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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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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3月16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期),涉及江北区4家生产经营企业。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生产经营企业5批次食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珑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珑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2年11月25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被抽检批次的“蕾奇黑芝麻120g”由当事人委托重庆万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收货时,查验了重庆万氏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出库单、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按储存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运输及销售,不合格原因暂不明确,当事人已进行召回并退货。

(三)对委托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委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委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望江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望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2年12月7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黑芝麻时虽然履行了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望江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黑芝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且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对涉案产品实施了召回。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我局也未收到食品安全相关投诉。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不合格的“黑芝麻”0.35公斤。

三、江北区一日三鲜生活超市销售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一日三鲜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2年12月8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收集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该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供货单等相关资料,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油脂酸败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江北区红盛老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茶具、酒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红盛老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复用餐饮具(茶杯、酒杯)(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复用餐饮具(茶杯、酒杯)使用。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茶杯、酒杯),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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