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第3期,总第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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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第3期,总第69期)。
|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3年第3期,总第69期) | |||||||||||||||||
| 序号 | 任务 来源 | 产品类型 | 抽检基本情况 | 核查处置情况 | 其他情况 | 处置 所属环节 | 备注 | ||||||||||
| 抽样单 编号 | 检验报告 编号 | 产品 名称 | 被抽样 单位 | 标称生产单位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产品控制 情况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企业原因排查整改措施 | ||||||
| 1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025960 | 食安2022-05-6103 | 绿豆芽 |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惠陈珍菜档 | / | 2022-05-27 | 以4-氯苯氧乙酸计 ,氧乐果 | 违法行为事实的认定:2022年5月27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绿豆芽”进行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豇豆” 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NO:食安2022-05-6104)。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NO:食安2022-05-6103)。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 责令业户暂停销售不合格或问题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穗天市监处字[2022]425号 | 将不合格的商品下架处理,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 流通环节 | ||
| 2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0258 | 食安2022-05-6104 | 豇豆 |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惠陈珍菜档 | / | 2022-05-27 | 以4-氯苯氧乙酸计 ,氧乐果 | 流通环节 | |||||||
| 3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0246 | 食安2022-05-6116 | 黄豆芽 | 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青柏菜档 | / | 2022-05-27 | 4-氯苯氧乙酸钠 | 违法行为事实的认定:2022年5月27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NO:食安2022-05-6116)。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 责令业户暂停销售不合格或问题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2]426号 | 将不合格的商品下架处理,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 流通环节 | ||
| 4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0254 | 食安 2022-05-6108 | 豇豆 | 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小桂菜档 | / | 2022-05-27 | 氧乐果 | 违法行为事实的认定: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线索(NO:食安2022-05-6108)检验报告,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小桂菜档2022年5月27日销售的豇豆检验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豇豆在销售。当事人承认2022年5月27日的同批次豇豆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分别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 责令业户暂停销售不合格或问题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2]423号 | 将不合格的商品下架处理,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 流通环节 | ||
| 5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0250 | 食安 2022-05-6112 | 绿豆芽 | 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颜月菜档 | / | 2022-05-27 | 4-氯苯氧乙酸钠 | 违法行为事实的认定:2022年5月27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绿豆芽”进行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绿豆芽”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NO:食安2022-05-6112)。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 责令业户暂停销售不合格或问题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2]424号 | 将不合格的商品下架处理,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 流通环节 | ||
| 6 | 区抽 | 食品 | NCPGZ2022055262 | No:01XS2212SC002及No:01XS2212SC002F | 韭菜 |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家利百货店 | / | 2022-12-01 | 腐霉利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日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扬平菜档购进了10斤,购进单价为3元/斤,销售单价为7.58元/斤,韭菜已销售完。2022年12月1日,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进行了抽检。经检验,被抽检“韭菜”(购进日期:2022-12-0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样品数量:2.79kg,抽样基数:7.5kg)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腐霉利,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2.6,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提供被抽检“韭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经营者“董扬平”的身份证复印件、货款转账凭证、送货单据(白单)。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说明了进货来源,我局不予立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 / | 当事人开会自检,更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进一步加强品质管理工作。 | 免于处罚 | 流通环节 | |
