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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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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574号”文《关于同意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批准,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2,8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14,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用、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92,316,909.1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1,021,683,090.83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421,683,090.83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2年12月22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22〕8-48号”的《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已到账。

二、此前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锐康生物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三、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3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就该议案所涉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3月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同意将部分超募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伊犁疆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疆宁生物”)是新增募投项目“绿色循环产业园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疆宁生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留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绿色循环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

截至2023年3月21日,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一: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伊犁疆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留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006034029200104917,截止2023年3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绿色循环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李忠、李振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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