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从司法鉴定人、国外专家证人等角度,探讨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和应用场景
四大新鲜事儿
背景介绍
在中国商业诉讼案件中,专家辅助人和司法鉴定人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2、行政诉讼法3设定了有关司法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制度。其中,专家辅助人发展历史较短,相关制度于过去几年逐渐明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对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建议的答复》(2017)6等均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司法功能定位和其出庭的指引。近年来专家辅助人向法庭呈交专家报告、出庭作供以协助其进一步了解有关争议所涉及的专业问题等情况,亦愈见频繁。
业内或市场上部分人士开始注意到专家辅助人与司法鉴定人在实践上的相似之处,也有部分外界人士由此联想到国外庭审常见的专家证人。
本文旨在简介中国专家辅助人与司法会计鉴定人分别的功能角色;概括境外专家证人制度;并重点探讨发展历史较短的专家辅助人的潜在专业价值和应用场景。
中国法律上的角色定位——从司法鉴定人角度看专家辅助人
根据相关法例,司法鉴定是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例如商业纠纷所涉的财务、税务、金融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过程,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司法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同样归类为证据的一种,作为判案考虑的基础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专家辅助人的定位是作为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意见,有时候也可以独立出庭提供专家意见、协助法庭,可见专家辅助人同样为专门性问题而设。从制度上来看,专家辅助人担当着重要的质证功能,通过其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质询,使鉴定意见得到验证。该制度有助于法官通过参考专家辅助人的质询意见,从鉴定人以外的角度切入专门性问题,继而进一步协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资质要求方面,就司法鉴定人而言,随着中国司法部办公厅司办通〔2018〕164号7中的规定公布,对属于从事“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依法注销登记,“四类外”的司法鉴定例如司法会计鉴定在司法局登记的资质要求相应取消,后续的司法会计鉴定人资质、背景的要求可能更倾向于市场化,由市场或专业团体决定具体要求。至于专家辅助人方面,就目前法规看来,资格要求相对较灵活,具备“专门知识”是目前唯一的标准要求。长远来看,按专业领域设立行业自律性质的专业协会或是可行方案之一。
国外专家证人与国内司法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应用场景探讨
一般而言,国外如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与国内司法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同样是为解决案涉专门性、技术性问题而生。下文将进一步从实务角度分析探讨其应用场景。
在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基于事实推论、判断等所作出的意见通常可被法官接纳为证据,被视为“意见证据”,所以其供词(例如专家就其推论、判断所作出的意见陈述)与证人供词具同等的证据性质,可被呈交庭上供交叉质证、评估,并可能被采纳为判决的依据。例如在商业诉讼案件中,面对违约估损、评估股权交易的对价争议的场景时,相对于国内司法鉴定人对提交庭上的财务材料进行核实、检验(详见下文),国外专家证人更多的是运用专家证人自身经验或对个别行业的理解,对专门事项作出意见。专家证人对这些事项的判断及其背后的假设和财务分析,均可包含在专家证人报告里,成为呈交庭上的证据。
中国法律中,案件所涉的专门性问题主要是通过司法鉴定或专家辅助人的形式进行处理。
不少参考案例显示,司法鉴定相对于国外专家证人而言,在审阅材料类型、评估意见范围、报告形式上似乎有较严谨的规范要求。一般而言,在商业纠纷或商业犯罪案件中,司法鉴定人的工作主要是重组、检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以进行鉴定。以司法会计鉴定人为例,鉴定对象必须为会计文件,如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发票等,没有实质性文件支持的鉴定意见一般不会被采信。特别是在商业犯罪案件中,资金追踪、赃款追踪、资产或负债的核实等案涉程序通常比较注重财务证据的留痕,司法鉴定在这方面可能起着比较显著的作用。
至于专家辅助人方面,由于其担当着辅助法庭、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质证的功能角色,在其制度上所容许的审阅材料类型、评估意见范围、报告形式上可能存在较大的灵活度。因此,专家辅助人面对违约估损、评估企业估值和股权对价争议的复杂场景时,或能与司法鉴定人制度互补。在此前提下,专家辅助人在工作性质、范围方面与国外专家证人或相对接近。
例如,专家辅助人可对经过司法鉴定人核实、检验的财务证据或鉴定意见做出进一步的专业分析;协助法官阐明复杂的财务交易或解读金融、会计概念(如财务报告;成本管理会计;公司金融、企业投融资;和/或审计准则等细分领域下的底层概念);或运用自身对个别行业和其财政运作情况所积累的经验和理解,作书面和/或庭上的意见陈述,当中可能包括估算潜在损失、估量案涉财务影响和/或审计、财务相关的监管合规问题以及就其他专业问题作出的意见。
该等专业意见的潜在应用场景包括:因违约而导致从没发生的业务收入如何合理厘定、因专业疏忽而受损的债券收益该用何种借贷利率做参考标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符合财务稳健条件的股债比率参考值为多少,等等。
结语
专家辅助人发展时间尚短。但随着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和国内商业环境愈趋复杂,以及庭审案件受理的国际化因素渐高,专家辅助人在中国司法制度及较重大的诉讼案件中发挥的功能日趋重要,其专业价值值得持续探索。深耕法务会计和财商金融领域、处理复杂商业纠纷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将成为普华永道参与此价值创造过程的要旨。
注释
1.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
2.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二条。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有关安排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二条和其他相关条文。
4.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5.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6. 参考:最高院对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建议的答复——2017年8月31日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310号建议的答复。
7. 参考:2018年12月5日司办通〔2018〕164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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