| 7 | 市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1045 | No:食安2022-08-2300 | 上海青 |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炳丛菜档 | / | 2022-8-9 | 啶虫脒 | 经查明,2022年8月9日,当事人从棠下综合市场某档口以2.8元/斤的价格购进上海青10斤,以5元/斤的价格在黄村南路蟛蜞眼黄村新市场内C区24号档销售。2022年8月9日,受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海青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上海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棠下综合市场某档口)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质检报告等相关文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上海青”4斤,被抽检6斤,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22元。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销售的上海青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疫情期间经济不景气,且属个体小本经营,其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处罚款2000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元;2.处罚款2000元。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改正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2]943号 | 当事人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进一步加强品质管理工作。 | 流通环节 | ||
| 8 | 区抽 | 食品 | 2259800003894 | BSFC2200491-5a | 普宁豆酱 | 南方鼎元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2021-10-10 | 标签标识 | 该单位于2022年8月31日收到编号为BSFC2200491-5a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除供抽检的4瓶以外,剩余2瓶已使用完毕,无库存。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但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76号 | 不合格产品由当事人从广州市康有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原因不明。 | 免于处罚 | 餐饮环节 | ||
| 9 | 省抽 | 食品 | SC22440000606432011 | 食安 2022-06-4126 | 湛江白切鸡半只(配姜葱) |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昊祥美食店 | 2022-06-20 | 菌落总数 | 2022年6月20日当事人从佛山市南海区餐中彩食品厂购进该批次湛江白切鸡食品10只,由佛山市南海区餐中彩食品厂配送给广州市天河区林和昊祥美食店。6月20日抽检。该单位于2022年7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安 2022-06-4126),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检验结果:4900000 CFU/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1000000CFU/g); | 责令停止销售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2]643号 | 不排除改刀过程中受到污染,加强卫生管理。 | 餐饮环节 | |||
| 10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003637922GZ | 食监2022-06-3126 | 草莓干 | 深圳华 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店 | 东莞川信行食品有限公司 | 2022/5/13 | 菌落总数 | 2022年6月13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到深圳华 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NO.食监2022-06-3126),《检验报告》(NO.食监2022-06-3126)显示:被抽检“草莓干”菌落总数检出值超出标准指标值。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检测方法无异议,但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按照规定不能申请复检。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货架上有9包被抽检不合格的“草莓干”(生产厂家:漳州尚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5-13)。2022年7月28日,深圳华 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店负责人何红娟委托该单位门店质检梁春霞前来我局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询问,其提交了被抽检不合格的“草莓干”的进货票据、供应商和生产厂家资质(包括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 | 没收被抽检不合格的“草莓干”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无主观故意,已履行进货票据查验职责,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被抽检不合格的“草莓干”(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2]494号 | 不合格商品,深圳华 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店已通知供应商,我局已对在售的不合格的“草莓干”进行没收处理。为了杜绝类似质量事故发生,深圳华 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店要求供应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 流通环节 | ||
| 11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003637527GZ | 食监 2022-06-2635 | 芝麻油 | 广州市天河区莲溪百货店 | 漳州尚农食品有限公司 | 2022-02-19 | 辣椒素 | 2022年6月9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到广州市天河区莲溪百货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NO.食监2022-06-2635、NO.食监2022-06-2635F),《检验报告》(NO.食监2022-06-2635F)显示:被抽检“芝麻油”辣椒素总量检出值超过风险参考限量值;《检验报告》(NO.食监2022-06-2635)显示:被抽检“芝麻油”检出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货架上有8瓶被抽检不合格的“芝麻油”(生产厂家:东莞川信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2-19)。2022年7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莲溪百货店法人李兴奎委托该店店长王震前来我局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询问,其提交了被抽检不合格的“芝麻油”的进货票据、供应商和生产厂家资质(包括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 | 没收被抽检不合格的“芝麻油”8瓶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芝麻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困难,且并无主观故意,已履行进货票据查验职责,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被抽检不合格的“芝麻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2]490号 | 不合格商品,广州市天河区莲溪百货店已通知供应商,我局已对在售的不合格的“芝麻油”进行没收处理。为了杜绝类似质量事故发生,广州市天河区莲溪百货店要求供应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 流通环节 | ||
