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信家 | 成年人突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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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台家事
作者:司艳溪
成年人因患精神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成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通过什么程序予以认定?谁又应当作为该成年人的监护人?类似情况,法院将如何处理呢?请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1、杨某2申请认定宋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某1、杨某2涉案陈述,被申请人宋某于2021年2月突发脑梗,目前重度失能,我们是其女儿,父亲杨某已于2021年5月去世,目前子女为我们两人。故申请宣告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杨某1、杨某2为宋某的监护人。
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杨某1、杨某2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宋某的行为能力状况进行鉴定。现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被鉴定人宋某患器质性智能损害,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必要时应对被请求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现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被申请人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杨某1、杨某2为被申请人宋某的监护人。
【律师观点】
若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发现成年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24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向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在案件审理中,必要时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该公民是否有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确认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院会作出认定某某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
特别程序除认定成年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也可以同时指定某某为该成年人的监护人,正如本案申请人同时提出了指定监护人的诉求。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根据《民法典》第29条规定,监护人可以按照以下顺序确认:(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当然,特别程序也可以仅申请宣告自然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可以另行通告协议确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监护人指定有争议的也可以再单独提起“申请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若有任何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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