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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起“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曝光

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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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9月29日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

涉及“昌建物业”“建邦地产”

“绿都能源”“麦金香食品”等

河南昌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使用未经检验电梯

2022年8月29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依法对河南昌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六部未经检验的电梯、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8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执法人员对昌建君悦府物业管理使用的教培大厦16栋A区和B区的6部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其中5部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是2022-06”,另一部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脱落丢失,该物业由河南昌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济源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

2022年7月7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源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济源建业”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8日,经查,济源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济源建业”微信公众号宣传“生命与健康是生活中最基本的要求,花园里·西樾以宜居健康为理念,济源市中医院、济源市妇幼保健院、黄河医院、济源华仁等优质医疗配套”“从花园里·西樾项目出发前往济源市中医院,骑车5分钟即可到达,为健康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河南省农科院土肥所复肥实验厂三分厂

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

2022年7月26日,信阳市潢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省农科院土肥所复肥实验厂三分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肥料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肥料1830袋、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6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信阳市潢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事人监督抽检发现,其生产的有标称—炮轰浓缩肥(规格型号:N-P2Q5-K20,29-12-9)、撒有劲掺混肥料(规格型号:N28-P2Q56-K206)、撒有劲掺混肥料(规格型号:N30-P2Q55-K205)等肥料,无产品合格证,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经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信阳市潢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淮滨县利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起重机超期未检

2022年4月19日,信阳市淮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滨县利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1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日,经查,淮滨县利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两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其中,设备型号为MH10T-27M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于2013年7月5日安装完成并通过检验投入使用,未再进行检验;设备型号为MHh10-24A3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于2018年7月4日安装投入使用,未进行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信阳市淮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鹤壁市浚县小河镇辰光小学

未取得许可证向学生供餐

2022年3月12日,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鹤壁市浚县小河镇辰光小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8万元;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2日,经查,该校在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在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共供餐5天,就餐人数200人,按照每人每天8元的标准,共收取餐费8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平顶山市绿都能源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

2022年7月22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顶山市绿都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没收违法所得3.84万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5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抽样检查,抽取该公司5个汽油和1个柴油样品,经河南空港化学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乙醇含量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北京同标认证有限公司

违法认证

2022年6月29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同标认证有限公司中绿新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2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中绿新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管理体系认证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中绿新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获得的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北京同标认证有限公司(简称:认证机构)实施认证颁发的,发证日期在认证审核计划、认证决定日期之前(发证日期:2021年06月28日,认证决定日期:2021年07月02日)。认证机构审核任务书中审核类型为监督补充审核,与该公司上报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的认证审核计划活动类型不一致

经查,认证机构与获证组织签订认证合同认证费为15000元,并收取15000元认证费,开具了认证费发票,形成违法所得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新乡市麦金香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方便面酸价不合格

2022年7月13日,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乡市麦金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方便面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4元;罚款8.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2日,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标示新乡市麦金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超辣鸡肉味干拌面(方便面)、油炸型方便面食品安全检测报告,显示方便面酸价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阳市欧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植物调和油不合格

2022年2月14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阳市欧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原香食用植物调和油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4元;罚款7.2万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5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国家食品抽检平台转交案件线索,反映2021年10月9日在安阳市圣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抽取的原香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1年7月16日),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

经查,2021年8月,安阳市欧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批调和油销售给被抽检单位,共22桶(5L/桶),销售金额1254元,违法所得125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濮阳荣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违法摄取消费者人脸信息

2022年8月30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濮阳荣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3日,经查,发现“荣盛欢乐水岸”售楼部存在涉嫌非法使用人脸识别设备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行为。

当事人在售楼部入口处张贴有“本售楼处安装有人脸识别系统,用于进行分销带客识别,我们承诺保护您的人脸等信息安全。详情可扫描二维码或询问接待人员了解。”文字图片“温馨提示”告示牌,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并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范围,且该告知并未实际获得消费者的同意,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相关证明。

截至2021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通过使用人脸抓拍系统“明源云客系统”记录摄取167223人次(包括重复摄取),其中包含消费者人脸信息在内的所有来访记录,并可以导出打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耿记安

编辑/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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