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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遇法律难题?法官“支招”解决

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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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向雅祺)当前,正值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关键节点,加之政策红利持续释放,不少大学生创业就业的热情不断高涨。然而,由于法律知识匮乏、社会经验不足等导致大学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法官阮文婷帮你有效“避雷”。

三方协议很重要

三方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

阮文婷:就业协议即我们常说的三方协议,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以便于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所以违反了三方协议会怎样呢?三方协议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才能换取新的协议书。因此,在签订三方协议时请一定要慎重。

关于试用期那点事

试用期不是随意约定的

阮文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吗?

阮文婷: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试用期的工资待遇问题

阮文婷:《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对此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该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上述标准补足试用期工资。 同时,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的一个部分,应当依法缴纳社保。

小贴士

阮文婷法官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提炼总结以下几条注意事项:

1.入职只上一天班,也要给工资。

2.实习期、试用期一定要分清,实习期不是试用期,实习期签的合同一般都是劳务合同,试用期签的是劳动合同!记住,凡是有“实习”两个字的,都是应当谨慎。

3.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没有试用期转正才上五险一金的说法。

4.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上五险一金!说“过了试用期才给交社保”,别听他的,入职第一天就应该交了。

5.主动辞职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要征得老板同意。

6.员工告公司,诉讼费只要10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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