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中涉及许多产业目录或产品目录 看“目录”享受优惠,得实惠事半功倍
转自:中国税网
本报记者 李雨柔 张鲲翼 通讯员 陈超超 韦莎燕
热点聚焦
我国一些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不同的产业目录或产品目录。“目录”既表明了清晰的政策导向,也是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有关专家表示,看懂这些“目录”,能帮助企业找到享受优惠的“通路”。
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搜索关键词“目录”,首先查到的是第八十七条中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接下来是第九十九条中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在第一百条中还提到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记者梳理发现,我国一些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不同的产业目录或产品目录。有关专家表示,“目录”既表明了清晰的政策导向,也是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看懂这些“目录”,能帮助企业找到享受优惠的“通路”,且有事半功倍之效。
“目录”既是风向标,也是税惠政策适用条件
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在谈及未来吸引外资方面的重要工作时表示,将加紧出台2022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引导外资投向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安永大中华区税务量化咨询服务合伙人陈川舟表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诸多“目录”,都是我国主要的产业目录,这些产业目录既是产业投资的风向标,也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关键条件。“这一点,在一些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中体现得尤为明显。”陈川舟说。
比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就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海南中翰红日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王书红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提到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从内容上看,这两份产业目录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另一部分是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不同地区的新增鼓励类产业存在一定差异。陈川舟分析,这些差异性规定,既能体现我国产业发展导向,又能兼顾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产业特色,有助于提高重点地区的投资吸引力,促进当地产业发展和优化升级,持续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同样是鼓励农机具研发制造产业,四川省、重庆市的鼓励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于丘陵山区的微耕机、拖拉机、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具、农田建设所需农用工程机械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云南省的鼓励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于高原山区的拖拉机、中耕机、微耕机以及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收割机等现代农机具的开发及制造;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鼓励范围,则主要包括适用于丘陵和山区的拖拉机及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机具,农村水利、田间道路建设等农用工程机械及其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除了这些产业目录外,一些产品类目录也是企业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重要依据。举例来说,开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如果想适用“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对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需要对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结合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确定退税比例;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对照《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判断其所购车辆是否属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类型。
国家税务总局余姚市税务局副局长郑科认为,依据技术标准等级、技术成熟度、创新难度和利用程度等条件制定产品目录,差异化进行税收政策支持,有助于充分发挥政策导向,激励企业开展重点项目、加大重点研发投入、加速重点领域技术突破,更好地实现产业发展目标。
“目录”变化,优惠适用条件也可能变化
10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九批),一汽、比亚迪、小鹏等车企的部分车型列入其中,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再度扩大。“我国税收政策中涉及的目录,会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产业发展情况作出调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税务总局余姚市税务局副局长郑科说。
郑科介绍,目前,我国与税收优惠相关的产业目录或产品目录,多采用正列举方式。随着经济社会和技术水平的发展,目录部分内容可能与当前情况不完全适配,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更新调整。在此过程中,有些产业或产品可能会从目录中剔除,有些产业或产品的技术标准等关键条件可能有所变化。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要求,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生产的金属(含稀贵金属)、非金属产品,其原料需要100%来自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才可享受税收优惠。但是,从实际调研情况来看,这一标准对生产工艺的要求很高。因此,在最新修订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中,不但将原料范围扩大至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废旧太阳能光伏板、风电机组,而且将原料比例降低到90%,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这些税收优惠的实用性。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科长李玉露在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因未及时关注目录变化,出现应享未享或错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位于广西南宁的S公司主要从事饲料生产。根据以往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年以前,饲料生产对应“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险、加工与综合利用”这一项,属于鼓励类产业,S公司可以据此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根据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从2020年起,只有生产获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农药、兽药等优质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企业,才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进而有资格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S公司并没有及时关注到这一重要变化,已经享受的300多万元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东兴市税务局法制股股长农俊斌提醒,基于某项目录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目录发生变化时,既要关注目录所列内容的变化,还要关注政策执行时间差异。以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例,如果相关鼓励类产业目录发生变化,符合新目录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通常应自新目录执行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认定时遇到困难,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前不久,某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海南12345热线官网,咨询了股权转让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的问题。记者搜索海南、广西、重庆等省市发改部门、税务部门官网发现,像这家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一样,通过领导信箱、热线咨询等方式,询问产业性质认定问题的企业不在少数。
