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
银保监会
转自:山东监管局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王世明
身份证号码:37030319700609XXXX
职务:时任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淄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百年人寿淄博中支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用于维护银保渠道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20年6月28日银保部客户经理高某某收到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的薪酬440261.82元,当天转账424151.8元至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内勤人员王某账户。王某收到高瑞悦转账后,于当日分三笔合计424151.80元转账至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原副总经理王世明账户。上述424151.80元实际为王世明维护银保渠道业务使用。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当事人作为时任百年人寿淄博中支副总经理,对以上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用于维护银保渠道业务事项知情并直接参与,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01号;2020年5月高某某工资明细;高某某、王某、王世明调查笔录;王世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任职文件、调任文件。
上述虚列银保客户经理薪酬用于维护银保渠道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王世明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