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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侵犯用户隐私权 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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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侵犯用户隐私权 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人民法院护航新时代#【通信公司侵犯用户隐私权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孙某燕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入选最高法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民法典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本案中,电信服务企业在用户多次明确表示不接受电话推销业务后,仍继续向用户进行电话推销,其行为构成侵犯用户隐私权。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未经原告孙某燕的同意不得向其拨打营销电话,并赔偿孙某燕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这对当前群众反映的电话推销问题亮明了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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