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县委大院》频上热搜 涉税桥段很有“戏”
转自:中国税务报
编者按 热播剧《县委大院》自2022年12月7日起在央视一套首播后,先后在多个卫视和视频网站播出,收视始终稳居各大权威榜单榜首,微博相关话题阅读量破102亿,上榜热搜815条,成为当之无愧的爆款剧,其中许多涉税桥段,也引发了观众和网友的讨论。本期邀请涉税专业人士对部分涉税桥段作出解读,供读者参考。
“吹牛上税”:多缴税款无所谓?
孙洋 王劲松
影视作品里的许多经典片段,都源自现实生活,其中的涉税场景也不例外。近期热播的电视剧《县委大院》中,油坊老板老樊和妻子想以油坊挣钱多,拆迁后损失大为由多要拆迁补偿款,但面对税务局提供的纳税数据,老樊妻子马上改口。这一桥段让人看后会心一笑的同时,也深感税务部门在实现社会共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电视剧《县委大院》中,油坊老板老樊和妻子为了多要拆迁补偿款,谎称他们经营的油坊每年净利润130多万元,并向县政府工作人员拿出了事先做好的假账。看出端倪后,县政府工作人员向县委领导建议“要不查查他的税”。过了几天,县委副书记艾鲜枝拿到税务局提供的数据后,带着政府工作人员再次找到老樊妻子,明确告诉了县政府的态度:你们声称的利润,远高于在税务局申报的数据。如果真有这么多利润,就算不是故意偷税漏税,税肯定要补缴,而且还有滞纳金,数额很高。见此情景,老樊妻子坦白,自己为了多拿拆迁补偿,夸大了业绩,实际上并没有那么高的利润,并表示愿意配合拆迁。
这个情节背后,其实映射出现实生活中广受关注的“吹牛上税”话题。近几年,一些纳税人出于融资和资本市场的需要,通过虚增利润粉饰报表,进而导致多纳税款;还有一些纳税人为了达到某种“税负率”,进而掩盖一些不想让监管部门掌握的情况,也会选择主动多纳税款。(作者单位: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溧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影视剧中植入广告:费用支出性质决定具体税务处理
马泽方
仔细观看热播剧《县委大院》,不难发现其中其实有不少广告植入片段。比如,乔胜利的妻子来给他送药,一脸冷色地转身就走。为了在众人面前留点面子,乔胜利看着妻子的背影,忍不住抱怨没给他拿瓶水。这时,旁边的送水小工立即递上某品牌矿泉水;在县委领导们的早餐桌子上,经常会看到某些品牌的酸奶或者牛奶……这其实是大家非常熟悉的“软广”,即植入广告,把产品融入到电视剧中,在剧情中增设相关剧情,并给予其商标特写,甚至借主角之口夸奖产品性能等。通过植入广告,企业得以扩大自身品牌影响力。
那么,企业的广告植入支出,是属于赞助支出,还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呢?之所以要进行支出项目的判定,是因为这将直接决定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处理方式。对于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相应比例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企业在影视剧中植入广告所发生的支出,应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而企业对于电视剧的广告赞助,是为了宣传企业产品所发生的支出,具有广告性质,应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因此,企业可在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类型不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比例也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除规定类型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与剧方签订合同时,建议在其中明确约定所植入广告的具体内容,并留存好广告播放的相关证据,如产品出现的视频截图等,以证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真实性。(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符合条件,政策性搬迁可获多项税收减免
范英楠 施志群 武礼斌
在热播剧《县委大院》中,有不少关于企业搬迁的桥段。特别是污染比较严重的法兰厂,在光明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规划和主导下进行了搬迁。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如果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提供相应文件证明资料,就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环节较多,涉及的税种也很多。因此,符合规定的企业,要准确把握政策性搬迁的各类税收政策法规与实践要求,规范操作政策性搬迁的有关涉税事宜,合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避免额外的税收负担或涉税风险。
合规履行相关申报程序。企业在实务中,应当认真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政策性搬迁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搬迁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申报。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等相关材料。另外,搬迁完成当年,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实务中,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取消了材料的报送要求,建议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值得关注的是,享受其他税种的减免优惠,也存在资料留存或报送的要求,企业应当予以重视,按照规定时间准备、申报相关资料。
单独管理、核算相关事项。企业应按40号公告等规定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将被税务机关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相应的所得税处理。
准确确认搬迁完成年度。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如果企业滞后申报,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征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被视为偷税,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涉税风险。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准确确认搬迁完成的年度。
具体的判断标准是:如果从搬迁开始的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下同),任何一年完成搬迁,则完成当年视为搬迁完成年度;如果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则满5年当年视为搬迁完成年度;如果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且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则当年视为搬迁完成年度;如果企业边搬迁、边生产,则搬迁年度以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作者单位: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