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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绿色采购”与“绿色政府采购之争”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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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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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绿色采购”与“绿色政府采购之争”当休矣

■ 姜爱华

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以及促进绿色发展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目标之一。1月31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版结合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了一期有关2023年绿色采购发展趋势探讨的内容。在探讨过程中,有的专家用“绿色政府采购”,有的用“政府绿色采购”,在表述上比较混乱。“绿色政府采购”或者“政府绿色采购”,到底应该用哪个?有何理论依据?提笔前,我想到自己十多年前在写这方面论文时,就曾经因为不知把“绿色”放在“政府采购”前面还是放在中间而犹豫再三,后来写论文时也曾混用过,之后又对这个话题进行过思考,现将考察结果与大家分享。

各地表述不一致

首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并未提及“政府绿色采购”或者“绿色政府采购”的字眼,一般都表述为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或支持绿色发展等政策目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绿色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

其次,大部分中央或者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提到“政府绿色采购”,具体涵盖“政府绿色采购”“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政府绿色采购标准”“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等字眼,少数文件有“绿色政府采购”表述。笔者初步统计了一下,有将近20份中央文件、50多份地方文件中提到“政府绿色采购”。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1号)提到“充分发挥政府绿色采购的引领作用,研究出台本市政府绿色采购实施细则”,属于比较早提到“政府绿色采购”字眼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提到“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提到“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提到“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7号)提到“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67号)也提到“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更多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更新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绿色产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20〕28号)提到“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与之相反,少数地方文件用了“绿色政府采购”一词,如《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8〕2593号)提到“高度重视绿色政府采购工作”;《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101号)中提到“市财政局负责绿色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可见同样是一个地方政府不同部门发的文件,有的用“政府绿色采购”,有的用“绿色政府采购”。还有的地方文件直接用“绿色采购”或“绿色采购政策”一词,如《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已废止)提到“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改环资〔2020〕515号)提到“将落实绿色采购政策作为对部门绩效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

再其次,对学者研究文献进行搜索整理发现,中文文献用“政府绿色采购”多,英文文献用“Green Public Procurement”(绿色政府采购)多。中文文献(通过中国知网搜索,2003-2023年)中,研究题目中含有“绿色政府采购”的共26篇,其中有4篇研究“绿色政府采购制度”,4篇研究“绿色政府采购政策”;研究题目中含有“政府绿色采购”的文献190篇,其中有46篇研究“政府绿色采购制度”,12篇研究“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英文文献(通过外文数据库Econlit搜索,1997-2023)中,题目中含有Green Public Procurement或Green Procurement或Government green procurement共29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Procurement这个英文单词本身一般都是特指政府采购,所以Green Procurement实际上与Green Public Procurement相当,并且,国外Public Procurement和Government procurement范畴基本一致。在这些文献中,有18篇题目用了Green Public Procurement,有10篇用了Green Procurement,有一篇用了Government green procurement(政府绿色采购)。此外,有两篇论文题目中虽然没有明确用这些词语,但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一篇为Buying Gree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 an Instrument of Environmental Policy(购买绿色:政府采购作为一种环境政策的实施工具),另一篇为Using Public Procurement to Implement Environmental Policy: An Empirical Analysis(运用政府采购实施环境政策:实证分析)。

最后,从国际规则的相关条款中看,没有直接的“绿色政府采购”或者“政府绿色采购”的相关表述,从国别看,个别国家颁布《绿色采购法》。国际或区域性规则或者典型经济体的政府采购法一般都是在采购政策中提到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如世界贸易组织GPA就提及“通过制定、引用或实施技术规则来促进自然资源保护或环境保护”。日本于2000年颁布了专门针对公共机构政府采购的《绿色采购法》,日本直接用“绿色采购”,没有进一步明确是“绿色政府采购”还是“政府绿色采购”。

顶层设计统一表述为“政府绿色采购”

综合来看,有以下几点感想:

   一是我国政府部门总体还是明确了“政府绿色采购”的一致表述。在大多数文件中都非常清晰地提及“政府绿色采购”“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政府绿色采购标准”“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当然有的文件也用了“绿色采购”,巧妙地规避了词语顺序难题。但也出现有的地方政府不同部门用词不一致的情况,建议未来出台文件时尽量用一致表达。

二是国内学者偏向用“政府绿色采购”,而国外学者偏向用“绿色政府采购”。究其原因,可能在于,英文中public procurement是一个词,本身就是政府采购的意思,不易拆分开,所以“绿色”放在前面更合适。但中文相对灵活一些,可以表达为“绿色的政府采购”,也可以表达为“政府的绿色采购”,因此,二者似乎皆可。

三是总体而言无论“绿色政府采购”还是“政府绿色采购”,当前都偏重于政策层面的考量,主要体现为在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下实施环保、节能、绿色发展政策,少部分文件(中央两份文件、地方八份文件)上升到制度层面,提及“研究推行”“完善”“强化”或“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2023年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绿色发展》也提到,“不断完善绿色产品认证采信推广机制,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实施能效水效标识制度,引导促进绿色产品消费。”或许未来我国将着力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政府绿色采购的实施效果。

总的来说,从与顶层设计文件的表述一致的角度,个人觉得“政府绿色采购”这一表述更为妥当。今后,地方在出台相关政策以及文件时应当与顶层设计保持一致。另外,专家学者在进行理论讨论时也应当使用“政府绿色采购”。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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