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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应收账款ABS承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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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上交所ABS指引第2号,明确了大类基础资产的准入标准。

关于应收账款类基础资产,从业务(客户)获取的角度,分析一下什么样的项目可以做,什么样的项目做不了,什么样的项目努努力可以做。

以此帮助大家精准营销,提高承揽效率,避免白费力气。

简单分类,正向、反向、两边都不靠的

1、正向

指引原文:“基础资产应当具有一定的分散度,至少包括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且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50%。原始权益人信用状况良好,且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的,可免于上述债务人分散度的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并免于债务人分散度要求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基础资产池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揭示相关风险。

项目设计要点:

1)同时满足原始权益人信用良好+有差补(担保)这两个条件的

不受限于债务人数量及资产池分散度,但要在计划说明书中做好风险提示。

当然,这两个条件当中,第二个条件弹性较小,差补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无非是AA+还是AAA,是强AAA还是弱AAA的问题;

但第一个条件,“信用良好”则有一些解释的空间,可以发挥管理人的主观能动性。

2)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

老老实实设计债务人及基础资产池分散度,认认真真做好底稿收集及信息披露。

10+债务人,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不超过50%。

2、反向

指引原文:“基础资产涉及核心企业供应链应收款的,可以免于上述债务人分散度要求,资产池应当包括至少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权人,且债务人信用状况良好。管理人应当在基础资产合格标准中合理设定单一债权人入池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占比、单一债权人及其关联方入池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合计占比、以及入池关联方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占比的上限。

符合上述条件并免于债务人分散度要求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基础资产池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揭示相关风险。

核心企业,是指在供应链业务过程中具备主导地位且利用其主体信用为供应链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支持的企业。

项目设计要点:

1)债务人分散度

符合核心企业反向供应链的,可免于10+债务人的分散度。

一般来讲,反向供应链产品都是一个核心债务人;当然有储架多个核心债务人的产品,但在每次发行时,也是从众多的核心债务人中选取一个作为单次发行的核心债务人。

如果是一次发行中有N个核心债务人,涉及到提供信用支持的方式不好统一的情形。因为不同的债务人自身信用之间必定会有所差别,不同的信用支持,但证券是统一打包的,资产池以及现金流都不好做出区分。

2)债权人分散度

无论有无差补或担保,都要有10+债权人;

但关于单一债权人入池占比、债权人集团入池占比、债务人关联方入池占比,则没有硬性的规定。

3)核心企业提供“信用支持”的手段

既然核心企业是指“……利用其主体信用为……提供信用支持的企业”,那么提供“信用支持”包括哪些手段呢?

指引原文:“核心企业应当出具付款确认书或差额支付承诺函、担保协议、担保函等文件,知悉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并明确其付款或增信的具体安排。”

也就是说,核心企业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支持的手段,要么是出具付款确认书(即通常所说的确权),要么就是直接提供外部增信(差补、担保等)。

如果核心企业既不确权又不提供差补,那么大概率做不了。至少不能做成“核心企业”的反向供应链模式,即N+1的项目(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而只能想办法将其包装到正向的产品当中,做1+N的N其中一个债务人(1个债权人对多个债务人)。

4)明保理还是暗保理

指引原文:“核心企业供应链应收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在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前,就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予专项计划的事宜向债务人及核心企业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债务人应当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知悉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并明确付款时间和金额。

明确了,反向供应链模式下,“暗保理”一棍子打死了,没有开任何口子。

所以,想在没有拿到债务人回执的情况下,仅通过跟供应商的关系就“悄悄”转让应收账款发行产品的,可以消停一下了。

5)城投反向供应链的准入

指引原文:“城市建设企业总资产规模小于100亿元或者主体资质较弱的,管理人应当结合城市建设企业所属层级、业务规模、盈利情况、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情况等评估自身经营和偿付能力,审慎确定核心企业供应链应收款资产支持证券申报方案。

除了关注隐债,总资产规模小于100亿的城投,大概率发不了反向;

不过这样的城投评级大概率也是AA以下,本来也发不了。

3、两边不靠的

既不属于标准的反向,也不属于标准的正向。举几个奇奇怪怪的例子。

1)10+债权人,单一债务人,债务人既不确权也不差补,靠第三方差补

这个非常考验智慧了。

第一,如果解释成核心债务人反向供应链产品,肯定不行。因为核心债务人的不能做暗保理,必须做成明保理;且必须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要么确权(付款确认书),要么自己差补。

但如果变通一下,债务人不想差补的话,给个确权(付款通知书),再找外部担保,也可以;不过,如果债务人不愿意差补的话,应该不会确权,因为对于其履行内部手续及实际承担声誉风险来讲,两种手段差别不大。

第二,如果强行解释成正向应收账款的模式。也确实同时满足“原始权益人信用良好+有差补(担保)”这两个条件,即10+原始权益人都信用良好,也有外部差补。看上去似乎满足发行条件。

但这种明显为了规避债务人确权或自身提供差补的“绕路”的做法,实在太过牵强。

2)2个债权人,每个债权人分别对2个债务人,债务人既不确权也不差补,靠第三方差补

这个倒是顺畅一些,只要满足“原始权益人信用良好+有差补(担保)”,别管是债务人自己差补还是找外部差补,形式上至少符合正向应收账款的发行条件。

但肯定也面临很多问题,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数量都太少,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分散度都不高。证明单一债权人储备不了10+债务人的资产,单一债务人也储备不了10+债权人的资产,本身就说明资产充足性存在问题,循环购买是个障碍;且这种情况下,很可能牵扯到关联交易。

3)5个债权人,单一债务人,债务人确权并差补

虽然债务人确权又差补,但只要使用了核心债务人指标体系,就必须得有10+债权人。

所以,这个方案,也要被pass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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