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吗?
转自:河工新闻网
根据相关规定,居民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需提供小区的物业部门出具允许施工的书面说明。而一些业主在安装充电桩时却由此遇到了麻烦,因为物业公司不出具相关证明无法安装充电桩,在使用新能源车辆时遭遇种种不便。那么,物业公司到底有没有义务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呢?
事件
物业公司不出具证明
业主无法安装充电桩
谢某是沧州市某小区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同时购买了两个车位。谢某家中有一辆新能源车,为用车方便,谢某欲在车位上安装一个充电桩。在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时,谢某得知,需要有物业公司出具的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书面证明,才能进行后续的审批流程。谢某到小区物业要求其出具证明,物业公司以安装地下充电桩比较危险为由,拒绝出具证明并盖章。
谢某认为,自己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系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而安装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其作为车位的使用权人,有权在其车位上安装与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充电桩,这样才能实现物权效益最大化。物业公司仅从自身管理角度考虑,而回避其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不顾及业主合法权益、不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谢某向法院提交了购买车位发票,证明其取得涉案车位使用权的事实,应有权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谢某表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7月25日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解决当前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是国家政策的要求,其中明确提出,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包括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据此,谢某认为,物业公司有义务依据国家政策,配合业主办理安装充电桩手续。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谢某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书面证明。
物业
业主安装充电桩
不利于消防安全
法院一审过程中,物业公司表示,充电桩属易燃易爆物品,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在安装的过程中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需要安装人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也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符合安装条件的证据予以证实。此外,该公司认为,业主盲目安装充电桩,必然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谢某在仅有使用权的车位私装充电桩,不利于消防及电力安全,威胁广大业主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且不符合小区的规划。
物业公司认为,小区建设时没有规划设计在车位安装充电桩,且每个车位没有设置独立的消防分区、地下车库用电容量受限,不适宜安装充电桩。一旦电动车在地下车位充电桩充电时发生自燃或者爆炸事故,将严重危害相邻业主车辆、地下车库及设施的安全和小区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如发生火灾,不但小区业主遭受重大损失,物业管理人也将承担管理失责的不利法律后果。
一审
出具证明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
应当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和建设,是推广电动汽车应用的重要举措。国家有关部门亦出台了相关意见和文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充电设施安装建设过程中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在本案所涉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包括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谢某申请在其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书面证明。故出具该证明,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
据此,法院的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七日内,为谢某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书面证明。
上诉
出具证明
不是物业公司的强制义务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物业公司表示,谢某所要求开具的物业证明不属于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不是公司的义务。物业公司并未收到谢某关于安装充电桩的相关材料及电力、消防等部门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书面材料。一审判决依据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2016年7月25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判令让物业公司出具安装证明是错误的。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车位只可作停放车辆使用,不得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谢某签字认可且已同意。其要求违约安装充电设施无法律依据,不遵诚实守信原则,不具有契约精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是甲方、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并不包括出具违规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其中,“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并不包括出具违规证明的义务。2016年7月25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既不是法规也不是制度,且该文件中也没有规定物业公司的强制义务。该文件中明确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的宗旨是倡导、配合义务,指的是提供图纸、配合现场勘察、施工义务,并没有规定物业公司的强制义务。
物业公司上诉称,近年来,网络上发布的关于因充电,由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案例众多。且现在每个小区均张贴明文规定,禁止在室内以及楼道等封闭场所充电。由此可见,电动车充电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另外,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已配备室外充电桩供业主使用,可以充分满足谢某的充电要求。谢某不能因为一己私利,而不顾及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物业公司还表示,因小区的基础建设未预留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条件,故谢某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装置的行为,必然会对小区的相关附属设施予以变动,涉及全体业主对小区公共资源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七)项“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第(九)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规定的范围,应当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现谢某并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故其不能以个人名义就需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起诉。
业主
物业公司的安全考量
不应成为拒绝充电桩进小区的理由
谢某答辩称,根据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该流程图第一步列明的“准备材料”,包含“物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的义务,也符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对于物业公司提到的安全性问题。谢某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能够以此为由对抗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以及河北省的要求,在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后,谢某应将该材料提交给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接到申请后,由供电公司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勘察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会答复供电方案。对不满足条件的,还需再行改造。只有在供电方案确认后,才会进行下一步工程建设。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供电企业才会装表接电。然后由业主、建设单位会同物业,对充电桩进行验收和试充电确认。也就是说,自己是被卡在申报安装充电桩的第一步的“准备材料”阶段。而且在接下来的环节中,如果存在诸如配电容量不足、验收不通过等问题,供电企业是不会违反国家文件的规定给业主进行安装的。且安装后,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放松、放弃管理,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同时,谢某每天都能在地下停车库看到物业公司的电动清洁车充电。故其上诉所称安全隐患,归根结底是担心万一发生事故,需要由其来担责,是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一刀切”地拒绝业主的需求。
谢某认为,自己申报充电桩安装,完全按照国家部委文件要求操作的。安装过程中要有供电企业对配电容量进行检查,有相关各方进行验收,有电动汽车企业提供专业维护保养。物业出于安全考量有顾虑,可以理解,但这不应成为拒绝充电桩进小区的理由。此外,充电桩安装时,需要布设电线,但并不会涉及对共有部分的改建、重建。而且,此举属于谢某为实现自身车位的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故物业公司要求全体业主同意,缺乏依据。
二审
安装充电桩属于“应由业主
共同决定的事项” 驳回业主诉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谢某提交了相关的文件,但是其中并未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书面证明,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另外,案涉小区的基础建设,未预留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条件。谢某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装置的行为,必然会对小区相关附属设施予以变动,涉及全体业主对小区公共资源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现谢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事项已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故此,物业公司不出具案涉书面证明的行为并不违法。
2021年8月31日,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应为居民用车提供更多便利
业主向供电企业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时,物业公司是否应该予以协助配合,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从各地的判例来看,判决结果存在差异。记者通过检索案例发现,既有支持业主安装充电桩诉求的,亦有不支持的判例。
其中,支持的判例以民法典、《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的要求为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该通知第六条明确,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且协助现场勘察、施工。
不支持的则认为,上述通知文件的效力等级以及文件内容是在引导、支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安装充电基础设施,而并不是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规定。
电动汽车停靠在停车位上充电,是体现新能源车使用价值以及停车位用途的直接方式。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明确指出,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新能源车可以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如何为居民用车提供更多便利?今年4月9日发布的《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明确,新建小区要按照固定车位100%、公共车位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同时,简化建设审批手续,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手续。此外,该实施意见明确完善居住社区推进机制,具备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物业公司不得阻挠用户建桩并配合做好现场勘察、现场施工、电源接取、用电变更等工作。收到业主或者充电桩建设单位举报物业公司,经主管部门核实属实,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拒不整改者,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积极支持配合充电桩安装的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可予以专项奖励。
政策的逐步完善,让充电桩建设有章可循,为居民用车提供了更多便利。
■本报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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