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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怀孕职工致其生活困难将被罚3万以上,北京新规还有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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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违规并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那么什么情形应罚多少款?行政裁量的基准是什么?

近日,北京市印发的《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劳动(聘用)合同,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将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新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以性别为由拒聘妇女最高罚5万

2022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第四十八条共三款,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那么,违反这些规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2018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侵害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模糊: “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而2022年新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具体地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哪些是严重违法行为情形?罚款下限是多少?北京作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北京印发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

记者发现,该裁量基准表针对的行为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行为,从是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涉及人数是否众多、是否影响到妇女的就业生活健康等、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方面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哪些情形罚多少款,有了明确的依据。

记者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违规并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现北京印发的裁量基准表根据违法行为情形,具体地将违法行为分为一般和严重两类,且两种类别的违法行为都将处以罚款,罚款的下限有所区别,一般类的违法情形罚款下限是1万元,严重类的是3万元,上限都是5万元,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一致。同时,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情形都有处罚公示期,在期限上存在不同。

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涉及5人以上的属于一般类,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每增加一人增加两千元罚款,处罚公示期限为3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属一般类,按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五千元罚款,处罚公示期限为3个月。

影响劳动者就业、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影响到职工身体健康、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情形,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处三万以上至五万元罚款,处罚公示期限为12个月。

比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存在造成职工生活困难或者影响到职工身体健康等严重情形的,将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此外,什么是影响到劳动者就业,影响职工生活、健康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记者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策解读中了解到,这是裁量基准表中关于严重违法行为情形的表述,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实施违法行为对女性劳动者造成了人身、财产、就业方面的实质损害,或者形成恶劣的社会舆论、突发事件等不良的社会影响后果等。

律师:妇女权益保障法需要人社部门的协同落实

常年致力于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研究的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事法律专家张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此次印发的裁量基准表,在促进职场性别平等、保护女职工权益方面很有意义。

“之前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招聘歧视,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阻力,我觉得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和人社部门衔接好,因为人社部门是招聘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张荆分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裁量基准表,明确了违法行为和裁量基准,还明确了处罚公示期限,这对企业每年的评星、行业评价、争取特殊资质等都有影响,会关系到企业的发展。”

她对这一新政策文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这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职场性别平等会更有保障。“政策规定是很好的,我们还很关注执行起来的力度。”

张荆认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比之前的落地性更强,而北京人社部门出台的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裁量基准表将是一个风向标,之后更多省市可能会出台相关的政策,进一步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落地,让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再是“睡眠法律”,真正从法律层面创造条件去消除性别不平等的现象。

“此外,法律其实是意识形态的结果,是一种结果表达。现在弘扬倡导的是和谐婚姻价值观,党和国家也在从法律层面创造条件,解决女性的后顾之忧,比如生育等带来的职场性别不平等现象。”张荆说。

新京报记者 叶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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