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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 观察期不得低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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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财联社

【两部门: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 观察期不得低于1年】财联社2月11日电,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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