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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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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3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天富路交汇处伟峰生态新城8号楼

主要负责人:马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

(一)承保时使用的车辆使用性质与实际不一致

1.按照非营运企业使用性质承保实际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问题

2019年,该公司承保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主均为吉林省云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按照非营运企业使用性质承保了实际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业务16笔,实际收取保费22609.85元。

2.按照家庭自用使用性质承保实际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企业问题

2019年,该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存在标的车辆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主为车辆所属公司,应按照非营业企业的使用性质承保,该公司实际按照家庭自用的使用性质承保问题,涉及9笔车险业务,共收取保费17491.84元。

3.按照非营业企业的使用性质承保实际使用性质为非营业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问题

2018年至2019年该公司承保的车险业务中,存在4笔车险业务的标的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主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非营业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的使用性质承保,该公司实际按照非营业企业的使用性质承保,共收取保费11697.43元。

(二)承保时使用的车辆座位数与实际不一致

2018年至2019年该公司承保的车险业务中,存在标的车辆的座位数与车辆行驶证记载的座位数不一致问题。其中,16笔车险业务应给予处罚,共收取保费56062.99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车险业务清单、吉林省云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保费缴款委托书与银联凭证国寿财险与中天嘉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委托代理协议相关保单抄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岗位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人为调减未决赔案估损

2019年第4季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对其承保的车辆保险的未决赔案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中,根据已确认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调整估损金额的赔案共39笔,调减估损金额共计4474060.20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国寿财险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车辆保单估(核)损金额调整缺乏充分依据赔案清单、相关业务档案、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任职文件、部门职责等证据证明。

上述未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项,我局决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予以罚款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人为调减未决赔案估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项,我局决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予以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予以罚款三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银保监局

202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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