| 12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003637918GZ | 食监 2022-06-3129F | 无蔗糖吐司(菠萝风味酱夹层面包) | 深圳华 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店 | 福建喜来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 2022-04-15 | 丙二醇 | 2022年6月13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到深圳华 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NO.食监2022-06-3126、NO.食监2022-06-3129、NO.食监2022-06-3129F),《检验报告》(NO.食监2022-06-3126)显示:被抽检“草莓干”菌落总数检出值超出标准指标值;《检验报告》(NO.食监2022-06-3129F)显示:被抽检“无蔗糖吐司(菠萝风味酱夹层面包)”检出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检测方法无异议,但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按照规定不能申请复检。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货架上有9包被抽检不合格的“草莓干”(生产厂家:漳州尚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5-13),未发现被抽检不合格的“无蔗糖吐司(菠萝风味酱夹层面包)”。2022年7月28日,深圳华 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店负责人何红娟委托该单位门店质检梁春霞前来我局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询问,其提交了被抽检不合格的“草莓干”和被抽检不合格的“无蔗糖吐司(菠萝风味酱夹层面包)”的进货票据、供应商和生产厂家资质(包括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 | 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或问题食品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无主观故意,已履行进货票据查验职责,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被抽检不合格的“草莓干”(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2]494号 | 不合格商品,深圳华 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店已通知供应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事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为了杜绝类似质量事故发生,深圳华 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天河店要求供应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 流通环节 | ||
| 13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18092 | 01XS2207SC047 | 珠豆角 | 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晋炎百货商行 | / | 2022-07-08 | 倍硫磷 | 2022年7月8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宦溪西路21号的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晋炎百货商行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抽检了当事人销售的珠豆角。2022年8月2日,编号为01XS2207SC047的检验检测报告转至我局处理,该报告显示样品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8月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温扬晋前来我局提交涉案食品相关资料,其提交了涉案“珠豆角”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单据。 | 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或问题食品 |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珠豆角”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较为轻微,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2]564号 | 不合格商品,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晋炎百货商行已通知供应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事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为了杜绝类似质量事故发生,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晋炎百货商行要求供应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 流通环节 | ||
| 14 | 市抽 | 食品 | DCGZ2021047817 | 食安2022-09-0056 | 豇豆 | 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四清蔬菜经营部 | / | 2022-08-31 | 克百威 | 该单位于2022年8月3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2-09-0056),检验项目:克百威;检验结果: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六)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对此给予立案。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不合格批次的豇豆销售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六)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对此给予立案处罚。 | / | 豇豆由于不明原因抽检不合格,且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完该品,当事人已向我局报告情况,并提交整改报告。 | 流通环节 | ||
| 15 | 市抽 | 食品 | GZ2022053489 | 01YL2209SC002 | 豆角 | 广州市天河区嘉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 | 2022-09-01 | 毒死蜱 | 经查明: (一)违法主体的认定。 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4401060129254(1-1)。 (二)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2022年9月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嘉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89号)购进在其经营食堂使用的“豆角”进行抽样检验。该批豆角经抽样检验,毒死婢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其购进该不合格批次的“豆角”经营使用的食堂正在装修。当事人已签收并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且不提出复检,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该批不合格批次的“豆角”无库存。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向当事人发出《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市监石牌[2022]21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和再次采购不合格食品“豆角”, 我局认定当事人使用的该批次“豆角”毒死婢项目不符合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下架不合格批次豆角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收到上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使用和再次采购不合格批次的豆角,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金额小,使用量少,初次违法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71号 | 当事人已立即下架不及格商品。 | 免于处罚 | 流通环节 | |
