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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根据解释16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根据要求执行准则解释16号,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公司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20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产品类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等级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额度: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20亿元,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滚动使用。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 风险提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等级理财产品,但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公司将最大限度控制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的同时为公司未来发展做好资金准备,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二)委托理财额度: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20亿元,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闲置自有资金。

(四)委托理财产品的类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等级理财产品。

(五)委托理财期限:以上委托理财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决策程序的履行

(一)董事会意见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本事项为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认为: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该投资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本年度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分险等级理财产品,但仍不排除因市场波动、宏观金融政策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影响收益的情况。为有效防范上述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与期限内,由财务部严格筛选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投资对象,并根据公司流动资金情况、安全性、期限和收益率选择合适的产品。为方便业务办理,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并由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品种、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签署合同或协议等;

2、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理财产品的购买并建立台账对其进行管理。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与分析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购买的理财产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21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2、人员信息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2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25人,注册会计师1,088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3、业务规模

毕马威华振2021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8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8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72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4.55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建筑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2021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32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王齐先生,200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王齐先生2002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王齐先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4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晓磊先生,2009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张晓磊先生2004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张晓磊先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凌云女士,1999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凌云女士1995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凌云女士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2份。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情况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2022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6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39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人民币290万元,2023年度的审计费用将由董事会与毕马威华振协商后确定。

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毕马威华振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毕马威华振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结论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基于对毕马威华振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的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毕马威华振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我们一致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同时考虑审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3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四)监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3月30日,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五)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22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将于2023年5月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程序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及《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说明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推选王剑峰先生、朱雪松先生、陈伟先生、李俊彧女士、刘元先生、蔡正欣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推选魏学哲先生、鲁桂华先生、余方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请参见附件。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一届董事会人选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继续履行职责。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经公司控股股东建议,公司监事会拟推荐周兴宥先生、王晓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简历请参见附件。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将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一届监事会人选之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将继续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附:候选人简历

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王剑峰先生,1970年出生,汉族,硕士,正高级经济师。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均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天合(宁波)电子元件紧固装置有限公司总经理、TRW 中国区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宁波甬兴车辆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朱雪松先生,1969年出生,汉族,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均胜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3、陈伟先生,1970年出生,汉族,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均胜汽车安全系统中国区董事长,曾任均胜汽车安全系统全球执行副总裁、中国区总裁、百利得安全气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区总裁,蒂森克虏伯普利斯坦汽车转向(上海)有限公司亚太区CEO,蒂森克虏伯普利斯坦富奥汽车转向柱(长春)有限公司总经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采购项目经理。

4、李俊彧女士,1979年出生,汉族,武汉大学MPACC硕士学位,北大光华EMBA,执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华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经理。

5、刘元先生,1975年出生,汉族,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德国普瑞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曾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李尔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区总监、上海李尔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拥有丰富的多元文化国际公司工作管理经验,对汽车行业市场拥有深刻认知,在公司商务及运营的全面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6、蔡正欣先生,1972年出生,汉族,硕士。现任Preh GmbH首席执行官兼总裁,曾任Preh GmbH首席运营官兼副总裁,镜泰(上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Gentex)中国区销售副总经理,常熟爱司惜安汽车安全部件有限公司(SCI)工厂总经理,天合(宁波)电子元件紧固装置有限公司(TRW)营运总监。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魏学哲先生,1970年出生,汉族,同济大学电信学院自动化专业本科、硕士,同济大学汽车学院车辆工程博士。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济大学汽车学院教授,曾任同济大学汽车学院副院长、同济大学新能源汽车工程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新能源汽车电源系统,包括锂离子电池和燃料电池系统的研究。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1项,作为课题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参加国家“863”课题十余项。著作2部,发表SCI/EI论文100余篇,申请发明专利二十余项。作为骨干成员参与的“燃料电池轿车动力系统集成与控制技术”获2007年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燃料电池轿车动力平台关键技术”获2008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汽车多源动力总成集成控制关键技术与应用”获2013年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电池管理系统关键技术及产业化”获2017年上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长寿命商用车燃料电池系统关键技术及产业化”获2020年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

2、鲁桂华先生,1968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浙江大学生产过程自动化本科,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金融学)硕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天津商学院会计系讲师、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鲁桂华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现担任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余方先生,1975年出生,汉族,上海交通大学国际金融本科,杜兰大学金融学硕士,芝加哥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教授,曾任明尼苏达大学商学院高级讲师,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研究员。曾获“国际金融管理协会(FMA)2020年会最佳论文奖”、“中国国际金融2013年会最佳论文奖”、“全美华人金融协会2013年会公司金融类最佳论文奖”、“2010中欧优秀教学奖”、“中欧优秀研究奖”(2014,2018)及“新京报中国青年经济学人奖”。

