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又“踩雷”!违规代言该罚多少?专家给出答案!
今晚报
“315”刚过,餐饮食品安全又出问题,这次是被称为“烤鱼界尖子生”的“半天妖”,而为该品牌做代言的则是演员张一山。
半天妖官网截图/ 图据每日经济新闻
日前有媒体报道,今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记者在安徽合肥两家半天妖门店卧底暗访,发现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针对“安徽合肥两家门店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一事,半天妖烤鱼官方微博日前发布声明:我司本着对触及食品安全红线“零容忍”的态度和严格规范管理制度的执行,将涉事两家门店进行永久关停,不再对外营业。
声明还称:经公司自查自纠督查小组的检查,“截至目前未发现其他门店有类似问题存在,现已全部正常营业”。
官网删除张一山推荐内容
据报道,此次半天妖相关门店被曝光的问题包括:后厨使用的鱼类食材为冷冻产品,鱼肉解冻后存放过期仍被端上餐桌,甚至有门店负责人表示“只要不臭,都能继续用”,更有门店工作人员将已经倒入垃圾桶的涮肚捡回再加工、再次端上顾客餐桌……
据媒体报道,半天妖之前曾不止一次出现食安问题——
据公开信息显示,上海半天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部设立在中国上海,半天妖烤鱼自2015年创造出第一条青花椒烤鱼以来,已在亚洲开设连锁门店1000多家。
品牌主要以青花椒烤鱼为特色,在其官方网站显示,其鱼类食材使用叉尾鮰鱼,米饭选用黑龙江五常大米,选用的蔬菜也主打新鲜、健康。官网还有特别开辟了“重食安”专页。
半天妖官网截图
网站信息显示,张一山为该品牌的代言时间为2020年至2023年,目前仍在代言合同期内。记者发现,半天妖官网目前还保留着代言人张一山为品牌所做的推荐页面。
但点击“查看详情”则显示“该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
对于该品牌出现的问题,网友和消费者纷纷予以关注——
代言“踩雷” 一句道歉够吗?
张一山代言“踩雷”,又一次将“明星代言”这一屡屡出现的问题摆上桌面。
近年来,部分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明星违法代言、虚假代言甚至在代言活动中宣扬错误观念,部分企业信奉流量至上,选用违法失德明星为产品代言……明星代言亟待全面规范。
此前,马伊琍代言的一款奶茶被证实企业骗取加盟费,金额高达7亿元,主持人汪涵、演员胡军等人各自代言的产品也遭遇“爆雷”。
演员景甜曾代言的一款产品夸大减脂功效,而景甜本人并未进行体验、核实,她最后被相关部门处罚金722.12万元。
景甜对此也发出致歉信——
去年底,演员潘粤明因为一款保健品宣传而被处罚款50余万元。他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18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广、证明”。
明星们屡踩代言红线,而发出的致歉信大都仅仅是“协助调查”“自查自纠”。新华社曾就马伊琍、汪涵等人代言发表文章称:对于造成的损失和上当受骗的人,一句道歉真的就够了吗?
文章还借用网友的质问表明态度:“品牌好时,代言人和企业赚得盆满钵满;品牌出了问题,代言人又想独善其身?”
怎么罚?法律专家解读新规
去年,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代言违法需处罚到明星本人
明星代言产品须亲身使用和体验
严禁违法失德明星代言及变相复出
《指导意见》中对这这些都进行了重点规定,但是问题来了——
明星进行虚假代言,罚多少?
企业邀请违法失德明星代言,怎么罚?
新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内大文娱法律领域知名律师庄冉,她对此给出了相关解析。庄冉律师表示:虽然《指导意见》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但势必会有廓清行业风气的作用。
此次《指导意见》对“明星代言行为”进行界定并厘清了代言违法的惩罚主体。即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情节恶劣的,要加强公开曝光,依法依规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庄冉对此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虽然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对于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仅可理解为“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
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1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即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而除了行政处罚,广告代言人还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
明星真的会使用、食用自己代言的产品吗?我们经常会有这样的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一旦违反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庄冉律师表示,此次《指导意见》强调了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以合理的频率、频次持续使用代言商品持续性使用要求;对迭代速度较快的商品,明星仅使用某品牌的某一代次商品,不得为该品牌其他代次商品代言。
违法、失德艺人能否再拍摄广告代言,借此曲线复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指导意见》中对选用违法失德明星广告代言情形认定为:相关广告妨碍社会安定、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相关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如发布以上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庄冉律师表示:这么强的处罚力度,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无疑都会三思之后在选择艺人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