| 16 | 市抽 | 食品 | GZ2022071734 | 01XS2207SG072 | 桂味荔枝 |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尚优购便利店 | / | 2022-07-18 | 氯氟氢菊酯和高效氯氟氢菊酯 | 经查:2022年7月18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尚优购便利店(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4号101房)其销售的“桂味荔枝”“大中鲈鱼”进行抽样检验。根据《检验检测报告》(No.01XS2207SG072),该“桂味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检测报告》(No.01XS2207SCP218),该“大中鲈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下架不合格批次荔枝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责令你店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合并上述处罚项,拟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2]928号 | 当事人已立即下架不及格商品。 | 流通环节 | ||
| 17 | 市抽 | 食品 | GZ2022071739 | 01XS2207SGP218 | 大中鲈鱼 |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尚优购便利店 | / | 2022-07-18 | 恩诺沙星 | 经查:2022年7月18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尚优购便利店(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4号101房)其销售的“桂味荔枝”“大中鲈鱼”进行抽样检验。根据检验检测报告(No.01XS2207SG072),该“桂味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检测报告(No.01XS2207SCP218),该“大中鲈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下架不合格批次鲈鱼 | 流通环节 | |||||
| 18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003637912GZ | 食监 2022-06-3238F | 潮味牛排(香辣味) |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隆丰百货店 | 汕头市老肥彭食品有限公司 | 2022-02-21 | 鸡成分、羊源性成分 | 2022年6月1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逢源大街8号逢源市场1楼的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隆丰百货店销售的潮味牛排(香辣味)进行抽检。经检验,广州市食品检验所2022年7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食监2022-06-3238F、食监2022-06-3238),该报告书显示:被检品“潮味牛排(香辣味)”检出含有鸡、羊等动物源性成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考值(2022版)》酱卤肉制品中,对于鸡成分、羊源性成分鉴定,产品未明示应不得检出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2022年7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已签收。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不符合要求批次产品 | 风险监测不作立案依据 | / | 当事人已立即下架不符合要求商品。 | 风险监测不作立案依据 | 流通环节 | |
| 19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18314 | 01XS2207SCP257 | 黄脚立鱼 | 岑裕安 | / | 2022-07-22 | 恩诺沙星 | 2022年7月22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石牌东二巷34号首层天河餐餐鲜新街市自编商铺70档的岑裕安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黄脚立”鱼进行抽检。经检验,广州市食品检验所2022年8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No.01XS2207SC257),该报告书显示:被检品“黄脚立”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已签收。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不合格批次黄脚立鱼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我局认为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且涉案不合格冰鲜黄脚立的货值金额较低,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决定对当事人的涉案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82号 | 当事人已立即下架不及格商品。 | 不予处罚 | 流通环节 | |
| 20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18331 | 01XS2207SG127 | 三华李 |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陈文辉食品经营部 | / | 2022-07-22 | 氧乐果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于2022年7月21日对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陈文辉食品经营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南大市场厕所南侧自编4号铺)销售的三华李进行抽样检验。抽检单编号为No.NCP GZ2022018331。 根据检验检测报告(No.01XS2207SG127),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陈文辉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三华李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1年8月16日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但未在限期内交纳复检费用,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放弃复检,在后续调查中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不合格批次三华李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减轻后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2]736号 | 当事人已立即下架不及格商品。 | 流通环节 | ||
