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擅自抵押房产,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转自:中国妇女报
阮真真的表弟尤刚相中了一套房子,但手里资金不足,为了凑钱买房子,尤刚瞒着妻子把家里房产证偷出去做了抵押。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产进行抵押,这样的抵押有效吗?
法律解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抵押,且配偶事后未予以追认的,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系无权处分。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7条,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311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根据该条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在同时满足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或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时,受让人善意取得该财产。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对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这种情况下应推定受让人为善意。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产进行抵押,债权人符合上述善意取得条件的,取得该财产抵押权。否则,未取得另一方同意或追认的,上述抵押行为无效。
尤刚瞒着妻子擅自抵押共同房产,构成无权处分,抵押有效与否取决于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对于小贷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而言,考虑到其经营范围、专业性强等特点,其应就财产权利状况的审核承担更多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司法实践中曾有过相关案例,小贷公司由于忽略了借贷人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已婚的信息,仅审核房产证上记载的登记权利人而被法院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故不属于善意取得,抵押无效。因此,对于上述机构而言,不宜仅凭产权登记证记载的内容认定权利归属情况,而应结合其他材料综合考量。此外,尤刚的行为如果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如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的,妻子可在婚内主张分割共同财产;造成损失的,妻子还可在离婚时向尤刚主张赔偿损失。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