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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5起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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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2022年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典型案例》,指导各市、州以及相关单位加大力度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其中,贵阳市清镇市四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遵义市某环保公司违法排放渗滤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铜仁市江口县某市政工程公司“3.2”柴油泄漏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黔西南州某燃气公司油罐车侧翻油品泄漏生态环境损害案、黔东南州王某某等人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

一、贵阳市清镇市四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污染高家河水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19年12月,贵阳市清镇市百花社区的高家河常规监测断面王官桥出现氨氮和CODcr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经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发现:百花社区金清大道沿线分布的4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排入金清大道沿线的雨水管网,流入排洪沟后汇入高家河致使河水受到污染。贵阳市生态环境局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高家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费用共计64万元。

(二)办理结果。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四家房地产作为共同赔偿义务人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并达成共识,共同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由赔偿义务人平均分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费用共计64万元,同时将迟延履行金在赔偿协议中明确进行了约定。经协商,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清镇市滨湖街道办事处对高家河生态环境损害代为修复。此后,双方将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该案中一赔偿义务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协调相关部门将该赔偿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出让保证金作为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目前该费用已履行完毕,涉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多因一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清镇市百花社区高家河水体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系由四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项目,未实施雨污分流导致下游高家河地表水体污染的“多因一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于本案赔偿义务人较多,为防止个别赔偿义务人违约,在赔偿协议中明确约定迟延履行金有效保障修复责任的落实。在签订赔偿协议之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针对个别赔偿义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

(四)专家点评。清镇市百花社区高家河水体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系由四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项目,未实施雨污分流导致下游高家河地表水体污染的“多因一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案的办理有三个主要特点:第一,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责任分配的相关条款,在无法认定相关责任人的污染排放量的贡献程度的情况下,由4名赔偿义务人平均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第二,通过司法确认程序保障赔偿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和延迟履行赔偿金的责任后果。对于一名赔偿义务人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缴纳赔偿金的情况,采取双管齐下的方式:一方面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赔偿义务人施加压力,一方面与当地人民政府配合调查、协商协作,在避免造成双方当事人诉累的同时以最及时的方式将修复费用落实到位;第三,在受损地表水体自行恢复的情况下,创新替代修复模式,通过雨水管网维护、浮萍打捞、受损水体沿岸卫生清理和增设垃圾斗等措施保障受损地表水水质保持持续良好。

二、遵义市某环保公司违法排放渗滤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0年5月,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环保公司负责运行的凤冈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重点排污单位)在巴歇尔槽接口前违法加装活塞,将本应通过巴歇尔槽排放的渗滤液直接排入外环境,同时引入山泉水流入槽内,以制造流量和水质合格假象。经监测发现该垃圾填埋场2020年1月9日至5月12日累计排水量为206.47吨,但经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确认,该垃圾填埋场两套应急处理设施2020年1至4月共计处理渗滤液11838吨,该公司大量渗滤液涉嫌未经处理达标绕开巴歇尔槽(法定排污口)违法排放。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该公司2020年1月至5月违法排污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7.36万元。

(二)办理结果。一是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该公司三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单位判处罚金100万元,并禁止三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污染物有关的职业和经营活动。二是针对该公司违法排污期间出现的超标排污行为,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30万元。三是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磋商未达成一致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庭审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该公司自愿采取异地实施水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公益项目的替代方式,承担本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目前,预算投资60万元的道真自治县三江镇集镇污水处理厂应急池及配套设施公益项目已启动。

(三)典型意义。一是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该案综合采用刑事打击、行政处罚、损害赔偿等多种方式,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的规定,严厉打击和惩罚违法排污恣意损害环境的行为,让环境违法者加倍付出惨重代价,对其他排污主体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二是该案违法行为较为隐蔽,综合运用在线监控数据、主管部门水量核定付费依据、水质监测报告、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报告、现场视频文字资料等多方面证据,有效锁定了环境违法事实,准确界定和支撑了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采取虚拟治理成本法对环境损害进行“定损”,有力推动了该案刑事处理、行政处罚、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经过诉讼,本案三项法律责任追究均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三是该案灵活采取异地实施水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公益项目的替代方式,统筹考虑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效推动和落实异地修复,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专家点评。本案属典型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环境污染案。本案之所以典型,除了案件本身具有代表性外,还在于相关部门对本案的处理无论是从程序上看还是从实体看都具有典型意义。从程序上看,执法部门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过程中,用科学的方法,实事求是的态度,克服了一直困扰环境执法工作取证难的问题;从实体上看,本案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特别是在法律责任认定方面,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体现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一种法治精神与态度,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标杆。

三、铜仁市江口县某市政工程公司“3.2”柴油泄漏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2年3月2日,铜仁市锦江河坝黄段河面发现有大量油污,经核实,系位于铜仁市江口县坝盘镇的某市政工程公司一号搅拌站地下储油罐闸阀有柴油喷射,并经渗漏至罐体下方土壤中流至站房外2米处的雨水沟内,与雨水混合流至大约500米外的坝盘电站下游河沟后汇入锦江河内,沿锦江河下游方向至坝黄方向河流回湾水处均残留有漂浮油污,事发储油罐漏油量约0.86吨。