| 21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1142 | 食安2022-08-4961 | 花甲 | 石牌肉菜市场冯海伦 | / | 2022-08-22 | 恩诺沙星 | 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对冯海伦(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87号首层石牌市场海产类第3、4档)销售的花甲进行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冯海伦。 根据检验检测报告(No:食安2022-08-4961),当事人销售的花甲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2年9月7日向上述档口送达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当场收到报告,未在限期内提出复检申请。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不合格批次花甲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当事人因已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且涉案不合格花甲的货值金额较低,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决定对当事人的涉案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102号 | 当事人已立即下架不及格商品。 | 免于处罚 | 流通环节 | |
| 22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1281 | 食安2022-09-0890 | 鲈鱼(大口黑鲈) |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钱妈妈食品店 | / | 2022-09-05 | 恩诺沙星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于2022年9月5日对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钱妈妈食品店(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石牌东二街四号首层部份物业)销售的鲈鱼(大口黑鲈)进行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周金香。 根据检验检测报告(No.食安2022-09-0890),当事人销售的鲈鱼(大口黑鲈)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向上述档口送达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当场收到报告,未在限期内提出复检申请。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不合格批次鲈鱼(大口黑鲈)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当事人因已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且涉案不合格鲈鱼(大口黑鲈)的货值金额较低,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建议对当事人的涉案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92号 | 当事人已立即下架不及格商品。 | 免于处罚 | 流通环节 | |
| 23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18300 | 01XS2209XD008 | 土鸡蛋 |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吴启华杂货店 | / | 2022-09-14 | 甲硝唑 | 广州市食品检检验所于2022年9月14日对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吴启华杂货店(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87号首层石牌市场食杂第7档)销售的土鸡蛋进行抽样检验;该店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启华。 根据检验检测报告(No:01XS2209XD008F),当事人销售的土鸡蛋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向上述档口送达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当场收到报告,未在限期内提出复检申请。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不合格批次土鸡蛋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建议对该违法行为减轻后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3]23号 | 当事人已立即下架不及格商品。 | 流通环节 | ||
| 24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606433300 | 食安2022-08-6447 | 海浪虾仁芒果沙拉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食之野轻食餐饮店 | / | 2022-08-29 | 大肠埃希氏菌 | 2022年9月13日编号为No:食安2022-08-6447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嫌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海浪虾仁芒果沙拉”。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下架不合格批次的海浪虾仁芒果沙拉,并立案处罚。 |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 穗天市监处[2022]990号 | 由于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可能是门店卫生导致,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 | 餐饮环节 | ||
| 25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1140 | 食安2022-08-4959 | 泥鳅 | 广州天河区天园香花海鲜店 | / | 2022-08-04 | 恩诺沙星 | 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2〕86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2年8月4日购进的泥鳅进行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泥鳅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泥鳅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全部售完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072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综上,对当事人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元。 | 穗天市监处罚[2022]996号 | / | 流通环节 | ||
| 26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0220 | 食安2022-08-5427 | 油麦菜 | 广州市天河区天园马马武商行 | / | 2022-05-24 | 阿维菌素 |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不罚告〔2022〕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2年5月24日购进的油麦菜进行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全部售完 | 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具体说明进货来源,事先并不知道涉案商品不合格,经营涉案商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74号 | / | 免于处罚 | 流通环节 | |
| 27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0955 | 食安 2022-08-2501 | 小白菜 | 岑村农贸市场张惠民 | / | 2022-08-10 | 氟虫腈 | 检验项目:氟虫腈;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结果不合格。该单位已不在岑村农贸市场经营,由出租方出具证明确认并见证签字。不申请复检。 | 该单位已不在岑村农贸市场经营,无法召回和下架。 | / | / | / | 该单位已不在岑村农贸市场经营,无法召回和下架。已由出租方出具证明确认并见证签字,工作人员现场已拍照存档。 | 流通环节 | |
