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发的“520”“1314”红包 分手后还能索回吗
紫牛新闻
扬子晚报网2月20日讯 (通讯员 李沁霖 贾宏伟 记者 王国柱)当爱情不在,恋爱期间花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2021年底,43岁的已婚朱女士(化名)与32岁的小田(化名)在泰州打工期间相识,两人情投意合,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处于热恋期间的朱女士多次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向小田表达爱意,每次转账金额几百到几千不等,共计转账4万余元。其中2022年5月19日,小田向朱女士微信转款520元,同日,朱女士向小田微信转款1314元。
2022年5月,小田急需用钱,朱女士从银行取现3万元借给小田,小田在微信上连连表示感谢,并承诺挣钱了就立刻还给朱女士。当年7月,本以为找到真爱的朱女士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后,找到小田。小田却认为朱女士欺骗自己,隐瞒真实年龄和家庭情况,与朱女士提出分手。
情场失意的朱女士气坏了,提出:“分手可以,我一共给你7万多元必须全部还给我。”小田不允,双方产生纠纷。2022年10月,朱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田立即偿还7.45万元及利息。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以民间借贷主张要求返还借款,应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本案中,朱女士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而田先生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4万余元微信往来系双方处于情感关系中的金钱往来,根据转款的频次、金额以及在特定节日双方之间含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来看,双方之间应为表达爱意而进行的赠予行为。
关于其余款项,朱女士提交的取现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向田先生实际给付了3万元。法院认为,聊天记录中田先生并未否认收取了上述款项,还表达过还款意愿,朱女士亦未放弃要求田先生还款,可以认定双方存在3万元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的事实。法院综合上述证据,判决田先生向朱女士偿还借款3万元及相关利息。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