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丈夫两次起诉离婚,妻子提了一个要求……法院判了!
海峡导报
丈夫辞职创业,
妻子为照顾家庭甘守后方,
当起全职太太,
没想到家里经济条件好了,
夫妻二人之间的距离
却越来越远......
最终,
丈夫以性格难以磨合为由,
诉至法院
要求离婚和儿子的抚养权。
让我们来看看
到底是怎么回事
日子越过越好
夫妻却闹离婚
2016年初,大刚(化名)与丽丽(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彼此均有好感,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二人很快步入婚姻的殿堂。同年年底,二人便孕育了爱情的结晶儿子林林。
儿子出生后,
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
大刚辞职开始创业,
开起网店。
丽丽为了支持大刚创业,
便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家庭。
渐渐地,大刚的网店有了起色,一家人的生活质量大大提升了。幸福的小家本应越过越红火,可大刚和丽丽却因孩子的教育问题产生巨大的矛盾,不可调和。
全职太太家务补偿
该不该给?
大刚起诉称:
“我们性格难以磨合,育儿理念也存在极大差异,2017年我们开始分房睡,2019年后不再沟通交流,多年没有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婚生子林林一直由我照顾生活、辅导课业,由我直接抚养为宜。”
丽丽答辩说:
“我同意离婚。但是,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我照顾到三岁半,比较依赖我,应该由我直接抚养。结婚后,我们与父母同住,同时,应大刚要求,我辞职专心照顾家庭。这些年家里大小事务都是我在操持的,直到孩子上幼儿园后,我才重新工作,这些年为家庭付出劳动,我应该得到补偿。”
大刚反驳说:
“孩子自上学后的接送和课外辅导均是我在处理,我的工作时间也相对自由,陪伴孩子的时间比较多,我可以自行承担抚养费,孩子由我直接抚养比较合适。同时,我创业、工作也是对家庭的付出,不应该再支付她补偿费。”
庭审中,
经过综合考虑后,
丽丽同意林林由大刚直接抚养。
法院判决:
女方辞职照顾家庭多年
男方应支付家务补偿款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刚先后两次起诉要求与丽丽离婚,现丽丽亦同意离婚,且经调解不能和好,故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大刚要求与丽丽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二人的婚生子林林现年仅6周岁,其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大刚、丽丽居住在大刚父母家,现由大刚接送上下学,若改变其生活环境将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丽丽庭审中奕同意林林由大刚直接抚养。
因此,大刚要求直接抚养林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抚养费由大刚自行承担。另外,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丽丽为支持大刚事业曾辞职照顾家庭多年,大刚对此亦予以确认。故法院认定丽丽因抚育林林、协助大刚工作负担了较多的义务,对丽丽为此主张大刚应补偿的请求,法院酌定支持5万元。
综上,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大刚和丽丽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平均分割,二人的婚生子林林由大刚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大刚自行承担。大刚向丽丽支付家务补偿款5万元。
法官说法:
家务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法官说,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会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会的基本物质和精神支持。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
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家务补偿制度,明确了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在具体的离婚纠纷中,法官一般综合考虑当事人承担家务的强度、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以确定具体的家务补偿金额。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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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
编辑 黄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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