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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一款瓜,都叫“七宝黄金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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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上观新闻

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宣传周的主题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上海闵行法院通过对话式普法小课堂答疑解惑,助你准确辨别侵权行为,带你解锁更多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本期内容:七宝黄金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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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一款瓜

都叫“七宝黄金瓜”哦!

本期出镜干警

鲍兆兴

民事审判庭

(知产团队)

法官助理

TIPS

地理标志

法律知识科普

《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指出,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刻,提升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1、地理标志的由来

地理标志并非我国自然产生的法律名词,而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称为TRIPs协定)所接受的一个概念。根据TRIPs协定中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

“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某成员的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地方,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它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2、地理标志的样式

根据保护的侧重点及管理机关的不同,我国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三种不同的模式。

01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的地理标志。标志以长城及山峦剪影为前景,以稻穗象征丰收。选用透明镂空的设计,以经纬线地球为基底,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

02

依据《农业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由农业部统一管理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和麦穗、地球、日月图案等元素构成。

03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保护。

3、如何查询地理标志

01

查询地理标志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www.cnipa.gov.cn),进入“地理标志”专门栏目进行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02

查询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http://www.moa.gov.cn/),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查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公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

【法条链接】

↑ 向上滑动阅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图文:区法院

转录编辑:姚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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