每月20日前向本所报告下一个月内面临偿付或收益分配的关注类、风险类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资金筹措情况。如相应资金的具体来源或预计到位时间仍无法确定,预计相关产品按期偿付或收益分配存在不确定性的,管理人还应当同步报送信用风险临时报告,说明相关偿付义务主体的风险情况、应对安排及其进展情况。

11、资产证券化存续期管理报告&风险监测报告

上交所《关于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22〕78号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初步划分的专项计划风险分类情况,组织对专项计划信用风险状况及程度进行排查。

风险排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认基础资产质量、产生现金流能力、交易结构有效性和增信措施有效性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初步划分为正常类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在约定的每个收益分配日前15个工作日,采取非现场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提醒相关机构落实资金,按时支付、划转基础资产现金流。

12、信披文件备案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中国证监会[2014]49号)

第二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应于披露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五、项目终止、清算阶段

1、摘牌

一般于最后一期收益分配报告中披露摘牌日,摘牌日不迟于为专项计划终止日。

2、清算公告

一般与清算报告同时上传交易所、报告基协,但是落款日期为专项计划终止日。

3、清算报告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9号)

第十九条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第三十条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清算报告。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中基协函[2014]459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计划终止清算的,管理人应在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4、资料存档备查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中基协函[2014]459号)

第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保留专项计划设立至存续期内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相关资料自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6号)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保留尽职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全面、如实反映尽职调查全过程,相关资料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5、保存信用风险管理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证发〔2018〕28号)

第五十八条  管理人应当建立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档案,记录管理的每个专项计划基本要素、存续期基础资产质量及其现金流变化情况、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等。

管理人开展风险监测、分类、排查、预警、化解、处置及风险管理报告等工作应当制作相关工作底稿,并归入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档案。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档案应当至少保存至专项计划按约定分配全部收益或违约类专项计划完成化解和处置工作后5年。

6、保存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信息资料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202号)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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