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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规则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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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相关制度规则已经大致明确。

上海证券报29日获悉,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有效发挥优势、合理控制成本,持续提升能力,做到运营安全、回报稳健、服务便捷,向人民群众提供长期保值增值、条款简明易懂的商业养老保险,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哪些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需满足如下要求:一是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是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是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五是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六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中对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定义范畴较宽。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并符合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以及银保监会规定其他要求的产品,都可以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畴。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这意味着,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满足上述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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