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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恶意硬币清偿”该管管了

媒体滚动 2022.09.29 18:50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李梦溪】

近日,湖南长沙的一桩劳动争议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注意。当事人小兰此前曾入职长沙市某健康管理公司,根据合同显示,在试用期期间,她将获得7200元的工资。结果没上几天班,小兰就被公司无故开除了。

经过仲裁,该公司需要向当事人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共计1万元。可是该公司不仅一拖再拖,而且为了报复,故意刁难小兰,公司老板指使自己的员工将1万元赔款全部兑换成了硬币。而后,当地法院执行干警来到这家健康管理公司,就其蓄意兑换硬币以支付案款的行为予以惩处,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罚款5000元。多位网友表示,这结局真是大快人心!

“恶意硬币清偿”事件其实屡见不鲜。去年沈阳一女子离职后获赔2.87万余元,但原单位给她准备的赔偿款却是两筐硬币,而且大部分都是5角的,也有1元的和1角的;2020年9月,四川资中的张某在一家医学美容公司离职后,通过劳动仲裁获得共计6000多元的补偿金,但这家公司拖来两桶都是一角的硬币;2019年7月,四川绵阳某培训机构女教师被辞退,经劳动仲裁获赔7500元,去领钱时财务人员给了一箱子硬币。

那么,用硬币支付赔款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十六条明确,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所以,无论主币还是辅币,都有无限法偿能力,任何人不得拒绝接受。

换句话说,用硬币支付赔款是没有法律问题的。但是,这样的做法掩盖不了其主观恶意性,也给当事人或执行人员带来巨大的麻烦,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妨碍了司法执行。所以,2021年1月,广西北海某公司一名被执行人拎着4麻袋硬币清偿执行款到法院时,被法院以“妨碍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执行工作”等理由处罚5万元。此次当事公司被罚5000元的理由同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以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上述严肃处罚,既是对“恶意硬币清偿”的有效打击,也是对“消极执行”的有力回应。企业若对判决结果不服,可通过复议、上诉、再审等合法途径解决,但恶意用“硬币”清偿,一方面寒了仍在工作岗位的员工的心,另一方面得不偿失,可能面临着违法违规的风险。法院则可多多借鉴“高额罚单”处罚的好做法,从而让类似的“硬币清偿”恶意行为不再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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