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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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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银保监罚决字〔20238

被处罚个人姓名:侯军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381************

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职务: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鞍山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国任财险鞍山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虚列业务管理费。

国任财险鞍山中支在20215月,该公司与鞍山XXX印务服务中心合作方式,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向该印务服务中心支付79,813元,涉及车辆咨询服务704笔,发票8张,发票金额79,813元,扣除税费及成本后实际套取资金76620元,用于30名代理人展业费用支出。202112月,国任财险鞍山中支与鞍山XXX汽车维修中心合作,向该汽车维修中心支付车辆维修检测费187014元,列支业务及管理费服务费科目,涉及车辆检测维修439笔,发票20张,发票金额187014元,扣除税费及成本后实际套取资金179533元,全部用于30名代理人展业费用支出。国任财险鞍山中支公司通过虚列业务管理费,列支资金266827元,套取并使用资金256153元。经调查,情况属实。

国任财险鞍山中支总经理侯军在上述违法行为中,为该机构相关业务的直接管理人,知悉并未及时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应付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侯军调查笔录、国任财险鞍山中心支公司签报单、关于侯军的任命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业务管理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侯军予以警告并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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