(二)办理结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共同推动事件调查、鉴定评估和磋商等工作。还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某市政工程公司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对上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本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对象有地表水和土壤,所需应急处置费用合计688009元(其中污染控制费用222075元;污染清理费用394134元;应急监测费用81800元)。经双方磋商,就该突发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江口县坝盘“3.2”储油罐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此后,赔偿义务人悉数支付相关费用,全面履行了义务。

(三)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有力提升突发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前瞻性,破解突发事件损害鉴定难题。本次事件属涉水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水体的流动性决定了污染物在水中的扩散较快,污染范围、损害程度等方面证据存在难以固定和还原的问题,及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水体情况开展监测固定证据。二是在损害赔偿工作中充分考量了赔偿义务人的主观因素,实现法理与情理的高度统一。充分考量了赔偿义务人的无故意泄漏的主观故意以及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客观实际,在赔偿金额的确定环节中,采纳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在没有造成期间功能丧失和永久性功能损失的情况下,不再追究赔偿义务人的相关赔偿责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多方合力,改变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方式。通过市、县、乡三级联动,及时高效地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控制,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处置阶段结束后,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统计应急物资及处置费用,通过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向企业追偿,改变了突发环境污染由政府“买单”的现象,使企业真正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专家点评。这是一起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案件。本案中,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在牵头在调查环节成立由相关执法部门,包括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对案件调查、是否启动索赔程序等事项进行认真研判;在磋商环节邀请属地政府、执法部门、鉴定评估机构等多个主体参加会议,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和监督,有助于提高索赔效能;通过日常联络、共同培训、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视程度,在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方面成效显著,为办理同类型案件提供了鲜活的案例实践。

四、黔西南州某燃气公司油罐车侧翻油品泄漏生态环境损害案

(一)案情简介。2020年4月24日,某燃气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广州出发前往昆明,于汕昆高速公路广西往云南方向1591公里+400米(小地名:兴义市江底)处发生侧翻,装载油料泄漏导致兴义市黄泥河段受到油品污染,流域生态环境受到影响。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向该燃气公司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函》,就事件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了初步沟通,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事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该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总计为466.56万元。

(二)办理结果。该燃气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开展磋商,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遂以该燃气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于2021年1月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后,判决某燃气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447.53万元。某燃气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判决某燃气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433.43万元。

(三)典型意义。一是因赔偿义务人不愿进行磋商,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二是在生态环境损害难以进行修复的情况下,通过资金补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将赔偿义务人所承保的多家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由涉及的多家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以上做法为下一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开展积累了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四)专家点评。本案涉及生态环境损害、道路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急事故处置、机动车保险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本案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在赔偿义务人不愿磋商后,经过了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程序,判决已履行,程序完整;诉讼过程中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并最终判决直接承担责任,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代表性。

五、黔东南州王某某等人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1年6月15日,凯里至台盘320国道台江县台盘乡空寨村送闹别弃土场倾倒有黑色液体,呈油性,散发出刺鼻性气味。经调查发现王某某等人分三次倾倒废油约5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随后,贵州台江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第三方于2021年6月18日—19日开展应急处置,对倾倒废油点、溢流坑塘的黑色液体进行清理,共转运废油12吨桶约12.56吨;清理含油砂石和含油土壤共10车约558.82吨(净重)。经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黑色液体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危险废物(HW09)。经委托相关专家出具《王某某等人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专家意见书》,意见书载明: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建议以事后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相关费用计,合计人民币32.2549万元。

(二)办理结果。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王某某等人违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开展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一是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2.2549万元,其中:处置费用28.4549万元、司法鉴定费用0.9万元、土壤检测费用2万元、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书费用0.9万元;二是完成生态环境修复,继续完成废物清理、处置,并对废物清理处置后产生的大坑进行土石方回填。同日,双方共同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协议合法有效。

(三)典型意义。该案件事实清楚、环境及时修复,赔偿义务人对损害责任认定无争议,赔偿费用未超过50万元,采用了简易程序,委托专家出具专家意见进行评估,有效缩短案件办理时间,也为赔偿义务人节约了评估费用,达到了案件办理效率和办案效果双赢。该案件由现场检查发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调查,并及时开展了应急处置,同时快速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效解决应急处置费用问题,受污染的生态环境得到最快速、最有效的修复,有效贯彻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在社会上营造出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四)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土壤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权利人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在办理该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整体程序规范,赔偿修复及时到位,亮点突出,形成了一系列可供参考的经验。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数额小、无争议的实际情况,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不仅有助于破解鉴定评估“费用高”的问题,而且有助于破解鉴定评估“周期长”的问题,为后期与赔偿义务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共识奠定了坚实基础。邀请检察机关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在本案完成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后,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邀请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参与磋商,且在第三方律师的主持下与赔偿义务人展开磋商,平等磋商的同时落实了公众参与等要求。同时,将双方所达成的赔偿协议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保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的执行力,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良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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