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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投票!一起选出2022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媒体滚动 2023.03.22 17:39

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2022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投票活动开始啦!以下参评案例是从各地推荐的案例中精心挑选出来的。快快呼唤小伙伴儿们参与投票吧!

投票时间:投票3月28日23:55截止。

投票方法:多选,最多选择10个案例。

投票规则:每人只能投一次。

除投票外,本次活动特设专家评审组参与,综合投票结果与专家投票意见,最终选出2022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10件。

发布方式:获选典型案例将作为2022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进行发布。

1.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NIKE” “得物”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4516216号“NIKE”商标,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足球鞋”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6日。第31033869号“得物”商标,是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5类“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6日。

2021年11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北京百荣世贸商城市场内某摊位销售涉嫌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经查, 2021年10月,当事人支付1600元,从上门推销人处采购100双鞋,存放在库房内。至2021年11月12日被查,当事人以平均每双20元的价格销售5双,库房内发现带有“NIKE”商标标识运动鞋95双。上述运动鞋及鞋盒上有“NIKE”,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为涉嫌侵权商品。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侵权运动鞋内附有“得物”鉴别证书,写有“经鉴别师鉴别为全新正品”字样,且印有“得物”二维码。经“得物”APP运营方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鉴别,上述证书非该公司出具或授权他人出具。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1月5日,该局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运动鞋95双,罚款3万元。

2.辽宁省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4203958号“

”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手机壳”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第21534095A号“HONOR”商标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在第9类“智能手机用无线耳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7日。第21886212号“

”商标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第9类“手机屏幕”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7日。第10535258号“

”商标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第9类“手机外壳;手机套”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09月13日。第20548525号“

”商标、第12861490号“

”商标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第9类“手机屏幕”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

2021年10月,辽宁省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鞍山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移送案件材料,对当事人铁东区小张通讯配件商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手机配件销售业务,涉案商品包括手机电池、总成、触摸屏、后盖等多种手机配件1795个,涉及多个品牌注册商标。当事人承认扣押的涉案配件进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价格,涉案配件均非上述品牌公司生产或委托生产。根据公安移送的刑事侦查卷宗、销售流水账本,经当事人核对,违法经营额65798元。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侵权行为。2022年3月19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手机配件及违法所得,罚款26.3万元,同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G1407263号

商标是PSGGemanyGmbH(德国PSG公司)在第7类“隔膜泵”等商品上的国际注册商标,经过领土延伸至中国,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1日。

2021年8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上海良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台组装完毕,贴有

标识及德国PSG公司厂名、厂址信息的四元柱塞隔膜泵。经询问,该台泵为当事人自行组装生产,产品标签为其自行打印粘贴。经调查,当事人为德国PSG公司产品经销商,2021年3月起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将自行设计开发的外壳、底板、法兰等配件与联轴器、电机以及原厂泵头等主要部件组装生产为整机成品,并在产品上加贴与

商标近似的

标识。执法人员分赴上海市松江区、金山区和江苏省苏州市、淮安市等地调查查明,当事人共组装生产侵权隔膜泵46台。相关隔膜泵产品经国家泵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为合格。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侵权行为。2022年8月26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隔膜泵及违法所得,罚款162.7万元。

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甬领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第75811号“HEAD & SHOULDERS”商标、第972592号“PANTENE”商标是广州宝洁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年6月1日、2027年4月6日。第25183389号“爱生活”商标是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6日。

2022年1月24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举报,称辖区内上海甬领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制造的爱生活、海飞丝、潘婷等商标标识均无授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此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无法提供商标印制委托人的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也未能提供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印制授权书等材料。现场查获各类注册商标标识70箱,各类商标标识36万余张,印刷机1台,全自动模切机1台,封模机1台。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数量巨大、涉嫌犯罪。该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此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5.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4326321号

商标是派克埃迪亚流体连接件(沈阳)有限公司在第17类“非金属软管;非金属套管”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6日。第207891号

商标是沈阳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在第17类“胶管”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14日。

2020年10月21日,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徐州东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标有“ISR

®”“飞宇®”等标识的高压钢丝缠绕胶管,经

商标注册人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周某举声称涉案商品为已去世的王某义委托其暂存的,但未能证实。由于侵权商品没有标价,也没有销售,办案机关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侵权商品价值为611482.2元。另查,当事人曾经入股开办徐州卓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徐州舜隆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过,其间从事高压胶管等销售业务,具有经营高压钢丝缠绕胶管的便利条件。

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侵权行为。2022年5月13日,该局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6.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爱马仕(HERMES)”“LV”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材料,称余杭区良渚街道深红女装店通过网络销售涉嫌假冒商标的服装,涉及品牌有“BV”(BOTTEGA VENETA)、“爱马仕”(HERMES)、“LV”“古驰”(GUCCI)、“香奈儿”(CHANEL),“普拉达”(PRADA)、“雅凡蒂”(AVANTI)、“巴宝莉”(BURBERRY)等。

