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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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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3月27日,《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据悉,为了体现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特点,《草案修改稿》将立法重点放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上,既注意处理好与上位法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不简单照抄照搬;又注意处理好条例与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关系。修改中力求使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作为陕西省农业农村领域基础性法规,发挥综合性、统领性作用,明确发展方向,与已有的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农技推广、 种子、果业、乡村规划、现代农业园区等地方性法规做好衔接,也为修改完善相关法规留有空间。

《草案修改稿》在产业振兴、乡村治理、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修改建议。

关于产业振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产业是发展的根基,要以产业振兴引领乡村振兴。据此,《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完善了产业发展主体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七条突出粮食安全这个“国之大者”,明确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责任制。《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强调政府应当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全链条发展,加强品牌培育;第二款强调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现代种业等各项涉农产业,推动农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带动乡村百业兴旺。

《草案修改稿》第九条规定加强农业科技国际合作,提升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影响力、竞争力。《草案修改稿》第十条要求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支持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增加《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社会化服务相关规定,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相应删去草案第二十一条农业生产托管相关内容。

关于乡村治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村治理的重要举措和表述应当与中央相关部署要求对标对表。据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对乡村治理中村民议事协商形式,村务、财务制度,实施乡村振兴项目以及相关资金的使用监管等内容作了规定。

同时增加《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平安建设,完善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乡村政务平台建设有关内容,提高乡村治理数字化、便民化水平。

关于保障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人才、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养老、财政投入等都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应当专门作出规定予以保障。据此,整合草案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内容,完善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要求完善省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推动数字农村发展。整合草案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内容,完善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优化城乡公共资源配置,对乡村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就业创业等方面作了规定。

完善《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人才发展,第一款明确规定支持各类人才返乡入乡,鼓励退休公职人员等回乡村服务,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第二款至第五款对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建立乡村振兴人才绿色通道,加强培训以及乡村本土人才培育作了规定。

完善《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依规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作出规定。增加《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财政投入、金融保险等资金保障。增加《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服务资源保障。完善《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监督考核内容作为制度保障。

编辑: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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