| 28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0285 | 食安 2022-06-0252 | 花甲 | 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德园鱼档 | 2022-05-31 | 氟苯尼 | 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德园鱼档2022年05月31日经销的“花甲”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检验报告(No:食安2022-06-0252),被抽检商品“花甲” 因“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06月23日将检验报告(No:食安2022-06-0252)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2022年06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 已全部售完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德园鱼档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穗天市监处罚[2022]482号 | 从佛山市南海区的佛山市天洋聚盈贸易有限公司进货的,不知道该批次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以后会加强对进货商品的把控。 | 免于处罚 | 流通环节 | ||
| 29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003636808GZ | 食监 2022-06-2358F | 菜籽油 | 广州市天河区珠吉欣亿兴商行 | 2022-04-03 | 辣椒素总量(天然辣椒素、二氢辣椒素、合成辣椒素) | 2022年7月6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食监 2022-06-2358F)送达当事人,被检验商品的“辣椒素总量(天然辣椒素、二氢辣椒素、合成辣椒素)项目不符合BJS 201801《食用油脂中辣椒素的测定》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我局相关进货单据,依据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 已售出的6瓶,4瓶用于抽检,2瓶经零售卖出,无法召回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 / | 企业将进一步加强进货渠道把关 | 免于处罚 | 流通环节 | ||
| 30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003636807GZ | 食监 2022-06-2359F | 花生浓香食用植物调和油 | 广州市天河区珠吉欣亿兴商行 | 2022-03-01 | 2022年7月1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食监 2022-06-2359F)送达当事人,被检验商品的“辣椒素总量(天然辣椒素、二氢辣椒素、合成辣椒素)项目不符合BJS 201801《食用油脂中辣椒素的测定》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我局相关进货单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 已售出的5瓶,3瓶用于抽检,2瓶经零售卖出,无法召回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 / | 企业将进一步加强进货渠道把关 | 免于处罚 | 流通环节 | |||
| 31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003637537GZ | 食监 2022-06-2631F | 食用植物调和油(调和芝麻油) | 广州市天河区珠吉民信百货商店 | 2022-05-02 | 辣椒素 | 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NO食药2022-06-2631F),被抽检商品食用植物调和油(调和芝麻油)的辣椒素总量超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考值》(2022版)规定的风险参考限量值,辣椒素总量在食用植物油的辣椒素总量值为1.0ug/KG,本次检出值为3.54ug/KG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下架不合格批次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调和芝麻油)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 80 号 | 由于酵辣椒素超标原因可能是食用植物油存在辣椒素天然本底,也可能是产品使用了劣质油脂原料,当事人已停止购进该批次产品 | 免于处罚 | 流通环节 | ||
| 32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18013 | 01XS2207SC051 | 本地姜 | 广州市天河区珠吉民信百货商店 | 2022-07-10 | 镉 | 经广州市食品检验所检测(NO;01XS2207SC051)及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复检(编号2022-QGF-007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镉超标原因可能是种植源头污染,当事人向我局相关进货单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对此不予立案。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下架不合格批次本地姜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 79 号 | 企业将进一步加强进货渠道把关 | 免于处罚 | 流通环节 | ||
| 33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18133 | 01XS2207SC099 | 早白菜 | 广州市天河区珠吉乐辉百货店 | 2022-07-12 | 氟虫腈 |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8月8日、2022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的检测报告(NO;01XS2207SC099)及复检报告(编号BSFC2200831a),显示;被抽检早白菜的氟虫腈含量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氟虫腈超标原因可能是种植源头污染,当事人向我局相关进货单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对此不予立案。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下架不合格批次的早白菜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83号 | 企业将进一步加强进货渠道把关 | 免于处罚 | 流通环节 | ||
| 34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18029 | 01XS2207QL016 | 乌鸡 | 广州市天河区珠吉惠万佳超市 | 2022-07-09 | 恩诺沙星 | 2022年8月8日,我局将检验报告(NO:01XS2207QL016)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申请复检。2022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复检检验报告(编号BSFC2200832a)送达当事人,被检验商品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检乌鸡的恩诺沙星含量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恩诺沙星超标原因可能是养殖源头污染,当事人向我局相关进货单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对此不予立案。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下架不合格批次的乌鸡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 81号 | 企业将进一步加强进货渠道把关 | 免于处罚 | 流通环节 | ||