经查,名为“原单工坊欧美真丝女装”在直播中展示并销售上述品牌服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该店铺涉嫌以直播方式销售假冒奢侈品品牌商品,并以购买人支付邮费(链接名为邮费,实际支付的是商品货款)的方式逃避监测。

2022年6月8日,余杭区公安分局、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直播地及仓库,现场查获大量涉嫌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产品及商标标签。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委托包括“LV”在内的8个品牌商标注册人或授权代理人对涉案服装予以鉴别,结果均为假冒商品。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以网络直播的方式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服装产品,店铺累计销售额近1600万元。2022年3月21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余杭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上下游2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捣毁窝点4处,现场扣押各类侵权标识、产品数十万件,涉案价值5000余万元。

7.浙江省衢州市巨能电源有限公司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5516321号

商标、第13667119号

商标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在第9类“太阳能电池”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9年7月13日、2025年4月13日。

2021年3月,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机关转来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衢州市巨能电源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自2018年起擅自将

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利用模具打码到其从江西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光板电池上,并委托龙游昊宇制品厂和高家镇高安纸箱厂制作印有上述商标标识的纸箱,用于包装其打码制作的电池并销售。经确认,查实当事人销售印有绿源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的电池的货值金额为263250元。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1月21日,该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电池、包装纸箱及印刷模具,罚款50万元。

8.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0487572号

商标是上海群政实业有限公司在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4月6日。

2021年8月至9月间,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马鞍山市花山区国粹商贸销售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

注册商标的麻将机8台,经商标注册人鉴别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多个不同商标品牌的麻将机零部件后,自行组装并销售,上述零部件中包括正品

品牌麻将机餐桌框。当事人的销售单据上清晰标注

商标。

针对当事人销售组装麻将机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请示。2022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组装不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2〕83号)认为:1.行业内存在根据消费者需求组装不同商标的桌框、桌腿、电机进行销售的商业惯例,宜认定当事人的组装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2.当事人没有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组装销售的麻将机销售单据上突出使用

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3.当事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的情形损害

商标持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4.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上述批复,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8月4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2万元。

9.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童服客栈服饰(杭州)淘宝店侵犯斐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6919515A号

商标是满景(IP)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13日。2017年10月11日,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独占方式在中国使用

商标,并有权对产品进行真伪鉴别、价格认定及确认是否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等。

2021年10月27日,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童服客栈服饰(杭州)淘宝店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熊某以每件21元的价格购进1267件斐乐系列服装,然后在网店以每件26.9元至46.9元的价格销售。网店上展示涉案服装相关信息时,仅宣称该服装为“知名品牌代工厂尾货产品”,并未在商品销售网页展示

商标,而是做马赛克处理,销售中仅表示商品为知名商品尾货,未说明具体品牌。成交后,当事人通过快递物将涉案商品交付买家。实际销售的服装上的商标未作任何处理,均清晰标注

注册商标。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该服装67件,按照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2522.3元;尚未销售的涉案商品货值金额,按照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约4.2万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侵权行为。2022年1月21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罚款6.6万元。

10.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商标案

【案情简介】

第1476867号

商标是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期至2030年11月20日。

2022年3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的济北智能制造研发中心建设工地施工中使用的瓷砖涉嫌侵权。经查,青岛伟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开招标,中标该瓷砖采购项目,并于2021年12月25日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瓷砖品牌为蒙娜丽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以12.5万元的价格购进标有“M MONLISA”字样的瓷砖2280箱用于项目工程,经

商标注册人鉴定,涉案瓷砖系侵权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22.32576万元。

济南市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侵权行为。2022年6月14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瓷砖2280箱,处罚款33.5万元。

11.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9359635号

商标是烟台水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第7类“挖掘机(机器);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4月27日。

2018年3月26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烟台韩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执法人员检查后将该案移送芝罘区公安局。2022年2月22日,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不构成刑事案件,移送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经查,烟台韩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未经

商标注册人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破碎锤,案值共计82.7万元。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侵权行为。2022年10月20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13.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2.河南省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0666226号

商标是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类“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5月20日。

2022年3月10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马某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一案中,发现漯河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故意为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2月1日,当事人与马某旺(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书,由马某旺无偿使用当事人以前经营剩余包装材料、部分闲置厂房和生产设备生产“旺中旺”食品礼包。2019年,当事人曾因使用这些包装侵权被原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当事人明知涉案剩余包装曾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被行政部门处理过,仍同意无偿让马某旺使用,并提供厂房、生产设备和证照等便利条件,存在主观故意。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2年6月20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13.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385942号

商标、第1948357号

商标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0年4月13日、2032年10月27日。第4638026号

商标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13日。

2022年3月9日,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违法线索,对公安县中宏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曾埠头加油站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2月,当事人在对加油站装饰装潢时,在罩棚檐面、立式广告牌、加油机身上使用

