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5月1日起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统一为107元

国际旅游岛商报

关注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史若木)3月25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施行后,海南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统一为107元,参保人员已领取地方基础养老金高于107元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在本省居住且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自愿参保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本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资金构成。《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上年度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参保人员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参保人员每年可根据本人实际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满足这些条件可在参保地按月领取养老金

    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代缴的保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缴费资助及利息组成。

    除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情形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在参保地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一是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是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60周岁当年可自愿缴费);

    三是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

    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每年定额增加7元

    《办法》施行后,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统一为107元,参保人员已领取地方基础养老金高于107元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今年起,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每年定额增加7元,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020年3月3日前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高于90元的市县,高出部分与地方基础养老金叠加发放。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地方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02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未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逐年缴费5年至6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按照其死亡当月中央基础养老金24倍的数额发放丧葬补助金。死亡后遗体火化的,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60倍。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各市县不得自行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