| 35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0821 | 食安 2022-08-0240 | 花甲 | 广州市天河区珠吉燕丽海鲜档 | 2022-07-29 | 氯霉素 | 2022年7月29日,我局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珠村东横一路2号首层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珠村综合市场海7号档的广州市天河区珠吉燕丽海鲜档销售的花甲进行抽检,经广州检测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花甲检测报告(NO;食安2022-08-0240),被抽检花甲检出氯霉素,不符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22日,我局将花甲检测报告(NO;食安2022-08-0240)送达当事人,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下架不合格批次的花甲 | 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珠吉燕丽海鲜档的上述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所指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较为轻微,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穗天市监处字[2022]760 号 | 企业将进一步加强进货渠道把关及做好索票索证 | 流通环节 | |||
| 36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72683 | 01XS2210SCP206 | 黄花鱼 | 广州壹品易购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天河车陂分公司 | 2022-10-24 | 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该单位于2022年11月22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01XS2210SCP206 ),检验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检验结果:41μg/k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得检出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3]37号 | 停止与该供应商合作,加强产品质量把关。 | 流通环节 | |||
| 37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1633 | 食安 2022-11-5760 | 优选芹菜 | 华 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东店 | 广州市旺泰佳农业有限公司 | 2022-11-27 | 毒死蜱 | 该单位于2022年12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安 2022-11-5760 ),检验项目:毒死蜱;检验结果:0.11 mg/k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05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20000元罚款,罚没款总额为20050元。 | 穗天市监处罚〔2023〕48号 | 严格索票索证管理制度,加强农残检测,严格选择供应商。 | 流通环节 | ||
| 38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18857 | 01XS2211SCP036 | 生鱼 | 广州众万惠贸易有限公司 | 2022-11-02 | 恩诺沙星 | 该单位于2022年11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01XS2211SCP036 ),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检验结果:817μg/k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皮+肉≤100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3]45号 | 严格进货查验及索票索证制度,认真学习食安法。 | 流通环节 | |||
| 39 | 省抽 | 食品 | DC23440100602230705 | A2220549592101022C | 黑瓜子 | 广州市顶好食品商行 | 佛山市非凡食品有限公司 | 2022-08-18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该单位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A2220549592101022C ),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59,g/100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50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穗天市监不罚〔2023〕执六001号 | 督促供货商提高货源产品质量,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意识。 | 流通环节 | ||
| 40 | 市抽 | 化妆品 | GDSC20220113504 | 2022CKH0622 | ANRUZ橙花芳香护手霜 | 广州市天河区前进丽双日用品经营部 | 开云零售(深圳)有限公司 | 限用日期20250316 | 菌落总数 | 经查明,2022年5月28日当事人从开云零售(深圳)有限公司购进30支“ANRUZ橙花芳香护手霜”(批号(B)2203459,净含量:75ml,限期使用日期20250316)。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菌落总数(CFU/g),检验结果为1.2*104,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当天将2支作为试用装的已开封的上述批号“ANRUZ橙花芳香护手霜”退回给开云零售(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退货凭证。当事人已销售的28支上述批号化妆品无法召回。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销售上述批号化妆品收入为2184元,即违法所得2184元,货值金额为2340元。 |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当天将2支作为试用装的已开封的上述批号“ANRUZ橙花芳香护手霜”退回给开云零售(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退货凭证。当事人已销售的28支上述批号化妆品无法召回。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 穗天市监处罚[2022]580号 | 加强对产品进货商资质的把控,对相关法律加强学习 | 流通环节 | ||
| 41 | 区抽 | 化妆品 | THHZRCZF20220001 | 2022CIH1149 | 迪拉瑞迷人香水 | 广州富敦商务有限公司 | 土耳其进口 | 限用日期20260729 | 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mg/kg | 经查明:广州富敦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迪拉瑞迷人香水”(批号:DL16,规格:35ml)是其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和原产国土耳其的授权书,当事人购进该款香水24瓶,当事人称该款香水无偿供样用于监督抽样,且未向门店销售,主要用于客户生日礼物、员工奖励等使用,对上述香水未进行召回通知,已无库存;当事人称未收到不合格报告前,不清楚其经营的“迪拉瑞迷人香水”不合格,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检测报告复印件,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化妆品。 | 当事人称该款香水无偿供样用于监督抽样,且未向门店销售,主要用于客户生日礼物、员工奖励等使用,对上述香水未进行召回通知,已无库存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处罚 | 穗天市监处罚[2023]75号 | 加强对产品进货商资质的把控,对相关法律加强学习 | 流通环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