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3个月!重庆首例危险作业罪判决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设施缺失,犹如一颗“定时炸弹”,一旦发生问题后果不堪设想。然而,有人却为了一时之利选择铤而走险……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危险作业案件,被告人周某因拒不执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设备的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重庆市首例被检察机关以危险作业罪起诉并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2022年5月26日上午,重庆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发现周某经营的公司存在除尘设备无粉尘清扫制度及清扫记录、与砂光机连接的分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等多项违法行为,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止使用砂光机、喷漆房和打磨区域作业。
5月26日,执法人员张贴封条(执法记录仪画面)。
5月31日,周某在明知公司被处罚且未进行任何整改的情况下,擅自拆下贴在砂光机上的封条,安排员工进行生产作业。九龙坡区华岩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在排查中及时制止了该公司生产作业活动。随即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及时了解案情,审慎办理案件。“在仔细查阅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记录,比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粉六条’等行业相关规章制度,并向行业领域专家进行咨询后,通过综合评估确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案件承办检察官王永骁介绍,对此检察机关认定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9月21日,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
10月10日,九龙坡区应急局到企业检查现场。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处罚。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周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近年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险,因此,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对于遏制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陈高扬介绍,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这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实际的危害结果。”陈高扬介绍,被告人周某不执行暂停砂光机使用的命令、擅自撕下封条、安排员工作业等行为虽然没有发生事故,但危险作业中产生的木粉爆炸压力大,同时其未安装火花探测器的行为导致作业时不能及时发现火花,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严重后果,“从各方面因素综合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具有现实危险,应追究刑事责任。”陈高扬称。
相关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重庆应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