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马鞍山小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银河湾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马鞍山小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银河湾分公司。
当事人:马鞍山小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银河湾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8N9XTN4D
住所(住址):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河湾城市名苑17-104、1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许顺芳
2022年10月25日,我局接到举报人反映其于2022年10月24日在马鞍山小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银河湾分公司购买到过期油醋汁,望查处。当日,执法人员前往马鞍山小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银河湾分公司进行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口味全®海盐玉油柑油醋汁(规格:250ml/瓶,生产日期:20211021,保质期:12个月)3瓶陈列,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办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编号NCP22131050344947329,抽样单编号NCP22131050344947329),该报告显示马鞍山小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银河湾分公司经销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09-28)于2022年9月28日经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抽检,并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0.4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①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确认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为其所销售;②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库存;③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
2022年11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2022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许顺芳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1.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以21.8元/瓶的价格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口味全®海盐玉油柑油醋汁1瓶,剩余3瓶未售出,产品进价为16.52元/瓶。因当事人已对消费者进行退货退款及赔偿,取得消费者谅解。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7.2,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7日从马鞍山小润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购进数量为4.1kg,购进价格为11.3959元/kg,销售价格为13.8元/kg。“生姜”以13.8元/kg购样3.2kg用于检验,剩余0.9kg“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本案货值金额56.58元,违法所得9.85元。
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对供货信息进行了登记管理,并索取了相关资质文件、票据、检测合格证明等材料。
当事人已进行了整改,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了召回,截至询问调查时,尚未有消费者要求退赔。
我局于2022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与消费者联系,进行退货退款及赔偿,取得了消费者谅解,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同时本案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货值金额87.2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四章第一节【122】中:“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四章第一节【116】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对供货信息进行了登记管理,并索取了相关资质文件、票据、检测合格证明等材料。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口味全®海盐玉油柑油醋汁(规格:250ml/瓶,生产日期:20211021,保质期:12个月)3瓶;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