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1、周兴宥先生,1967年出生,汉族,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均胜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均普工业自动化(苏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均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王晓伟先生,1976年生,汉族,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均胜集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律师。曾任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合伙人)。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23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完善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发挥决策、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均为被保险人,因此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均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

1、投保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3、累计赔偿限额:1亿元人民币

4、保费总额: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最终保费根据保险公司报价确定)

5、保险期限:1年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条件下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被保障人员范围、保险公司、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

本次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合规履职,降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可能引致的风险或损失;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发展;有助于保障公司和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外,审议该事项时全体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24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连续12个月内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人民币6,303.19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5.99%。具体情况如下: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上述政府补助均与收益相关,对公司2022年及2023年当期损益产生积极影响,其中:2022年度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5,536.83万元,计入其他收益;2023年度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766.36万元,计入其他收益。最终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的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25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原因

鉴于2023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融资效率,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除上述条款的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登记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26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限售期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简易程序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简易程序融资政策继续办理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全部事宜。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27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7日(星期五)10:30-11:30

●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 投资者可于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至4月6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600699@joyson.cn)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3月30日发布公司2022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2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3年4月7日10:30-11:30举行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7日10:30-11:3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将参加本次说明会(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3年4月7日10:30-11:3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至4月6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600699@joyson.cn)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方式

电话:0574-87124847

邮箱:600699@joyson.cn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28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控股子公司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联智行”)、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均胜安全”)。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均联智行提供担保金额为5.65亿元人民币(因贷款到期而进行展期,不涉及新增担保),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45亿元人民币;本次为宁波均胜安全提供新增担保金额为5.5亿元人民币,本次新增后公司将取消原5亿美元担保,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亿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为均联智行提供担保

鉴于公司为均联智行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宁波分行”)申请贷款提供的担保(6亿元人民币)已到期,为保证均联智行在智能座舱域控制器、车载平台软件及算法、5G-V2X等业务领域的顺利开展,公司拟继续为均联智行向招行宁波分行申请贷款提供5.65亿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涉及公司为均联智行提供新增担保)。

2、为宁波均胜安全提供担保

为了将公司汽车安全业务产能向成本更优、用户更集中的国家及区域进行结构性转移,也为了进一步提升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实现汽车安全业务的业绩改善,同时可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减少高成本美元负债,优化对宁波均胜安全既有担保结构(既有担保金额5亿美元将取消),担保公司拟为宁波均胜安全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宁波分行”)申请5.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

3、成立时间:2016年9月7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冬青路555号5号楼4楼;

5、注册资本:人民币67,774.0836万元;

6、法定代表人:刘元;

7、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Preh GmbH合计持股约83.74%,均联智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软件外包服务;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二)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17年1月20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005幢2楼;

5、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

6、法定代表人:陈伟;

7、与本公司的关系:宁波均胜安全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8、经营范围:汽车安全系统及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汽车主动安全系统的传感器、控制器的研发、制造、销售;儿童安全座椅及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均联智行提供担保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类型:借贷

4、担保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5、担保额度:5.65亿元人民币

(二)为宁波均胜安全提供担保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2、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类型:借贷

4、担保期限:三年

5、担保额度:13.5亿元人民币(原8亿元本次新增5.5亿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上述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系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存在与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上述被担保子公司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此次超股权比例的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为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需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约116.16亿元,实际发生余额约100.99亿元(不含本次担保),本次担保实施后,预计担保余额约为93.26亿元。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94.80%,实际发生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82.43%(不含本次担保),本次担保实施后,预计实际发生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76.11%。逾期担保累计数量为零。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29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9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30,821,559股(以下简称“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发行价格为每股19.11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2.49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26,434,675.01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3,565,317.48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0年10月22日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00076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包括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先投入该等项目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单位:万元

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新增情况及原因

公司本次拟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实施地点,具体如下:

结合智能电动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趋势,公司拟在上海新增实施募投项目地点,利用上海在人才储备、市场配套方面的优势,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新增“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结合发展规划、为推动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做出的合理安排。

除此之外,“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额、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均不存在变化。

四、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仅涉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需求。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仅涉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新增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新增“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新增“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30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4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4月20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清逸路99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20日

至2023年4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第11、12、14项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所有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6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均胜集团有限公司、王剑峰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3年4月17日 9:00-17:00;

(二)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区清逸路99号;

(三)登记办法:

1、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亲自出席或其委任代表出席)应当于2023年4月17日9:00-17:00,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材料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或传真或邮件方式送达至公司进行登记;

2、个人股东登记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3、法人股东登记时,需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的登记材料均需加盖法人公章。

六、其他事项

(一) 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 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区清逸路99号

2、邮编:315040

3、电话:0574-879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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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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