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谈谈恋爱那些事
北京日报
情人节,是一个属于浪漫与爱情的节日。法庭上,我们见证过爱情的相濡以沫,更旁观了太多的兰因絮果,爱情固然美好,尝过爱情的甜,也要处理好爱情的苦。因此,『家事电台』FM1950 特别邀请到巨各庄法庭负责人相颖为大家出谋划策!
王先生与车小姐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五年前确定恋爱关系。根据王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王先生在恋爱期间曾先后3次向车小姐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人生走走停停,车小姐与王先生因为种种原因没能走入婚姻的殿堂,一年前,二人最终分道扬镳,并因金钱往来产生纠纷。二人对5万元转账的性质存在较大的分歧。
王先生认为其与车小姐之间曾经谈婚论嫁,转款行为是因婚约产生。而车小姐则称她与王先生只是男女朋友关系,从未有过婚约,也未谈婚论嫁,王先生的转款是双方交往期间王先生自愿赠与。王先生想以返还婚约财产为依据,要求车小姐返还上述款项。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纠纷所涉的款项是否具有婚约财产性质。婚约财产一般指彩礼,即当事人在婚约期间、之前互赠的财物,或者第三人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婚约财产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婚约解除时,赠与人可要求返还婚约财产。
本案中,王先生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车小姐存在婚约,王先生在向车小姐转账时,也没有与车小姐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婚约,因此,不属于彩礼的范畴。王先生诉请车小姐返还上述婚约财产,法院无法支持。对于上述款项是属于借款,或车小姐所述系赠与,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定。
『家事电台』小贴士
现如今,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天价”彩礼也屡见不鲜。一旦发生纠纷,彩礼的返还问题成为当事人矛盾的激化点,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当事人之间的稳定关系,还会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希望大家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逐步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校园恋爱纯粹又美好,小刘和小陈相识于大学校园,两人情投意合,结识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两年前,为筹备结婚,毕业后的二人以共同购买人名义购买一处房产,总价款为577万元。其中,首付款334万元由小刘父母出资,剩余243万元由小刘、小陈作为借款人共同向银行贷款,所购置房屋的不动产预售登记记载预购方为小刘、小陈。自案涉房屋按揭供房之日起,均由小刘负责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
计划赶不上变化,第二年春天,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又一年后小陈另觅他人喜结良缘。小刘和小陈却因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较大分歧,小刘希望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前女友小陈协助其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
这一纠纷中,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由小刘父亲支付,且根据还款记录,银行贷款每月由小刘偿还,故在小陈没有支付首付款且未参与还贷的情况下,结合双方确认“购房系出于结婚为目的”,可以认定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小陈已与他人登记结婚,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因此,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附条件的赠与,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自然没有成就。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及我国社会传统和公序良俗。
此外,情侣恋爱期间购房的情况各不相同,法院需要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同居情况、购买房产的目的、双方日常资金往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因此,情侣之间在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对于房产、汽车等高价值财产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份额,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家事电台』小贴士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刚参加工作的子女出资购置房屋的行为是非常普遍的。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不会签订赠与合同,此时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将成为日后争议的焦点。因此为尽量防范风险的产生,建议父母子女间的赠与行为签订正式的赠与合同。
聚散离合终有时,历来烟雨不由人。但不要否认,爱情它曾经来过。
愿今日,你遇到,或将遇到斯人如虹,从此“日为朝,月为暮,卿为朝朝暮暮。”
供稿:密云法院
编辑:管泽亚 郭进 汪希
审核:刘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