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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被废止 关于正当防卫 新标准给出了明确说法

媒体滚动 2023.04.19 04:50

转自:沈阳晚报

近日,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轻伤害案件中的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的认定做出了两个重要的新规定,基本颠覆了过去的办案思维。这两条新规定从根本上颠覆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完全废止了“唯结果论”和“谁受伤谁有理”。此次发布的《意见》有着怎样的意义?对法律效力会带来哪些影响?4月18日,记者就此问题分别采访了法学教授、律师和警察。

两项重要新规定引发热议

《意见》第七条指出:“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

《意见》第九条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的,对于过错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担心被定性为互殴 被打男子不敢还手

2022年7月,湖南益阳一店主被殴打事件曾引起网友热议。一男子酒后在某快递代收点购买槟榔后发酒疯,借故寻衅滋事殴打店主,而店主从头到尾都没有还手。事后店主给出的解释是:自己不还手不代表软弱,而是担心一旦还手会被定性为互殴,妻子刚生了孩子,家庭负担很重,自己不能因一时意气进了班房给家庭造成负担。“我要为我的家庭和孩子负责。”店主说。

对此,有网友评论道:“被打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这样一名守法的好公民、为家庭负责的好男人,结局却是被醉酒男子疯狂殴打而不敢还手,因为只要还手了他就得进去。”

律师:让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辽宁三则律师事务所于元正律师办理刑事案件45年,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轻伤害案件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引发,所以办理轻伤害案件必须遵循严格依法办案、注重矛盾化解、落实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意见》第七条的意义是,强调轻伤害案件应该坚持全面调查取证。全面调查取证意义重大,注重对案发背景、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全面审查,厘清原委、辨明是非,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

关于《意见》第九条的指导意义是,于元正说,根据轻伤害案件的案发特点,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促进当事人的矛盾化解、纠纷解决,并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生活中,常见的情景往往是谁受伤谁有理,或者是把正当防卫认定为互殴,然后“各打五十大板”。 《意见》的发布修改了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谁伤谁有理”被废止,希望新的规定能够得到正确实施,彰显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进而让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法学教授:震慑冲动易怒者 保护弱势一方

“《意见》是由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由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与司法解释相似的性质和功能。其中,在‘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的问题上,《意见》援引了2020年8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表述。”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公安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王全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王全指出,《意见》第九条所设定的场景是“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具体认定条件包括:“过错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近些年来,一些人因为生活压力、心理问题等原因容易出现情绪冲动,从而导致因琐事或民间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增多,比如“路怒症”引发打斗等。《意见》第九条明确且具体列明了在“琐事引发打斗”情形下认定“正当防卫”的一般标准,免除防御克制一方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公平正义和宽严相济两大法治原则,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民群众对于惩恶扬善的朴素期待,会产生两方面作用:一是震慑情绪冲动的进攻方,遏制其动辄“先出手”的骄横跋扈;二是保护理性克制的防御方,鼓励其在特定情况下适当还击,实施自救。

警察:打赢坐牢打输住院或被改写

一名警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正当防卫明确了标准,哪怕是轻微伤甚至皮外伤的街头斗殴,警察都要细致审理缘由,凡是有证据证明一方被恶意侵害后在忍无可忍不断退让的情况下还手的,就属于正当防卫。‘打赢坐牢、打输住院’的事实可能被改写。”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高级记者 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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