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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亿元全额赔偿!全国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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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基金报

全国首例由投保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涉及赔偿3.35亿元的案件终于落幕!

据上海金融法院2月20日消息,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代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公司)诉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

因被告张某虹已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诉请损失,原告投服中心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同天,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公司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慧公司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投保机构代位起诉追责

回溯至2016年7月,A股上市公司大智慧公司因2013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同被罚的还有张某虹、王某等时任董监高共14人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

该处罚消息一出,数千名投资者认为上述虚假陈述行为是造成其投资损失的原因,于是对大智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投服中心是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

投服中心随后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新增的第94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8日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94条规定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有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向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了维护公司和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

投服中心诉称:“根据在先生效判决,大智慧公司、王某红(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洪某(时任副总经理)、郭某莉(时任财务部经理)及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胡某的损失8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智慧公司已实际赔付。张某虹、王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与上述民事判决中的被告构成共同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大智慧公司均有权向其追偿,故诉请要求被告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人向大智慧公司赔偿86万余元,第三人大智慧公司向投服中心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并将郭某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公司作为原告,以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郭某莉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请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法院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记者了解到,上海金融法院考虑到两案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密切相关,与《证券法》证券欺诈连带责任的追偿法律关系相互关联,为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各被告责任范围,法院依职权将中国证监会就相关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其余董监高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两案涉及诸多新颖、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董监高对内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与对外承担证券欺诈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各董监高对公司损失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上市公司是否有权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中介机构追偿,内部追偿时董监高、中介机构的过错如何认定以及上市公司应否自担部分损失等。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案件审理中,本着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原则,合议庭积极与原被告沟通,充分释明法律风险,促成案件调解。在了解到被告张某虹有还款意向后,合议庭当即组织两案当事人共同协商,力争达成整体调解方案。

最终,被告张某虹向大智慧公司全额支付了投服中心诉请的86万余元,并愿意承担大智慧公司已向投服中心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原告投服中心遂申请撤回起诉。

同时,在大智慧公司提起的另案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大智慧公司与张某虹等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虹于今年年底之前分四笔向公司全额支付该案诉请损失3.35亿元。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公司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投服中心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的诉请业已全部实现;在原告大智慧公司提起的另案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大智慧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且调解内容并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故决定准许投服中心撤诉,并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大智慧当日立发公告

审判长:“起到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

2月20日晚间,大智慧发布公告称,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与公司达成和解,张长虹需向公司支付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因和解支付金额巨大,出于资金需求,张长虹拟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

大智慧在同天发布的诉讼进展公告中表示,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相关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已无未决案件,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及待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张长虹将向公司全额支付上述3.35亿元。

此外,本次诉讼结果将对大智慧公司2023年度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和解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截至2月20日收盘,大智慧报7.18元/股,总市值146亿元。

两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诉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尚不多见。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林晓镍还表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零容忍”要求,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两案的审理成功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有效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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