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第6期)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10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期)。
据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赣州市的部分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章贡区月桂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
(一)产品名称: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10-16;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月桂食品商行,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桶装水,经核查,该商行共计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桶装饮用水100桶,均已销售完毕,召回0桶。
(三)行政处罚
该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商行在购进上述批次桶装饮用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三不罚〔2022〕33号)。
二、江西源生饮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
(一)产品名称: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10-16;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江西源生饮料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桶装水,经核查,该公司共计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桶装饮用水106桶,均已销售完毕,召回0桶。
(三)行政处罚
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0元;2.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39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三处罚〔2022〕34号)。
三、章贡区小谢桶装饮用水配送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
(一)产品名称: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10-21;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小谢桶装饮用水配送中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桶装水,经核查,该配送中心共计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桶装饮用水50桶,均已销售完毕,召回0桶。
(三)行政处罚
该配送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配送中心在购进上述批次桶装饮用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三不罚〔2022〕35号)。
四、赣州泉字一号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
(一)产品名称: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10-21;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泉字一号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桶装水,经核查,该公司共计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桶装饮用水192桶,均已销售完毕,召回0桶。
(三)行政处罚
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9元;2.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099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三处罚〔202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