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表决通过:招聘不得查询劳动者诊疗记录,支持规范灵活就业
自2006年3月1日《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时隔17年,上海再次颁布实施促进就业地方性法规。
2023年2月25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介绍,为进一步持续巩固促进就业工作成效,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有必要对《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废旧立新,制定更加全面的就业促进条例,提升上海就业领域法治化水平。
《条例》共十一章八十一条,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立法方针,重点规范了加强政策支持与创业扶持、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完善灵活就业促进措施等内容。
《条例》指出,相关部门要加强投资、产业、区域、财税、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优化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提升就业质量;明确创业扶持措施、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载体建设等内容,以创业带动就业。
《条例》还就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作出规定。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因素和就业歧视,《条例》从人力资源服务、就业性别平等、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规范;明确对传染病患者及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益保障;对劳动者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查询作出限制。
例如,《条例》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用人员或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
为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的针对性、专业性、便利性,《条例》明确上海要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细化服务内容和标准;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和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培育人力资源市场。
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就业,《条例》明确实施就业援助制度的具体要求,强化就业援助工作。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作用,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对青年、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刑释解矫人员等重点群体细化就业帮扶措施。
为发挥灵活就业对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积极作用,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条例》提出,上海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灵活就业方式的支持力度,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优化灵活就业环境,强化政策服务供给,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
针对新就业形态,《条例》明确上海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科学合理设定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促进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用工,根据具体用工情形,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引导、督促为其提供相关用工服务的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人社局表示,下一步将出台各类支持举措,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鼓励各类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建立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机制等。
近年来,灵活就业已成为上海新增就业的重要渠道。上海作为创新高地,在线新经济等互联网新业态蓬勃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亮点,催生了灵活就业群体加速壮大。
上海市人社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就业服务、零工市场建设、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不断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优化灵活就业创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