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公司ABS和REITs业务指引!
园园ABS研究
2023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发布指引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及REITs业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部署和加快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的有关工作安排,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制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支持公司治理健全、内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经验丰富的优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开展资产证券化(ABS)及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进一步丰富参与机构形态,着力推动多层次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
1、申请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设置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3)具备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4)具备健全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度体系,涵盖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发行销售、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等流程;
(5)资产管理经验丰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管理规模位居前列,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业务相关监管要求。
(6)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
(1)交易所可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现场评估工作,重点关注申请人是否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本指引第二条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2)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本所向符合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的申请人出具无异议函。
3、自律监管安排。
(1)交易所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根据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发布指引 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及REITs业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部署和加快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的有关工作安排,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制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支持公司治理健全、内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经验丰富的优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开展资产证券化(ABS)及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进一步丰富参与机构形态,着力推动多层次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
《业务指引》坚持系统思维、市场观念、试点先行的原则,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ABS及REITs业务的制度机制安排。一是申请条件。要求开展ABS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治理健全,业务制度完备,部门和人员配置到位,资产管理能力较强。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规定开展REITs业务。二是申请程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同步向沪深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按照相关规则及《业务指引》的规定开展评估工作。三是自律监管。证券交易所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ABS及REITs业务实施自律监管,并根据监管需要开展业务检查。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银保监会等有关方面,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开展ABS及REITs业务,推动其他类型优质金融机构担任ABS管理人,畅通基础设施资产入市渠道,促进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良好生态,促进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上交所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为进一步健全债券市场功能,推进资产证券化及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提高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3日发布并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业务指引》的发布,将企业资产证券化管理人范围扩展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上交所推动资产证券化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展资产证券化产品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举措。
《业务指引》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自律监管等关键事项做了明确规范。一是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条件,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控管理、资产管理能力等进行了规定。二是明确申请程序,规范申请流程、现场评估等相关要求,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参与资产证券化及REITs业务的,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三是明确监管安排,对监管协同机制、业务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规定。
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系统思维、市场观念、试点先行的原则,高标准、稳起步,充分激发市场参与主体热情,畅通优质资产入市渠道,推进多层次REITs市场建设,进一步提升资产证券化及REITs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第一条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高质量发展,拓宽参与主体范围,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设置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四)具备健全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度体系,涵盖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发行销售、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等流程;
(五)资产管理经验丰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管理规模位居前列,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业务相关监管要求。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
本所可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现场评估工作,重点关注申请人是否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本指引第二条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本所向符合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的申请人出具无异议函。
第四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资格。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参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所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根据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本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4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的通知
深证上〔2023〕15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高质量发展,拓宽参与主体范围,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4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4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3月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4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部署和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的有关工作安排,支持公司治理健全、内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经验丰富的优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ABS)及REITs业务,进一步丰富参与机构形态,推进ABS及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4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二、主要内容
《业务指引》共计8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条件
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健全、内控管理规范;配备专门的ABS业务部门与人员,具备涵盖ABS全业务流程的业务制度体系以及完善的合规与风控制度;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管理规模位居前列,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业务相关监管要求。参与REITs业务的,还应当符合证监会、本所关于REITs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程序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试点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本所可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本所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出具无异议函。
(三)自律监管安排
本所对保险公司开展ABS及REITs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根据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相关业务规则的,本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4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高质量发展,拓宽参与主体范围,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设置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四)具备健全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度体系,涵盖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发行销售、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等流程;
(五)资产管理经验丰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管理规模位居前列,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业务相关监管要求;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
本所可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现场评估工作,重点关注申请人是否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本指引第二条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本所向符合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的申请人出具无异议函。
第四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资格。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参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所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根据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指引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本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