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保护法,如何保护母亲河?
转自:中国法院网
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表决通过。制定黄河保护法,是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黄河流经哪几个省份?该法在制度层面对保护黄河做了哪些规定?又禁止了哪些行为?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黄河流经哪几个省份?
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黄河保护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一是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坚持以水为核心、河为纽带、流域为基础,全方位贯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针对黄河流域各种特殊问题,对特定区域、特定问题规定特别制度措施。
三是坚持系统观念。把握好保护和发展关系,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关系。增强黄河保护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做好与有关法律的衔接,注重发挥法律合力。
黄河保护法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生态环境脆弱是黄河流域最大的问题。黄河保护法主要从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加强污染防治两个方面,对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规定。
在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
一是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二是要求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三是根据黄河河源区、黄土高原、河口及三角洲等不同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要求,有针对性地规定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生态修复工程、防沙治沙、水土流失防治、小流域综合治理、整沟治理、淤地坝建设、生态补水等制度措施。四是对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生态水位管控、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重点水域禁渔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等作了规定。
在加强污染防治方面:
一是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二是要求在黄河流域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三是对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口监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
黄河保护法明令禁止哪些行为?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
·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
·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
来源:中国人大网、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