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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放生2.5万斤“革胡子鲶”,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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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放生,鲶鱼大量死亡后对湖水造成污染。2月3日,江苏省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南京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了解到,因违规放生,两名被告需承担对江苏省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各类费用及惩罚性赔偿58000元,这些费用将用于对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庭审中,被告徐某表示,2020年12月中旬,她以帮人祛病祈福的名义,从鱼商刘某处以3.2元每斤的价格购买了大量鲶鱼,并支付了166700元。同年12月15日,在刘某的帮助下将25000斤的鲶鱼投放到了常州长荡湖中,她便离开了现场。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发现该情况后,因案情重大,此案被移交检察机关审理起诉。

2023年2月3日,此案开庭审理,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至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办案法官介绍,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编辑:杨波

责编:范永松 邹渝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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