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祭祀要提倡 法律红线勿触碰
北京日报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清明节起源于古代帝王将相墓祭之礼,后民间亦相效仿,人们常常利用清明假期进行上坟扫墓、郊野踏青、折枝插柳等活动。随着清明假期临近,祭祀行为也随之增多,通检君提示大家,祭奠亲人的同时也要严守法规法纪,避免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清明路况繁杂 安全出行需谨记
清明假期,陆某打算驾驶小轿车带着妻儿回家祭祀。在行驶过程中,突然欲变更车道,影响了正常行驶的王某,陆某变道不成,便从王某后方超车行驶到了王某左侧,打开车窗谩骂王某。随后两车驶入高架快速路,在车流较大的车道上无视行车安全,反复采用低速、高速、快速变道的方式斗气别车,导致一车辆与路边护栏剐蹭。王某、陆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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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清明寄哀思 祭扫用火需谨慎
谢某是个小心谨慎之人,做事历来小心翼翼。清明节当日,谢某在祭祀时先是清理了周边的杂草,然后在烧纸场地转了一圈,确定基本无风的情况下点燃了祭品。但此时正值晌午,光照强烈,墓地的杂草虽已清除,但残留的草根却被悄悄引燃,微弱的火苗在强光下肆意蔓延,此时慌了神的谢某用水进行灭火为时已晚,造成周边林木被烧。谢某的行为已触犯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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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的功能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规定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清明烧真币 行政处罚需谨防
张某听朋友说,如果祭祀的时候在纸币中掺杂一些真币进去,那么被祭祀的故人就会收到真币,而真币的价值比纸钱可要大很多。为了寄托对故人的思念之情,张某就在一沓沓纸币中掺杂了些许真币,可谁知大风一刮,真币、纸币随之扩散,被看管墓地的李大爷捡到。就在张某要求李大爷返还之时,村委会主任发现此事,并将张某用真币祭祀一事告知有关部门,张某因故意损毁人民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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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察官提醒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况复杂需慢行。
驾车出行注车速,安全车距防追尾。
上坟烧火慎用火,别因用火遭处罚。
安全关系你我他,文明祭祀靠大家。
文章来源 | 通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