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ABS资本占用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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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形成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提升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等。
其中,《附件11——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影响较大,摘录内容如下:
四、资产证券化外部评级法
(一)对有短期评级、或未评级但有推测评级的风险暴露,可按表2确定风险权重。
如果符合“简单、透明、可比”标准,则按表3确定风险权重。
(二)对有长期评级、或未评级但有推测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风险权重取决于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档次优先级、档次期限。对非优先档次,风险权重还应进行档次厚度调整。基础权重按照表4确定。档次期限按照本附件第三部分第(四)条的规定计算。
如果符合简单、透明、可比”标准,则按表5确定基础风险权重。
对表4和表5确定的基础风险权重需进行以下调整:
(1)对档次期限在1-5年之间的,应使用线性插值法计算风险权重。
(2)对非优先档次,还应根据档次厚度进行以下调整:
风险权重=期限调整后的风险权重*[1-min(T,50%)]
其中,T为档次厚度,等于档次分离点D值减去档次起始点A值。
(三)市场风险对冲工具(如汇率互换或利率互换)可使用与其偿付顺序相同的资产证券化档次所对应的风险权重。如果没有相同档次,则使用低一档次所对应的风险权重。
(四)使用外部评级法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要求时,除满足本办法附件24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操作标准:
1.为了有效计算风险权重,外部信用评估必须要全额考虑和反映商业银行债权的信用风险。如,商业银行的债权既包括本金又包括利息,那么评估就必须要考虑和反映与本金和利息及时偿还相关的信用风险。
2.外部信用评级必须由经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做出,以下情况例外。合格的信用评级、流程、方法、假设和评级用关键要素应该无选择地公之于众,并且完全免费。换言之,信用评级必须以公众可以获取的方式发布,并且包括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迁徙矩阵中。此外,损失、现金流分析以及评级结果对主要评级假设变化的敏感性也应该公开。因此,只对交易相关方提供信用评级是不能满足该要求的。
3.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必须证明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具有专长,这要以很好的市场接受程度来证明。
4.同一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两个不同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应当运用所对应的较高风险权重。同一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应从所对应的两个较低的风险权重中选用较高的风险权重。
5.当信用风险缓释直接提供给特定的基础风险暴露或者整个资产池时,如果提供者当前外部信用评级在BBB-(含)以上,且在提供信用风险缓释时外部信用评级在A-(含)以上,并且该信用风险缓释反映在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外部评级中,则应使用该外部信用评估对应的风险权重。为避免重复计算,对于信用风险缓释不需持有额外资本。若信用风险缓释的提供者不满足上述要求,则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应作为未评级处理。
6.如果信用风险缓释仅在某个给定结构(如资产支持证券档次)中的特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中使用,商业银行应按照未评级来处理这些风险暴露,然后使用规定的信用风险缓释处理方法。
7.如果资产证券化外部评级基于或部分基于商业银行提供的非资金支持(如流动性便利或信用增级),则不得使用外部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而应按未评级处理。
(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且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在各方面都优于作为参考的具有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时,商业银行必须对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进行推测评级,并采用外部评级与风险权重对应关系确定其风险权重。
1.未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在各方面都比作为参考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更高的优先级。在评估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和参考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优先级别时,必须考虑信用增级的作用。如果参考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由第三方保证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提供保护,而对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没有提供上述信用增级,则不能依据参考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对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进行推测评级。
2.参考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期限,必须大于或等于未评级风险暴露的期限。
3.参考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外部评级,必须满足外部评级的使用规范,并经商业银行认可作为确定风险权重的依据。
推测评级应当根据参考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外部评级的变化,持续不断地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