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员被偷拍裙底遭勒索!一次说清“偷拍裙底”的涉法问题
新快报
4月19日,女演员蒋梦婕在社交平台发长文,自曝多年前在闹市区被人偷拍裙底,视频在网上被大肆传播。还有人拿视频威胁勒索她,将带有偷拍视频截图的邮件发给了她的经纪人、合作方和影视公司的人,称要毁了她的后半生。
蒋梦婕表示,已报警处理,勒索她的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
蒋梦婕在长文中表示:“作为公众人物,我站出来或许可以让更多的人关注到这类恶性事件。希望遭受类似伤害的朋友不要害怕,也不要羞于抗争,被偷拍并不是我们的错,我们的人生不应该因为这种事情而受到影响,真正应该遭受唾弃、受到法律和社会制裁的应该是恶意偷拍他人的人,是拿着照片p图传播的人,是为了一己私利敲诈勒索违反法律的人。”
公开资料显示,蒋梦婕,1989年12月7日出生,中国内地女演员,2010年在电视剧《红楼梦》中扮演林黛玉角色而出道,并因该剧获得国剧盛典最佳新人奖。
蒋梦婕在此次事件中的发声再次引发网友们对“偷拍裙底”等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的关注,在支持蒋梦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同时,大家也纷纷亮出要严惩偷拍者,绝不姑息的态度。那么,恶意偷拍裙底的行为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哪些权益?拿恶意偷拍的私密视频来敲诈勒索当事人涉嫌哪些罪责?通过各种方式散布、售卖偷拍的他人私密视频将面临哪些处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常务副主任马丽红带来专业解读↓↓↓
恶意偷拍裙底的行为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哪些权益?
恶意偷拍裙底的行为首先涉嫌侵犯被偷拍者的隐私权。如果有其他行为,则可能触犯其他法律规定。
具体而言,偷拍行为首先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属于人格权益。对侵害人可以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在行政法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拍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偷拍行为目前还没有规定为犯罪,偷拍行为是否入刑,理论界尚存争议。但偷拍侵犯其他法益,可能涉嫌其他犯罪是确定的。
拿恶意偷拍的私密视频来敲诈勒索当事人涉嫌哪些罪责?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行为人如果偷拍他人隐私部位,还用来敲诈受害人,则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通过各种方式散布、售卖偷拍的他人私密视频将面临哪些处罚?
首先,散布他人隐私违反了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可通过民事手段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即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法治日报、@蒋梦婕、中国新闻社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