标识。涉案标识与

注册商标从文字图形排列、logo设计、颜色组成、整体形象等方面高度近似。执法人员随机询问3名消费者,均误以为该加油站为“中石化”所属。至案发,当事人经涉案加油站共销售汽、柴油23718.96升,销售金额共计17.4596万元。调查期间当事人自行拆除涉嫌侵权标识并更换新标识。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2年5月26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4.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

【案情简介】

第12935531号

是北京爱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第5类“医用诊断制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27日。

2022年3月11日,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一处无名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

注册商标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成品、配件、包装箱及生产机器一批。由于涉案商品只在境外销售,涉案金额难以认定。办案部门经过与商标注册人及价格认定部门仔细研究,严谨核算,认定涉案商品货值为469万余元。

2022年6月14日,惠州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陈某涉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医疗器械,涉案货值大,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指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5.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0839902号

商标是广西梧州圣源茶业有限公司在第30类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2月6日。

2022年10月8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公安机关来函,反映发现涉嫌侵犯

六堡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线索。该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检查违法生产窝点,现场查获涉嫌侵权商品125箱,散装六堡茶2筐,印有

商标的包装纸1箱、封口胶带1卷、外包装箱40个,货值约100万元。

经查,当事人李某利用其父亲身份证注册成立梧州市品熠贸易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13日起,通过淘宝、微信两个线上平台销售侵权

六堡茶,至案发时销售金额9.96万元。当事人无法提供

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也无法说明涉案商品合法来源。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别意见认定涉案商品侵犯其

注册商标专用权。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侵权行为,数额巨大,涉嫌犯罪。2022年10月20日,该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目前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此案,将对当事人提起诉讼。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71188号

商标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5类“中药”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2月28日,198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1年12月28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某商业城内发现一批标示“同仁牛黄清心丸”“安宫牛黄丸”等信息的药品及药品外包装材料,以及包装机器。经查,当事人黄某自2019年开始无证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各型号规格的“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清心丸11582丸,各种包装盒、铭牌、说明书21万余张(枚),涉案金额784万元。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鉴定,涉案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假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2022年1月28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凭祥市公安局,凭祥市公安局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调查。该案纳入公安部挂牌督办。自2022年4月以来,公安机关分别在南宁、桂平、贵港、容县、来宾等地抓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15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个,查扣“安官牛黄丸”等假药成品、半成品44587丸,货值金额2000万元。

17.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洞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8634764号“洞子”商标和第3278749号

商标均是王蔓莲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年5月13日、2024年2月13日。

2022年7月,王蔓莲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重庆洞味鲜老火锅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洞子”

商标专用权,同时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8月11日,该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开始使用“洞子老火锅”字样的店铺招牌, 2022年3月开始使用印制有“洞子”字样的点菜单和员工围裙。王蔓莲投诉后,当事人停止使用前述含有“洞子”字样的商标。

2022年9月6日,办案机关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当事人停止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洞子”商标并赔偿商标注册人损失1万元。双方向法院提供了投诉调解书,2022年9月7日,渝中区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制发民事裁定书,明确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有关义务。该案系重庆首例商标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10月21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元。

18.青海省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悦泰海龙”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7735718号

商标、第11650852号“悦泰海龙”商标是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类“溶胶制剂;气体净化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3年3月6日和2024年7月6日。

2022年4月22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格尔木吴创汽车用品厂检查时,发现车间内有标注

“悦泰海龙”商标的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60桶、印有“悦泰海龙”字样的空桶(旧)155个。经查,当事人从废品回收站点回收带有

“悦泰海龙”字样的塑料桶600个,已使用380个,未使用65个。当事人自行生产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后灌装到贴有

“悦泰海龙”商标的塑料桶中。涉案柴油车尾气处理液经

“悦泰海龙”商标注册人鉴别为侵权商品。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侵权行为。2022年6月15日,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

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聚能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0675330号

商标是宝洁公司在第3类“消毒皂;肥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5月20日。第19482042号“聚能环”商标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5月13日。

2022年2月22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老毕百货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舒肤佳香皂及南孚电池,上述产品外观粗糙,印刷模糊。执法人员委托商标注册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别,结论为侵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过程和结果没有异议,且无法提供推销人个人信息、进货台账。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侵权行为。2022年7月8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万元。

20.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314940号

商标、第1198975号

商标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第12类“汽车配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8年5月29日、2028年8月13日。

2022年8月8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长春市巨匠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从一个流动贩子手中购进一批商品或外包装上带有

商标标识的汽车配件,共计购进外包装带有“HONDA”商标标识的火花塞220个、减震器芯55个、尾灯25个、中网85个、气囊40个;截至案发共对外销售火花塞6个、减震器芯6个、尾灯4个、中网5个,违法经营额为1.9225万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侵权行为。2022年9月30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

(编辑:邵京京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崔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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