基于“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工作理念,我国部分税收优惠通过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这意味着,企业如果需要以产业目录或产品目录为依据判断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通常需要先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对照目录确定。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多元、从事新兴业务或产品技术复杂等原因,面临产业性质或产品类别认定难的问题。
在北海信善木材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黄如飞看来,面对产业性质或产品类别认定困难时,事前与税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原来,信善木材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列举的大类,但是其生产的主要产品并未纳入正列举的细分范围,这使得企业税务人员在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时犯了难。为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税务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咨询。当地税务部门组建了“答疑解惑团”,通过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在充分了解企业经营实质、产品功能属性的基础上,确定信善木材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近一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税政股干部谭仁涛正在处理某药业企业产业性质认定的问题。他告诉记者,由于多数产业目录或产品目录是由多个部门共同制定的,实务中,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特殊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共同解决。比如,在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能需要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在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的范围时,则需要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意见。企业在与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沟通时,应该准备充足的资料,全面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实质、产品技术标准等情况,确保相关部门做出准确判断。
安永大中华区税务量化咨询服务合伙人陈川舟提醒,由于多元化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在对照目录确定自身是否符合税收优惠适用条件时,可首先确定所从事的全部行业中,是否有被列入目录限制类或淘汰类的,如果确定均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再结合营业收入等情况比照目录规定,确认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否满足鼓励类产业条件。同时,企业应留存相关业务的合同和核心技术材料等,以证明其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要求。
中小企业税务管理数字化转型:
2022年10月28日版次:05作者:陈振铭
【新闻回放】近日,腾讯研究院携手腾讯营销洞察推出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研究报告(2022版)》。报告认为,加速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不仅能使中小企业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赋能下提升经营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而且能让中小企业紧跟数字经济时代大势,不断将自己的产品和商业模式推陈出新,为企业经营注入新动力。
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关注税务管理的数字化转型,一方面源于自身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源于工信部和财政部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工作部署。今年8月,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共享税务SaaS(软件即服务)平台自此进入更多中小企业负责人的视野。
工信部和财政部提出,2022年—2025年,中央财政计划分三批支持地方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中小企业能力,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围绕100个细分行业,支持300个左右公共服务平台,打造4000家~6000家“小灯塔”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样本。
工信部中小企业局局长梁志峰表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是大势所趋,是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必然之举,也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难点、热点所在。工信部在2020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而言,仍然存在着“不会转、不能转、不敢转”的共性问题。作为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一环,涉税管理数字化必不可少。
然而,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通常规模较小、涉税管理基础弱、资金实力较差,面对动辄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税务数字化建设投入,实践中不少中小企业“望而兴叹”。正如360集团创始人周鸿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的那样,大型企业部署系统软件普遍需要漫长的过程,要经历需求调研、定制开发、交付、培训以及运维等复杂环节,并不适用于中小企业。换句话说,如果中小企业采用大型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模式,根本“承受不起”——中小微企业需要的是“拎包入住”的服务。
根据笔者的经验,涉税管理数字化转型是企业内部税务管理体系的变革,需要企业通过职能范围、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的层层推演,构建出税务信息化工具的应用场景和功能要求。但是,业务架构、应用架构、数据架构和集成架构间的逐层递进设计,往往需要耗费企业巨大的资源方能实现,对内外部人员的专业能力有极高要求,对前端业财流程和改造的耗时相对较长,其设计成果也是企业立足于高度自动化的要求而实现的全覆盖方案,投入成本和产出效益的匹配程度难以准确估量。
腾讯研究院携手腾讯营销洞察推出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研究报告(2022版)》认为,SaaS模式已成为数字化应用主流,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享受数字化带来的效率的同时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具体到税收领域,由于共享税务SaaS平台具有成本低、效益高的优势,非常契合中小企业税务管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
共享税务SaaS平台可以解决企业税务合规管理中遇到的手工操作多、涉税风险高、分析筹划难等问题,让企业以相对较小的代价快速实现管理诉求,进一步实现企业数字化转型。考虑到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完善,税务软件需要持续运维及调整,采用先进的技术架构,可以将系统调整时对纳税人的影响最小化。同时,SaaS模式也可为用户实现数据保密的需求,在此基础上的数据传输安全、数据隔离及加密、防泄露等机制,将进一步确保数据仅为自身所有及所用。
笔者建议,共享税务SaaS平台的建立需要政府来主导,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的实力、资源以及人才的专业技能不比大企业,而共享税务SaaS平台需要多方位打通税务部门和监管平台、银行、第三方支付交易机构、物流企业等跨行业跨领域的数据共享通道,中小企业凭借自身力量想要实现是非常困难的;另一方面,SaaS通常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撑或干预,SaaS供应商为了生存和发展也可能将部分成本转嫁给中小企业用户,这对于企业来说也会增加转型的成本和负担。
笔者认为,在未来“以数治税”的征管要求下,还要进一步加强税务部门跟平台企业之间的数据互通,帮助税务部门利用数据挖掘、建模等方法,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将涉税评估信息反馈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形成闭环。这里涉税评估信息既包含了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分析排查到的疑点和问题,也包含了纳税人面对这些问题做出的分析和解答,以及相关的支持性文档和资料。线上化的互动可以提升征纳双方的沟通效率,增加信息透明度,进而有效提升征纳双方的关系,为整个社会的税收管理体系做出正向的贡献。
[作者单位:华盟税务科技研究(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