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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被告湖中放生2.5万斤鲇鱼 检方:系偏肉食外来物种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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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市人民检察院2月3日通报称,3日上午10时,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徐某、刘某对非法投放埃及胡子鲇造成长荡湖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以及专家评估费共计人民币5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介绍,该案系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并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长荡湖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埃及胡子鲇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年12月,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9万余元的鲇鱼,协商由刘某将鲇鱼送至其指定地点。同年12月15日,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来到金坛区钱资湖放生鲇鱼,但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徐某遂偷偷转至长荡湖某港口,放生了2.5万斤鲇鱼。后徐某放生的鲇鱼大量死亡,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万斤,支付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

后经鉴定,这些鲇鱼为埃及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长荡湖水生态系统造成重大损害。

长荡湖系金坛的“母亲湖”,也是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地湖泊。案发后,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商案件。金坛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虽然不适用新增设的“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但是已经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当即启动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立案后,金坛检察院成立办案组,通过调取涉案车辆行车轨迹、相关时段气象证明、地表水监测记录等全面开展公益调查,固定证据。同时,走访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就抽样鉴定、生态损失评估、死鱼处置等问题进行交流,并商定由相关专家对本案出具专家意见,评估认定损害。

2022年9月底,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按照专家评估论证的情况,承担非法放生导致的长荡湖直接资源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二被告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件起诉了,应急处置费怎么办?金坛区检察院立即召集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属地派出所、当事人等召开圆桌会议。经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多角度阐明非法放生的危害,徐某、刘某二人从不理解、不配合,最终转变为认识错误、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将9万余元应急处置费全部缴纳,同时表示对于生态损失费用也将积极赔偿。

为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金坛区检察院同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水体周边设置严禁非法放生告示牌,加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和《生物安全法》关于非法放生规定的宣传力度。

2022年年底前,相关部门已经按照建议要求在金坛区重要水体长荡湖、钱资湖等周边加强“机防+人防”建设,增设了“禁止放生”告示牌,并对周边群众及游客加强严禁非法放生宣传,引导全社会知法守法。本案当事人缴纳的惩罚性赔偿金和生态损害赔偿金也将全部用于长荡湖周边制作警示牌、湖内水生植物种植以及增殖放流等生态保护公益活动。

承办检察官提醒,莫让一时善举变成一场悔恨。放生应当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向当地渔业行政部门报告、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放生前一定要了解确认被放生动物的习性、数量、健康状况与放生环境相协调,尽量避免放生动物对人类生命、生活或放生地生态安全造成威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实习生 李宛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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